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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施权安排--合理使用的经济分析(12)



    从本案可以看出,正确区分使用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功能还是使用功能加上外观的行为十分重要。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社会分工的细化,大量生产厂家只是将某个产品中的零部件或配件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而其他厂家从市场上购买涉嫌侵犯他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零部件或配件组装到自己的产品上进行生产、销售。正如前述案件,具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是制造防盗门的重要配件,也即组成材料--铝材,但生产防盗门的厂家购买铝材生产防盗门的这种行为究竟是使用功能行为,还是使用外观加功能的行为,成为案件的关键。解决这一问题主要是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被组装以后,普通消费者是否能够从成品的外观上看到该外观设计专利所要保护的范围。如果能够看到,就是既使用产品的外观又使用产品的功能,构成侵权;如果不能看到外观,则只是使用产品的功能,使用人享有使用权,不构成侵权。

    结合本案,罗普斯金公司外观设计保护的是成型框特殊造型,该形状体现在铝材的横截面上。从生产好的防盗门的外观上,根本无法直观地看出群力厂所用铝材横截面的形状特征与外观设计专利所要保护的范围相同或相近似。防盗门的消费群体与体现外观设计专利的成型框铝材消费群体并不同。群力厂是一家生产防盗门的企业,为生产所需铝材均从外部购进,其生产的防盗门吸引消费者注意的是门的结构及造型,并非铝材的造型。因此,如果某种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被组装以后,作为购买成品的一般消费者无法从成品的外观上看到该外观设计专利所要保护的范围,那么成品生产者的这种组装生产行为,就是使用产品功能的行为,消费者不会因为看不到的零部件外观而激发其购买产品的欲望。相反,如果消费者能够从成品的外观上看到该外观设计所要保护的内容,在消费者购买时,可能因为体现外观设计专利的部件使得一些局部或细节更富美感,而激发其购买欲。专利权人也正是因为这些组成部分的单个零部件能够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而将其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其他成品生产厂家购得涉嫌侵权的零部件组装在自己的产品中销售,这一零部件的外观无疑会成为整个产品的卖点,因此,使用者既使用产品的功能又使用其外观,实际上是一种未经许可实施专利权的行为,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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