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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性解决--侵权责任的经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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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界定了专利权边界并对专利实施权作出安排后,接下来研究的就是侵犯专利权外部性问题。如果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而法律又未将实施权安排给实施者行使,实施者也未取得合法许可,实施者的行为就构成了侵犯专利权,这就必须必然带来外部性。如何解决侵权行为产生的外部性,也就是通常所讲的如何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是侵犯专利权民事救济制度经济分析的重要内容。

    6.1外部性概述

    侵犯专利权产生的后果是外部性,本节将从侵犯专利权外部性入手进行分析。

    6.1.1侵犯专利权外部性的产生

    当不同的人效用函数和生产函数相互关联时,他们就相互施加了收益或成本,收益或成本的这种非意愿性转移,就是外部性,也称外部经济效应。外部性产生的原因是一个人的福利直接受到另一个人行为的影响,这种影响是直接的,而不是通过市场价格机制的中介施加的。如果是通过价格机制,那么任何一个人的福利总会受到市场上其他人行为的影响,但这并不属于外部性,因为价格机制可以将这种相互影响界定清楚。例如,如果A在市场上受了益,那A就应对受益支付费用;如果B的行为让A受损,则B就应对A支付费用。如果是这样,则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就可以包括在市场机制之中了,不会产生外部性。“外部性”是价格机制之外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影响,这种相互影响无法通过市场价格机制解决。在侵犯专利权行为中,侵权人无偿使用了专利权人的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却没有支付任何费用,专利权人的福利直接受到侵权人的影响而没有通过价格机制界定清楚,这是产生侵犯专利权外部性的原因。相反,在专利实施许可行为中,虽然被许可实施人也使用了专利权人的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但他支付了费用,也就是说这种使用行为是通过市场价格机制进行的,不会产生外部性。

    6.1.2侵犯专利权外部性的效率评价

    外部性有两种,施加他人产生收益的外部性是正外部性,造成他人产生成本的外部性是负外部性。同样,侵犯专利权外部性也有两种,一方面是专利权人正外部性,即专利权人的发明创造对侵权行为人产生了附带的收益,而侵权行为人却没有为此付出代价,如缴纳专利实施许可费;另一方面是侵权人负外部性,即侵权行为对专利权人及合法实施人产生了附带成本,如专利权人的研发投资无法收回,专利实施许可费下降,专利产品利润下降等,而侵权人却没有为此付出代价。

    因为侵犯专利权外部性不能为市场所涵盖,它必然导致市场机制在专利技术资源配置上的扭曲,其结果是经济体系中的专利资源不能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

    首先,侵犯专利权外部性将导致发明创造活动不足。用Vp表示专利权人进行发明创造的私人收益,用Vs表示发明创造带来的社会收益,用Cp表示专利权人进行发明创造所承受的私人成本。在完全竞争条件下,专利权人进行发明创造活动时必有Vp=Cp,如果没有专利制度,由于发明创造活动带来的社会收益高于专利权人的私人收益,即有Vs>Vp,发明创造活动不会达到社会最优水平。即使有了专利制度,如果还存在侵犯专利权行为,则会导致Vp<Cp,专利权人显然不会进行发明创造,因为此时发明创造是得不偿失的。

    具体说明了在完全竞争条件下,侵犯专利权外部性是如何造成发明创造活动不足的。图中水平直线d=MRp是专利权人的需求曲线和边际收益曲线,MC为边际成本曲线。由于存在外部性,故社会的边际收益高于专利权人边际收益,从而社会边际收益曲线位于专利权人边际收益曲线上方,它由MRp+ME表示。MRp+ME与专利权人边际收益曲线MRp的垂直距离ME是正外部性,即由于增加一单位发明创造活动给侵权人带来的益处。显然,ME随发明创造活动的增加而增加,具有正的斜率。专利权人为追求利润最大化,其发明创造活动水平应选择在边际成本等于私人边际收益处,即为Q。但使社会利益达到最大的发明创造活动水平应当使社会边际成本等于社会的边际收益,即应当为Q。因此,外部性意味着发明创造活动不足,低于帕累托效率所要求的水平。这就是说,侵权行为产生的外部性使发明创造活动的水平低于社会所要求的最优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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