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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专利权民事救济经济分析及相关文献综述

专利侵权民事救济的经济分析(全文在线阅读)    >   侵犯专利权民事救济经济分析及相关文献综述

    长期以来,关于侵犯专利权民事救济及其相关法律制度的经济学研究大致是从三个方面展开的:一是关于专利制度自身矛盾的分析,主要研究专利制度的正当性和局限性问题;二是关于最优专利机制的设计,主要研究最优专利保护期限和保护范围,其目的是克服专利制度的弊端,解决专利制度的矛盾;三是关于制裁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成本收益分析,主要研究一旦侵犯专利权行为发生,如何处理侵权行为才是有效率的。本章将就这些方面的研究成果予以综述。由于侵犯专利权民事救济制度的经济分析是建立在侵权法律制度经济分析方法充分发展的基础上的,因此,本章还将对侵权法经济分析理论进行综述。

    1.1专利制度的合理性与局限性

    专利制度是通过给予技术创新权利人一定时期的市场垄断的方式来激励创新、公开创新的一种制度。在经济学中,市场垄断被认为是降低经济效率的市场结构。因此,专利制度也曾一度引起极大的争议。20世纪60年代以后,微观经济学开始在专利领域取得实质性的成就,使经济学方法在专利保护领域得到了充分的应用,经济学家在专利保护问题上逐渐形成两个派别,支持者认为专利制度能够产生大量的经济利益,能够刺激更多的发明创造,从而为社会增加前所未有的新产品和新方法。反对者认为专利制度会带来巨大的社会成本,应取消或由其他制度代替。

    1.1.1专利制度的合理性

    学者们关于专利制度合理性的研究,是分三个层次展开的:第一个层次,专利制度能够激励技术创新;第二个层次,在激励创新的同时,专利制度也会产生社会成本,但其小于专利制度的社会收益,因此专利制度对社会有益;第三个层次,专利制度对技术创新的激励作用优于其他机制,如商业秘密、政府奖励等。

    第一个层次:经济学家一般从激励R&D(研究与开发)的角度研究专利制度的合理性。技术创新是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所必需的,但创新成果是一种“公共产品”。众所周知,由于“搭便车”效应,在自由市场经济下私人对公共产品的提供数量低于社会最优数量。在阿罗(Arrow,1962)的开创性工作中,他探讨了知识的可占有性问题。他认为,创新活动本质上是信息产品的生产过程;尽管信息的生产可能需要花费很大的费用,而信息产品一旦生产出来,其复制成本却非常低,常常会变成他人免费或者低成本获利的公共产品。阿罗指出:“从社会福利的角度看,任何所获信息,应该都是免费的(除了信息的传播费用)。这确保了信息的最佳使用,但是,当然无法为研究提供任何激励……在一个自由市场经济中,创新行为得以发生,乃是因为利用发明可以‘创造’产权。正因为如此,如果发明成功了,则会出现投资使用不足的情况。”为此,必须采取某种事前的或事后的措施,对创新行为予以补偿,使创新者所获利润和创新的社会贡献相对称。对创新者补偿的最简单、最有效的方式,就是给其一定时间的垄断权,使其经济利益可以通过对于其发明专有使用的控制来得到保障。

    德国IFO经济研究所曾经对以化工、电器工程和机械制造行业为重点的1239项专利进行了调查,调查表明专利制度的保护效能与创新之间具有显着的关系:如果没有专利制度,大约有五分之一的发明不会被创造出来。美国学者埃德温·曼斯菲尔德(1991)的研究表明,专利制度对发明的激励作用十分重要。美国如果没有专利制度的保证,在医药行业中大约有65%的发明不会被实施,大约有60%的发明不会被开发;在化学领域,相应比例是30%和38%;在石油、机械和金属加工领域,相应的比例也超过了10%。

    第二个层次:专利对社会是有益的。学者们的研究表明,专利制度会产生社会成本,但这种成本低于专利制度带来的社会收益。斋腾优(1990)通过模型论证了这个问题,如图11。

    图11专利制度带来的社会利益他假设发明仅仅是一项,而且又是一次性的,有某种产品的长期市场,其需求曲线不变,企业相同,产品的平均成本等于价格C1。假设发明使平均成本由C1降到C2,再假定发明人许可市场上的其他生产企业实施专利(无论他自己实施还是他人实施,发明人所得到的收入可以看做相同)。设专利使用费是产量X1与单位产品实施费的乘积,并设发明者为使其使用费收入最大而确定单位使用费。在专利权有效期内,对生产企业来说,平均总成本便等于单位使用费与C2相加所得之和,从长期来看,价格也等于所得之和,但平均总成本一定不会超过发明前的价格C1,否则生产企业就不会实施专利技术而还会使用原来的技术。这一专利为发明人、生产企业和消费都带来利益,社会总的福利增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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