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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性解决--侵权责任的经济分析(10)



    最后一栏可以看出,侵权人会选择5 单位的产量,而不是最优行为水平2单位的产量。因为5单位产量上他们获得的净利润是最高的,而又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表66过错责任规则与行为水平行为水平行为总收益生产成本注意成本过错责任下的净利润为了使分析更加一般化,我们建立一个注意水平和行为水平共同作为决定侵犯专利权赔偿责任因素的模型。设s表示侵权人的行为水平,即生产、销售、进口、使用专利产品的数量,s≧0;R(s)表示侵权人在s水平上从事行为的总收益,R(s)>0,R′(s)>0,R″(s)<0。总收益随着行为水平的提高以递减的比率增加,最终达到一个饱和的最高点,s<,R′()=0。R#(s)表示侵权人的行为水平为s时,专利权人的净收益。用x表示侵权人的注意水平,以施加注意的成本计量。假设,在过错责任规则下,侵权人的净利润等于行为总收益减去他的生产成本和注意成本。

    π=R(s)‐C(s)‐x(6.5)这里,s是专利产品产量、销售量、使用量或是专利方法的使用量,生产成本C是s的函数。设侵权人造成的预期侵权损失近似地等于sl(x)。社会目标是使总收益最大化,也就是侵权人的净收益与专利权人收益之和最大化,以下式表示:

    R(s)‐C(s)‐x‐sl(x)+R#(s)=R(s)‐C(s)‐[x+sl(x)]+R#(s)(6.6)用s和x代表s和x的最优值,假设它们以及l(x)都是正的。从6.6式右半侧可以明显看出x是使x+sl(x)最小化的x;因此x就是最优的x。从6.6式右半侧还可以看出能使R(s)‐C(s)‐[x+sl(x)]+R#(s)最大化的数值决定了s的值。因此,令该式等于零并求s的一阶导数,则s由下面表达式决定:

    R′(s)=C′(s)+l(x)‐R#′(s)(6.7)

    6.7式的含义是,行为水平增加的边际成本是生产成本的增加再加上预期侵权赔偿额的增加,然后再减去专利权人的边际收益。

    下面,分析不同责任规则下侵权人的行为。(1)无责任规则。如果没有责任,侵权人的利润以6.5式表示,即π=R(s)‐C(s)‐x,他会选择x=0,并且能够使R′(s)=0的s,也就是说s=,达到饱和的行为水平。(2)无过错责任规则。在无过错责任规则下,由于侵权人要对他造成的所有侵权损失承担责任,因此他会选择能够使6.6式最大化的s和x,也就是x和s。(3)在过错责任规则下,假设合理注意水平x#=x,无论侵权人选择什么水平的s,他都会施加合理注意以避免承担责任。最后,侵权人将选择能够使R(s)‐C(s)‐x最大化的s,因此,s由下式决定:

    R′(s)=C′(s)(6.8)

    比较6.8式与6.7式,能够发现s>s。这是因为,侵权人施加合理注意就可以避免承担赔偿责任,其增加行为水平的边际成本仅仅是边际生产成本,并不包括预期事故赔偿额的增加l(x),只要这一边际成本低于边际收益,侵权人就有增加行为水平的动力。

    上面分析得出的结论与我们在前述例子中的结论是一致的。比较这三种责任规则,无过错责任可以激励侵权行为人施加社会最优注意水平并达到最优行为水平,过错责任虽然也可以激励侵权人施加社会最优注意水平,但是由于侵权人只要施加合理注意就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侵权人的行为水平会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平,而不是社会最优行为水平。同时,对法院来讲,过错责任下确定的合理注意水平必须等于社会最优注意水平,才能激励侵权人施加最优注意水平,但是法院通常没有能力合理地计算最优行为水平s与行为收益的特征R(·),因此过错责任规则的诉讼成本要高于无过错责任。

    6.3.4结论

    法院适用过错责任规则和无过错责任规则都可以激励侵权人选择社会最优注意水平,但是,适用无过错责任规则还能够激励侵权人选择社会最优行为水平,而过错责任则不能够激励侵权人选择社会最优行为水平且诉讼成本高于无过错责任规则。因此,法院在适用侵犯专利权责任规则时,一般应选择无过错责任规则。

    但是,如上分析,适用无过错责任的一个前提条件是,如果侵权人施加了合理的注意就可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适用无过错责任仍然能够激励侵权人施加最优注意水平,只是法院在确定侵权责任时不考虑侵权人是否施加了合理注意,以节约信息成本。如果这个条件不成立,即使侵权行为人施加极高的注意水平也不可能避免侵权行为发生,那么无过错责任就不但不能激励侵权人达到最优注意水平,反而还会阻碍交易的顺利进行,降低社会福利水平。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法院确定一个合理的注意水平,只要达到了这个注意水平就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这时应当适用过错责任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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