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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专利权民事救济经济分析及相关文献综述(4)



    1.2.1专利期限

    诺德豪斯(1969)建立了最优专利保护期限的基本模型。他将生产过程分为三个阶段,在第一阶段,众多同质的企业处于完全竞争状态,它们的平均成本和边际成本相等,且恒为常数。在第二阶段,有一个企业成功地从事了技术创新,获得了专利保护。这一阶段的市场结构是完全垄断的,原因在于技术创新使得该企业的平均成本低于其他企业,从而将其他企业逐出市场,第二阶段的长度等于专利保护期限。在第三阶段,专利保护到期,其他企业都能够无偿享有专利技术,市场结构又恢复到完全竞争状态。这一阶段,由于专利技术被普遍采用,整个社会的生产成本和市场价格都要低于第一阶段的水平。这一模型表明,若专利保护期延长,预期利润的增加将促使企业把更多的资源投入到R&D中,从而带来成本更大幅度降低;但是同时也伴随着社会损失的增加。当社会从创新中的获益与福利损失在边际上相等时,专利的保护期是最优的。

    谢勒(1972)对诺德豪斯的研究成果进行了更为直观的解释。技术创新受到专利制度的保护后,给企业带来了好处,即创新企业获得了超额利润;专利到期后,社会处于完全竞争状态,企业超额利润为零,技术创新给社会带来的好处完全体现在消费者剩余中。假定这种剩余在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分配并不重要,即认为专利权人与社会的收入边际效用相同,那么,求解社会福利最大化就等同于对第二阶段的生产者剩余和第三阶段的消费者剩余的现值之和求解最大值。具体而言,即对社会总福利的现值关于专利保护期求极大值,约束条件则是企业从事研发活动时的利润最大化原则。按照这一原则,谢勒的结论是:确定的最优专利保护期,应当使得延长专利保护带来的边际成本等于边际社会收益。谢勒同时认为,专利保护期不能无限延长。这是因为,随着保护期的延长,一方面,研发投入会增加,但取得的技术创新在降低生产成本方面却呈现出边际报酬递减的趋势,因此,所增加的生产者剩余和消费者剩余越来越少;另一方面,保护期延长,不仅会使研发成本增加,而且,保护期内丧失的消费者剩余也会增加。可见,如果保护期过长,会使社会边际成本超过社会边际收益,得不偿失吴欣望:《专利经济学》,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第20‐23页。

    中国学者陈国富(2006)通过几何图形对最优专利保护期进行了研究。他认为,专利期限越长,越能激励发明者做出节约成本更多的发明。但是,并不能给专利无期限的保护。因为,专利保护是以垄断价格的低效率为代价的,专利发明一旦出现,它的边际成本就为零,如果按照效率原则来定价,则应该将其价格设定为零。但若定价为零,就失去对发明的激励作用了。所以,专利期限的决定依赖于给予发明以动力和容忍垄断价格的低效率之间所达成的均衡,这种均衡就是边际收益曲线与边际成本曲线相交时的结果。如图12所示,最优专利期限应该为T。

    图中边际收益曲线是专利期限的函数,并且与专利期限成反比。边际收益随专利期限的边际增加而减少,主要是因为研发投资的报酬递减。边际成本曲线也是专利期限的函数,但是与专利期限成正比。边际成本随专利期限的边际增加而增加,主要是因为垄断的机会成本递增。

    1.2.2专利的范围

    梅吉斯和内尔松(Merges&Nelson,1998)将专利保护期限视为专利权人垄断力量的持续时间,而将专利保护范围视为这种垄断力量的覆盖区域。那么,如何确定最优的专利保护范围呢?保护范围的增加,能增强垄断力量,提高对发明的激励,但同时垄断力量的加强也会带来社会福利的进一步损失,这是显而易见的。经济学家在分析专利保护范围时,一个研究方向是将它和专利期限结合起来,试图为最优专利制度的设计奠定理论基础。吉尔伯特和夏皮罗(Gilbert&Shapiro,1992)将专利的保护范围量化为企业每年获取的利润流量。专利保护的范围越宽,则年利润流量就越大。政策制定者的任务就是要在保持企业净利润不变的前提下,对专利保护期限和保护范围进行适当的搭配,从而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他们最后的结论是:应该选择“窄范围”和“长期限”相搭配的专利政策。而克莱姆佩罗(Klemperer,1990)和加利尼(Gallini,1992)的研究则表明,在某些情况下,“宽范围”和“短期限”相结合的搭配也可以是最优的。这些结论看似相互矛盾,其实是和模型的假设、复杂程度、分析方法和着眼点密切相关的。塔卡罗(Takalo,2002)对此进行了更一般的分析,得出的结论是:如果专利保护范围相对于期限来说对社会收益影响更大时,那么缩小专利保护范围,延长专利期限将会更优;如果专利保护范围相对于专利期限来说对私人创新收益的影响更大时,那么扩大专利保护范围、缩短专利期限将会更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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