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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边界的再界定--解释权利要求的经济分析(3)



    第一,专利权的分解性不是无限度的。专利权不可以无限分解,也并不是分得越细越好。专利权本身不具有无限可分性,不能用自然界的物质粒子理论上无限的思维方式来思考专利权的可分解性。因为物质粒子的不断细分还是物质粒子,基本的性质没有变。而专利权实质是不同权利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不同权项的划分必须在不同的权利主体之间进行,权利主体是不可无限细分的。如果专利权无限划分下去,就会超出“不同权利主体之间”这个范畴,分出来的也就不是专利权了。

    第二,不是任何一项专利权权能都可以任意再次分解。独占权是专利权的根本性权利,其主体的状况决定专利权关系的性质。因此,它不具有任意可分解性。如果他的权能发生分解,就意味着它的主体状况在原有基础上发生了变化,产生了比原来更多的主体,从而专利权关系的性质就改变了。

    专利权的分解性对专利权的有效实施具有重要意义。只有在专利权能被分解的情况下,才能有效地利用需要大规模投资才可以实施的专利技术。通过分立的个人和群体,专利权的各项要素能得到最有效的利用。例如,权利人拥有专利权,其他人以支付许可费的方式获得该专利技术的实施权,那么许可费就是实施这种专利权的市场价格。显然,只有当专利权如约获得回报,才能发生实施许可行为。当对专利权保护趋于恶化时,如未经允许、未付费用实施专利技术成果时,源于专利技术实施的获益就会丧失,技术创新的水平就会普遍下降,这就是侵犯专利权民事救济制度对巩固专利权的分解性必不可少的原因。

    (3)可让渡性。可让渡性又称可交易性,也是专利权的内在特征,它以专利权的排他性为基础。正因为专利权是排他的,即权利人是唯一的和垄断的,专利权才可以转让和许可实施。正如德姆塞茨(2002)所说:“让渡性是指将所有制再安排给其他人的权利,它包括以任意价格提供销售的权利。”专利权的让渡是专利权在不同主体之间的转手和交易。按让渡的内容可分为全部产权的让渡和部分权能的让渡。专利权既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交易的对象;又可以将其中的实施权等任意一项或几项权能作为交易对象进行交易。作为整体交易时是对专利权的全部让渡,而且是一次性的、永久的。

    按照专利权让渡时限可以分为永久性让渡和有限期让渡。专利权所有权的让渡,必然是永久性让渡。即原有主体一旦让渡,就不可能再收回。如果收回,只能是他的另一次购买行为或其他的获得方式。所有权以外权利的让渡,可以采取有限期的方式。例如,有期限的许可实施专利技术就是有限期让渡实施权。有限期让渡的特点是,相应的专利权能只在合同期让渡,合同期满,又合法地回归到权利人手中。专利权有期限让渡的发生,离不开两个前提:一是专利权发生分解,即各项权能不再属于同一主体;二是信用关系产生和信用制度达到一定的完备度。专利权的有限期让渡,是一种在相互信任基础上的合同关系,之所以到期能够收回,依靠的是人们的信用观念和法律规则作保证。专利权的让渡和交易对发明创造的有效配置和利用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它确保了发明创造最有价值的使用。

    (4)界定高成本性。这是指专利权界定的成本要远远高于物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对于一般有形物来讲,每个物都有特定的物理形态和物质特征,以稳定而客观外在的个性存在,使得产权的确定比较易于进行。趋廉慧(2005)指出,为了创设一个物权,只需要把财产(资源)特定化,并确定某人为所有者就行了,对物权的确定成本较低。法律只要确认有形物在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过程中的私有权,权利人不需要任何手续就可以自动取得财产的私有权赵廉慧:《专利权的经济分析》,西安,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51页。法院在判断他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时,一般不需要对有形物的权利进行二次界定。例如,一辆汽车的产权边界就是汽车表面以内的全部空间,如果未经准许进入汽车内部且无法定理由,就构成了侵权。但是,专利作为一种无体财产,其权利界定却要困难得多。Cotropia(2004)提出,定义发明是非常困难的,这是专利制度面临的一个难题,该困难来源于发明的无形属性。发明是思想、信息、概念。虽然发明有其物质表现形式,但这仅仅是发明的模型而已。发明缺乏内在的固有的物质属性、缺乏客观实在性,使得观察者只能通过内心来感受和理解发明。然而专利制度的有效运作要求必须定义发明的边界,并使此定义能在所有介入该发明的人中传递。正是由于专利权这种无体性和技术性的特点,使专利权界定成本很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需要由法律提供一种人为设计的社会性规则工具,对专利权进行界定,这种工具的设计需要大量的成本。二是在专利授权过程中,需要对申请人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由于审查的技术难度非常高,而且任何人还可以启动专利无效程序,历经复杂的行政和司法程序才可能获得专利权,由此会产生高昂的成本。三是在侵犯专利权审判程序中,大多需要法院对专利权利进行第二次界定,由此产生大量的成本。四是在专利权转让等交易活动中,往往需要当事人对专利权的边界反复进行讨论、研究,直到最后确认,也会产生较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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