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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性解决--侵权责任的经济分析(9)



    这一模型由两个步骤构成:第一步,在注意水平确定的情况下,例如为中等注意水平,找到使社会总收益最大化的行为水平,即最优行为水平;第二步,分析法院采取何种责任规则,能够激励侵权人选择最优注意水平和行为水平,从而确定最优责任规则。

    第一步,确定最优行为水平。从社会福利的最优角度出发,侵权人施加的注意应当使侵权社会总成本最小。但是在加入行为水平这一因素后,侵权人同时应当生产、销售、进口、使用可能侵权的产品达到一定数量,或使用可能侵权的方法达到一定次数,这种水平的行为能够平衡他因此获得的收益与增加的风险,同时减少专利权人的收益,当侵权人的净收益与专利权人的收益之和达到最大时,社会的总收益是最大的。仍然从前面的例子展开,假设具有最优行为水平的行为人每次都施加中等水平的注意,表65描述了侵权人行为水平、净收益与专利权人收益、社会总收益的关系。

    侵权人行为

    水平总收益生产

    成本注意

    成本预期侵

    权赔偿净收益专利权人

    净收益社会

    总收益

    侵权人施加注意的成本是4元,如果侵权人生产1件产品,收益为24元,生产成本为10元,预期侵权赔偿额是6元,净收益为4元;专利权人的收益为98元,社会总收益为102元。如果他生产2件产品,收益为48元,注意成本还是4元,生产成本为18元,但预期侵权赔偿额上升到12元,净收益为14元,同时专利权人的收益下降到96元,社会总收益为110元。以此类推。从表65可以看出,最优行为水平是生产2件产品,因为在这一水平上社会总收益达到了最高值。此后,侵权人每多生产一单位产品,虽然会增加一定的收益,但专利权人的收益却以更大的数值在下降。因此,社会的总收益在不断地下降。侵权人在生产第2单位产品后就停止生产,是最优选择。

    这一例子的基本结论是侵权人的社会最优行为水平可以通过两个步骤来确定:首先是找到使侵权社会总成本最小的注意水平;其次是以最高社会总收益来确定最优行为水平。

    第二步,我们将分析法院采用不同责任规则对侵权人选择不同注意水平和行为水平的影响,以确定最优责任规则。

    (1)没有责任。在没有责任的情况下,侵权人不需要承担注意成本和预期侵权赔偿,因此他不会施加注意,而会从事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等侵权活动达到一个非常高的水平。事实上,只要能够获得收益,他们就会从事这一活动,而不是达到社会最优水平时停止。在前面的例子中,侵权人会选择利润最大的产量,即5单位的产量生产,而不是社会最优的2单位产量,因为5单位产量上他获得的利润46元(76元‐30元),高于4单位产量上获得的利润42元(70元‐28元),以及1、2和3单位产量上他获得的利润。

    (2)无过错责任。法院不考虑侵权人是否有过错,只要构成侵权,就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时,侵权人将赔偿他造成的损失,于是他将获得他从事的行为带来的收益并承担注意成本和预期侵权可能赔偿的损失。相应地,侵权人为了自己净利润最大化,将选择最优的注意水平和最优的行为水平,这种行为水平是使他的净收益最大化的水平。同时,这种行为水平也不会太高。因为,随着行为水平的提高,侵权行为被发现的可能性就要大大提高,预期侵权赔偿额也会随之以较快的速度增加,增加的幅度要超过成本增加的幅度,这会使侵权人在较高行为水平时的净利润大大降低。因此,使侵权人净收益最大化的行为水平是一个相对较低的水平。由于这个水平相对较低,因此专利权人的损失也不会太大,其净收益也会维持在一个相对较高的水平。此时,侵权人和专利权人的净收益之和就会相对较大,接近或达到最高的社会总收益。我们的结论是,无过错责任会引导侵权人选择最优的注意水平和行为水平。在前面的例子中,承担无过错责任的侵权人会选择中等水平的注意程度,此时他将选择的行为水平是2单位产量,这也恰好是社会总收益最高值时的产量。

    (3)过错责任。在过错责任规则下,如果法院选择的合理注意水平等于社会最优注意水平,侵权人会施加最优水平注意。由于侵权人施加了合理注意,他就不必为他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他也就不会考虑他的行为水平对侵权赔偿额的影响。结果,侵权人可能会从事过量水平的行为。具体地说,侵权人会选择行为总收益‐生产成本‐注意成本之后最大值的产量生产,而不会选择行为总收益‐生产成本‐注意成本‐预期侵权赔偿额之后最大值的产量生产。这一点可以从前面的例子看出来。如果合理注意等于最优水平,即中等水平的注意,侵权人就会施加合理注意。因为在过错责任规则下,侵权人施加了合理注意就不承担赔偿责任,如表66所描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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