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边界的再界定--解释权利要求的经济分析(2)
时间:2022-11-29 作者:王鹏 点击:次
第三,形成机制分析。如果从法律或国家强制性的层面上对专利权进行经济分析,则专利权是法律或国家(政府)强制性规定的人对发明创造的权利,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民事权利。专利权不是一种静态的客体,而一系列旨在保障人们对发明创造排他性权威的规则,进而是维持技术创新有效运行的制度。专利权作为一种私权,一方面是国家强制实施的保护发明创造能够独占使用的权利,另一方面又是技术创新竞争机制的本质,技术创新竞争机制不过是专利权的运动形式,正是通过技术创新竞争,才真正动态地形成专利权,正是由于专利权的存在,也才有可能存在技术创新的竞争机制。竞争是专利权的本质要求和固有属性,在这种意义上,可将专利权视为技术创新竞争权利机制。这种分析弥补了前两种分析中只把专利权理解为国家权力确定和实施的法定权利的不足,使政府强制和市场竞争并行不悖成为专利权分析的理论核心。也就是说,不仅把专利权视为国家强制的法定权利,而且将其作为市场机制本身所必需的权利。在市场竞争过程中,发明创造也是一种商品,发明创造应当通过自愿交易实现自身的价值,但是由于发明创造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如果不赋予其独占权,就会产生“搭便车”的行为,正常的技术交易和技术创新竞争机制就难以形成。专利权则赋予了发明创造独占权,使其可以与私人产品一样进行市场交易,从而使技术创新竞争成为可能。因此,可以说专利权形成了技术创新的竞争机制。 综上分析,专利权的经济含义可以概括为:(1)专利权不是指人与发明创造之间的关系,而指由发明创造的存在及关于它们的实施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这种产权关系能够存在,是因为有相应的专利产权法律制度支持。所谓专利产权制度,是制度化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划分、确定、界定、保护和行使专利权的一系列规则。“制度化”的含义就是使既有的发明创造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化、相对固定化,依靠规则使人们承认和尊重,并合理行使专利权,如有违反或侵犯,就会受到相应的制裁或处理。(2)专利权不是由个别权利构成的,而是一束权利,可以分解为多种权利并统一呈现一种结构状态。(3)专利权一方面是在国家强制力保护下,维护人们对发明创造拥有权威的制度形式;另一方面又是在市场资源配置方式下,确保技术创新成果成为商品,进入市场交易,进而推动技术创新竞争的机制。 3.1.2专利权的经济特征 专利权的经济特征有四: (1)排他性。专利权作为一种私权,决定其具有较强的排他性。专利权的排他性意味着权利人有权选择用专利技术成果做什么、如何使用它,和给谁使用它的权利。德姆塞茨(1994)指出:“排他性是指决定谁在一个特定的方式下使用一种稀缺资源的权利。排他性的概念当然是从下面的意义中引申出来的,即除了‘所有者’外没有其他任何人能坚持有使用资源的权利。”关于排他性的作用,柯武刚、史漫飞(2000)指出:“排他性是所有者自主权的前提条件,也是使私人产权得以发挥作用的激励机制所需要的前提条件。只有当其他人不能分享产权所界定的效益和成本时,这些效益和成本才可能被‘内部化’,即才能对财产所有者的预期和决策产生完全的、直接的影响。只有那样,才能将他人对该财产使用的估价传送给所有者,所有者才有动力将其财产投于他人欢迎的用途。”专利权的排他性,实质上是权利人对发明创造的垄断性。专利权的排他性一方面把选择如何使用发明创造和承担这一选择后果之间紧密联系在一起,另一方面使权利人有很强的动力去发明能够带来最大价值的新技术。 (2)分解性。分解性是专利权的另一个经济特征。专利权的分解性是指对特定的各项产权可以分属于不同主体的性质。分解性意味着专利权能被拆开,一项专利权的所有权与其他各项权能相分离。因为专利权由权能和利益组成,所以专利权的分解性包含两个方面的意义,即权能行使的可分工性和利益的可分割性。专利权的不同权能由同一主体行使转变为由不同主体分工行使就是权能的分工;相应的利益分属于不同的权能行使者,就是利益的分割。有权能分工,就必然有利益分割。因此,在专利权受保护的法律制度下,任何一个行使专利权能的主体,都不愿意白白地放弃利益。由于专利权可以区分为几个一级权能,每个一级权能又可细分为二级权能,所以专利权的分解性可以在不同层次上体现出来。专利权首先可以分割为独占、实施、收益和处分权,然后,实施、收益和处分权又可以再次细分。但是,有两点应当注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