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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专利权民事救济经济分析及相关文献综述(3)



    Tirole(1999)也指出,“专利制度的强健性超过人们的预期。目前没有人能够提出一个更好的替代机制,其原因基于以下事实:一是我们很难事先刻画创新的许多参数来决定创新的社会价值和给创新者奖励的多少;二是我们也难以信任政府事后决定创新之社会价值的体制。专利制度的明确优势在于,它不依赖这样的事先或者事后的判断。”总而言之,现实世界是信息不对称的,政府的信息总是有限的,专利制度优于政府奖励的原因在于其运行不依赖任何人的主观判断,从而避免了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无效率。

    综上研究,专利制度具有经济学意义上的合理性。

    1.1.2专利制度的局限性

    专利制度在促进发明的同时,可能产生大量的社会成本,因此存在很大的局限性。维特索斯(Vaitsos,1976)、维能(Vernon,1971)、彭若斯(1980)、马斯库斯(Maskus,1986)和中国学者林秀芹(2004)等人都持此种观点。专利制度的局限性主要有林秀芹:《从法律经济学角度看专利制度的利弊》,新华文摘,2004年(11),第36‐39页。:

    一是阻碍技术进步。专利制度允许专利权人排除其他竞争者使用专利技术,形成了技术垄断,减少了专利产品的数量以及将来可能在该专利产品基础上开发的新产品。如果专利权人滥用其专利垄断权,拒绝将其技术在授予专利权的国家付诸实施,则可能阻碍该国的技术进步。二是使消费者承担过高的垄断价格。因为专利制度使专利权人能够垄断专利产品的产量和市场价格,并人为地提高专利产品的价格,所以,专利保护会使消费者承担过高价格。三是诱使企业改变投资方向。专利保护会诱使企业热衷于投资可能获得专利的研究项目,试图获取垄断利润。因此,可能导致企业扭曲投资方向,造成资源浪费。专利保护诱使一部分资源由其他用途转向发展专利技术,致使其他用途没有实现。如:有的技术人员原来从事非商业性的纯理论研究,由于专利保护制度的作用而被吸引到有关专利产品的研究。这也应视为专利保护的成本。四是许多无效的或者低水平的专利将给社会增加不必要的成本。因为专利保护是以牺牲当前竞争和消费者利益为代价奖励发明者,其目的在于鼓励科学创造和技术创新。然而,实践中存在大量无效或低水平专利。这意味着该新技术缺乏必要的创造性或新颖性,并不符合专利保护的条件,由此花费的申请、宣告无效和专利无效行政诉讼的成本也是相当巨大的。五是有关专利民事纠纷的成本也不可低估。例如,美国一件专利诉讼案件的平均费用为各方当事人120万美元,加拿大多数专利案件需要3至5年的时间才能结案。

    专利制度究竟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虽然在理论上还存在争议,但各国的实践却证明了专利制度对经济发展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对工业产权进行的一项统计中表明,专利申请量居世界前10名的国家,其工业发展水平与专利申请量相对应;同时,WIPO在对92个国家的专利授权数和国内生产总值进行了量化分析后,得出二者之间呈正比关系的结论陈昌柏:《知识产权经济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14页。陈昌柏(2003)采用回归分析方法对我国专利授权数与国内生产总值的相关性进行了研究,得出的结论是:专利授权数越高,对我国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越大,且专利授权数每增加一个单位将带来0.82个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

    在肯定专利制度积极性的同时,也必须承认其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如果对专利权不作限制或者过度保护专利权,都将产生巨大的成本,阻碍技术进步,减少社会福利。因此,各国的专利制度应力求一种理想的平衡:给予发明创造一定的独占权,以确保科学研究和创新的积极性;同时,对专利权作一定的限制,允许社会公众尽可能广泛地传播和使用发明创造。否则,这二者失去平衡,都会降低经济效率。如果对专利保护不够,则可能损害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减少可能产生的社会财富;反之,如果过度保护专利,则不仅不能刺激有效的发明创造活动,还会影响新技术的传播和使用,妨碍技术进步,造成不必要的社会成本。

    1.2最优专利制度设计

    从上文的分析可见,如何解决专利制度存在的矛盾,实质上是一个权衡问题:既要通过给予发明创造一定程度的垄断权而为创新活动提供足够的激励,又要使该垄断权受到一定限制,不使垄断导致过多的社会福利损失。创新激励关系到影响长期技术进步和经济增长的动态效率,垄断力量则由于与社会福利损失相关而影响当前静态效率。经济学关于最优专利机制设计的研究正是从这两个效率之间的权衡出发的,核心是附加在专利之上的市场力量的强度如何决定的问题。本节将通过有关专利保护期限和保护范围的综述,分析经济学家是如何解决专利制度本身的矛盾,设计最优专利机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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