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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专利权民事救济的经济分析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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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类为了适应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以激励创新、保护发明为手段,创立了专利制度。其结果是使符合法定条件的发明创造可以获得私有财产的法律地位,从而在传统民事权利体系中增加了一类全新的权利--专利权。作为一种财产权,专利权受法律保护,因此,各国对侵犯专利权的行为,都制定实施了一系列民事法律制度加以规范,这就是侵犯专利权民事救济制度。由于专利权有别于传统的民事权利,因此,侵犯专利权民事救济制度也有别于传统的侵权法律制度。

    2.1商品经济发展与侵犯专利权民事救济制度的演变

    专利制度,作为保护发明创造的一种法律制度,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尤其是随着技术的商品化而产生发展起来的。

    2.1.1侵犯专利权民事救济制度的起源

    据西方学者考察,最早的侵犯专利权民事救济制度起源于中世纪的欧洲。大约在公元五百前,在今意大利南部以生活奢侈着称的古都Sybaris(当时为希腊殖民地),雅典政府就授予一种烹调方法为期一年的独占权,侵权者要受到处罚。

    经过漫长的发展阶段,到了12世纪,西欧社会生产力有了显着提高,手工业和商业普遍繁荣起来。在西欧各地,手工业和农业逐渐分离,社会分工打破了自然经济的藩篱,使商品生产和交换发展起来。以英国为代表的资本主义萌芽较早的国家开始了建立新工业的运动,为了鼓励创新,以使工业更快地发展,英国皇家开始以特许令的方式奖励在技术上有创新,并为社会带来利益的人。1236年,西法兰西及英格兰的亨利三世向一名波尔多(法国港口城市)人授予期限为15年的生产花布的独占权。1324年至1377年间,英王爱德华二世授予一些日耳曼矿工作为新技术的引进者使用引进技术的专有权,即垄断权,爱德华三世对佛兰德斯人约翰肯普的纺织、漂洗和染色技术授予保护,以鼓励他们在英国创业,使英国从畜牧业国家向工业化国家发展。1421年意大利建筑师布伦内来西获得城市国家佛罗伦萨授予的在Arno河上运输重物的方法,即“装有吊机的驳船”发明三年独占权,这是专利制度发展史上第一个真正的发明专利。1443年,威尼斯也授予一个具有现代发明专利所有特点的专利。这一时期,专利权主要以monopoly(独占权)为表现形式,用来鼓励建立新工业。在英国,这种权利以颁发诏书的形式授予,当时称此类诏书为公开证书(LetterPatent),上面印有蜡印并附着丝带,但不封口,无需启封即可阅读证书内容。其目的就是为了让人们都能知道证书内容。与之相对的则是密封证书(LettersClose),用蜡印将折叠后的封口覆盖,不启封无法阅读。LetterPatent便是英文专利(Patent)一词的来源。

    中世纪的欧洲不但具备了专利制度的雏形,而且与之相适应的侵犯专利权民事救济制度也逐步建立起来。世界上第一部以成文法形式规定侵犯专利权民事救济制度的是1474年的威尼斯专利法,正式名称为《发明人法规》(InventorByLaws)。依照该法规定,发明人对其发明享有十年的垄断权,任何人未经同意或许可,不得制造相同或相似的物品。违反上述规定的,发明人有权向城市政府办公室诉愿,政府办公室将责令侵权人向发明人偿付100杜卡托(DUCAT,威尼斯古金币)赔偿金,并立即销毁仿造品。这部法律勾勒出现代侵犯专利权民事救济制度的轮廓,其基本精神在现代专利法中仍然适用,可以说是侵犯专利权民事救济制度的鼻祖。

    到了16至17世纪,工业化革命席卷欧洲,机器大工业的发展对新技术、新发明的需要迅速增长,促进了保护发明人积极性的法律制度的建立。尤其是英国,新兴资产阶级提出建立一套新型的保护技术、鼓励技术进步的法律制度,以取代原有的英王依其个人喜好而授予特权的制度。1642年,作为资产阶级革命成果之一,英国议会制定了《垄断法案》(StatueofMonopolies),被公认为世界上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专利法。但是由于这部法律主要是限制国王滥发专利权的,因此在侵犯专利权方面仅规定了其他人在专利有效期间不得使用其发明,对侵犯专利权民事救济制度的影响不是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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