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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性解决--侵权责任的经济分析(2)



    其次,侵犯专利权外部性还将导致专利产品过剩。用Cp和Cs分别表示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私人成本和专利产品的社会成本,用Vp表示侵权得到的私人收益,因为侵权人的私人成本中不包括创造性智力劳动的成本,则必有Cp<Cs。在完全竞争条件下,侵权行为人因侵权行为得到的私人收益大于私人成本而小于专利产品的社会成本,即有Cp<Vp<Cs,由此,专利产品的生产必然超过社会最优数量,引起专利产品价格下降,造成专利权人损失。

    图62侵犯专利权外部性与专利产品过多图62具体说明了在完全竞争市场条件下,侵犯专利权外部性是如何造成专利产品产出过多的。图中水平直线d=MRp是某侵权人的需求曲线和边际收益曲线,MCp则为其边际成本曲线。由于存在侵犯专利权外部性,故专利产品的社会边际成本高于侵权人的边际成本,从而专利产品社会边际成本曲线位于侵权人边际成本曲线上方,由MCp+MD表示。MCp+MD与侵权人边际成本曲线MCp的垂直距离MD是侵犯专利权外部性,即由于侵权人增加一单位专利产品生产所引起的专利权人或其他合法许可人增加的成本。侵权人为追求利润最大化,其产量定位在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处,即为Q,但使专利产品社会收益达到最大的产量应当使专利产品的社会边际收益(即MR,在无外部性的情况下,私人边际收益就是社会边际收益)等于专利产品的社会边际收益,即为Q。因此,侵犯专利权外部性造成专利产品生产过多,超过了帕累托效率所要求的水平。这就是说,侵犯专利权行为产出的专利产品水平常常要多于社会所要求的专利产品产出水平。

    6.1.3解决侵犯专利权外部性的传统思路

    在完全竞争的市场条件下存在外部性,市场运行失灵,导致发明创造和专利产品不能有效配置。如何处理侵犯专利权引起的外部性始终是一个重要而又困难的问题。对此,传统经济学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思路,一方面,对被侵权的专利权人给予补贴或奖励,提高专利权人的私人收益,使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相等,以满足社会边际收益与社会边际成本相等这一实现帕累托最优资源配置的原则。在图61中,Q并非最优的发明创造活动水平,此时,专利权人边际收益MRp小于社会边际收益(MRp+ME),其差距为ME,即正外部效应。要使发明创造活动水平趋于社会最优水平Q,政府可给予专利权人相当于正外部效应ME的补贴AB。若专利权人得到这一补贴,边际收益变为AQ,而边际成本只有BQ,在此情况下,专利权人尚未实现利润最大化,因而会提高发明创造水平。

    另一方面,利用政府力量对侵权行为人予以罚款,提高侵权的私人成本,使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趋于一致,以满足专利产品社会边际收益与社会边际成本相等这一实现帕累托最优资源配置原则,从而解决侵犯专利权外部性问题。在图62中,Q相对于社会最优产量Q来说生产过多。此时,侵权行为人边际成本(MCp)小于社会边际成本(MCp+MD),其差距为MD,即负外部效应。要使产量趋于社会最优产量Q,政府可向侵权行为人征收相当于负外部效应MD的罚款AB。被罚款后,侵权人的边际成本变为AQ,而边际收益只有BQ,这意味着,在Q产量下,侵权人生产得过多了,他每增加一点产量就增加一些亏损,因而侵权人会减少产量。

    6.1.4对传统思路的评价

    以上解决侵犯专利权外部性的传统思路是通过政府干预手段校正外部性,但政府干预的前提是存在一个社会福利函数,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天然代表能够自觉对产生外部性的侵犯专利权活动进行干预。然而,由于侵犯专利权涉及社会不同人或不同集团之间的利益分配,人们的各种特殊利益之间往往是相互冲突的。在与公众有关的决策中,实际并不存在根据公共利益进行选择的过程,而只存在特殊利益之间的缔约过程。退一步说,即使政府能够成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干预侵犯专利权行为,但由于某些原因,干预成功的可能性很小。

    第一,政府干预的成本高昂。政府在制定补贴政策或其他政策之前,首先要清楚地计量侵犯专利权外部性的大小和专利权人、侵权人的受影响程度,才能对每一方制定适当的补贴率或罚款。另外,执行补贴和罚款也是要花费成本的。侵犯专利权的每个案件均有不同特点,每一项专利的成本和收益都是不同的,当事人的支付能力、守法水平也千差万别,因此计算和执行也往往因案而异,导致成本相当高昂。如果这些支出大于外部性的损失(或收益), 以此解决侵犯专利权外部性就不值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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