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模型--侵权判定的经济分析(10)
时间:2022-11-29 作者:王鹏 点击:次
原告指控被告侵犯了其专利权,起诉到法院。法院认为:智利wenco公司在原告专利申请日前就已经将箱体内部的四个角上设置有柱型支撑体、该柱型支撑体为中空结构的塑料箱加入其产品目录,并上传至其互联网网页,这种行为已经使前述结构的塑料箱成为公知技术,被告使用这种技术制造产品并不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虽然原告主张智利wenco公司网站不能排除是虚假的观点,因原告未向法院提供足以证明其主张的证据,对原告这一主张不予支持。法院最后认定被告实施的是公知技术,未落入原告专利权保护范围,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这一案件中,法院认定互联网就其本质来讲是一种电子出版物,在无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对其真实性和公开性予以确认,从而将通过互联网公开的技术判断为公知技术,充分维护了社会公众利益,在互联网日益普及,通过互联网传播信息日益增多的今天,具有典型意义。 4.5落入外观设计保护边界判断模型 外观设计专利是一种比较特殊的专利。专利法所保护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内容是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外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的新设计部分。上述外观设计的概念,归结起来就是:关于产品外表的装饰性或艺术性的创作设计。这种设计可以是平面图案的创作,也可以是立体造型的创作,或者二者的结合创作。外观设计与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主要区别在于:外观设计是一种对产品外表的装饰性美术设计,与产品的功能和技术效果无关,目的在于吸引消费者对产品的视觉注意,其产权边界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产品为准;而发明和实用新型是对产品制造方法、形状、构造或其组合的技术创新,与产品的功能和技术效果密切相关,目的在于解决技术问题,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为准。正因为存在如此多的差异,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相比,在判断是否落入专利保护范围方面,外观设计有自己的特点和步骤,从经济学的角度讲,可以概括为三项基本原则: 第一个原则,只能保护专利权人具有创造性智力劳动的外观设计,否则就会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因此,首先要排除公知设计部分。大多数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是在已有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基础上,进行的局部改进。对已有的外观应该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否则就会妨碍公众对公有设计的利用。其次,与他人在先的合法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的外观设计不属于保护对象。如果产品外观设计与专利申请日前依法享有商标权、着作权、肖像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装潢使用权的外观设计相同或相似,表明该产品外观设计并不是专利申请人自己的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不应对其保护,否则就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个原则,要以被控侵权产品是否可能对专利产品的销售量产生影响为判断标准。因为,外观设计是与产品相结合的美术设计,其目的不是为了区别商品的来源,而是为了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增加商品的销售量,不对专利产品的销售量产生影响的产品,不会对专利权人的利益产生影响,就不能认定其落入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所以,被控侵权产品必须与专利产品属于相同或类似产品,不相同或类似的产品之间不具有竞争关系,二者之间的销售量不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不能认为只要美术设计相同,不论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相似都落入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在判断是否是相同或类似产品时,除了要参照《国际外观设计专利分类表》外,还要考虑产品的功能和用途。例如,带钟表的收音机和带收音机的钟表,名称、功能和外观设计分类均不同,但二者功能、用途相近,销售量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应当认定为类似产品。再如,飞机和飞机模型,虽然形状相同,但功能和用途完全不同,销售量不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不属于相同或类似产品。同时,在专利外观设计和被控侵权产品属于相同或类似产品的情况下,还要以被控产品购买者的眼光视界,而不是购买者以外的人的眼光视界,判定被控侵权产品外观与专利产品外观是否相同或者相似,如果相同或相似,则落入其保护范围。因为购买者以外的人认为相同或相似,并不会减少专利产品的销售量,也不会损害专利权人的利益。 第三个原则,要排除产品外观中的功能性外观。所谓功能性外观,是指由产品的有利作用决定的外观,所产生的效果是技术效果,与产品的装饰性无关。功能性外观实质上是产品技术方案的组成部分,如果符合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由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予以保护。如果不排除功能性外观,就会使专利技术方案公开不充分,扩大专利保护范围,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