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枫轩 > 雨枫书屋 > 人生哲理 >

侵犯专利权民事救济的经济分析基础(3)



    1993年12月25日,历时7年的关贸总协定(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终于圆满结束。谈判各方于1994年4月15日在马拉喀什签署了《包括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成果最终协定》,宣布筹建世界贸易组织(WTO)。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正式运作,并管辖包括TRIPS协议在内的7个协议。TRIPS协议在世界范围内首次统一了包括侵犯专利权民事救济制度在内的知识产权侵权法律制度,主要表现在三方面:

    (一)侵权处理体现了快捷、公正的原则。第一,执法程序应能有效地防止、制止和阻止侵权行为,同时要避免对合法贸易和正当竞争造成阻碍,防止程序滥用。第二,权利保护必须公平和公正,不应设有不必要的复杂,高收费、无端耗时或延误。第三,对行政机关的最终裁定,应对诉讼当事人提供要求司法审查的机会。

    (二)侵权民事实体法救济体现了充分、全面的原则。主要有四种方法:一是禁令。司法当局必须有权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尤其是有权在海关一旦放行后,立即禁止含有侵权内容的进口商品在该当局管辖范围内进入商业渠道。二是关于权利人获取信息权问题。为能有效防止、制止和阻止侵权行为,TRIPS为权利人提供了发现有关侵权人侵权行为范围、规模和查明可能牵涉侵权的其他人的权利,即获得信息权。该协议第47条规定,各成员方可以规定,只要不与侵权的严重程度不协调,司法当局均应有权责令侵权人将卷入制造和销售侵权商品或提供侵权服务的第三人的身份及其销售渠道等信息,提供给权利人。三是关于损害赔偿问题。协议首先确立了赔偿损失的一般原则,即赔偿数额应该与被侵权人的损失相当,或者说要足以弥补其损失。其次,协议规定了不同类型侵权赔偿的具体数目,对因过错构成侵权的,侵权人除了赔偿侵权本身所造成的损失外,还应向被侵权人支付有关诉讼方面的开支,如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路费、住宿费等为诉讼支出的费用,其中对于是否支付律师费由成员方自行规定;对于无过错构成侵权的,侵权人应向权利人返还所得利润或支付法定赔偿金。其次,协议明确规定了法定赔偿金的赔偿方式。四是其他救济方法。司法当局有权在不进行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对侵权品、制作侵权品的材料与工具进行处理:可以判令将侵权品在商业渠道之外或进行销毁;对判令生产侵权品的材料和工具排除在商业渠道之外;对冒牌货的处置,不得允许将其商标除去后仍允许进入商业渠道。

    (三)临时措施的施行保证了诉讼程序的高效运转。协议第50条明确要求成员方应授权司法当局为了防止侵权发生、尤其是防止侵权商品进入商业渠道以及保存与被控侵权行为有关的证据,有权采取及时的、有效的临时措施。这种临时措施分为两种:一是临时禁令,即为了制止即将发生的或者正在发生危险性的侵权行为,法院在作出判决前可以发布命令,责令行为人不得为某种行为;二是证据保全措施,即法院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获得的证据可以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固定和保存。根据协议规定,临时措施可以在诉前采取,也可以在诉讼中采取。在适当时候,特别是迟延会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或证据有可能灭失时,司法部门在不事先听取被告陈述的情况下采取临时措施。这些规定当然也有另外一些规定相平衡和制约。协议第50条规定了采取临时措施的整个程序。当事人除必须提出申请外,还需证明自己是权利人,以及侵权行为已经或马上就会发生的证据,提供诉讼保证金(作为一旦未诉或败诉时赔偿之用),以及供司法当局辨认侵权行为的必要资料。在司法当局据之采取了临时措施后,如果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起诉,司法当局可撤销临时措施。若在此过程中发现所指控侵权不实,则司法当局有权责令申请人向被告作出赔偿。

    2.1.3中国侵犯专利权民事救济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在中国,最早出现“专利”一词的是《国语》,但法律意义上的专利却是在100多年前被提到议事日程上来的。19世纪40年代后期,随着国门的打开,西方商品热销国内,传统的家庭作坊式的手工业面临严峻挑战,男耕女织的自然经济逐渐瓦解。一些进步的知识分子逐渐认识到要富国强兵必须学习西方先进的科学技术,萌发了鼓励国人的发明创造活动、振兴实业的思想。真正将西方专利制度思想引人中国的是太平天国时期的洪仁玕(1822‐1864)。他曾避难滞留香港多年,对西方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政策作了比较深入的学习和研究。1859年,洪仁玕回南京任太平天国总理主持朝政,提出了具有资本主义色彩的施政纲领《资政新篇》,鼓励发展私人新式企业。在这部文件中,首次提出了建立专利制度,并规定对专利技术“他人仿造,罪而罚之”,这可以说是我国侵犯专利权民事救济制度的萌芽。由于当时所处的激烈战争环境,《资政新篇》中规定的专利制度并没有认真实施。


作品集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