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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模型--侵权判定的经济分析(6)



    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认定被控侵权产品筒底的水泥无机胶凝材料中没有玻璃纤维布,与专利筒底壁层结构相比,既不是相同特征,也不是等同特征;被控侵权产品筒管部分的“水泥材料中夹有一层玻璃纤维布”,不能达到与专利筒管部分的“水泥材料间隔夹有至少二层以上的玻璃纤维布”基本相同的效果,被控侵权产品筒管部分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相应的技术特征,不构成等同特征,更不是相同特征。故此,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遂撤销了一、二审判决,驳回仁达厂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的重大意义在于:指出了法释[2001]21号司法解释中有关等同判断规定在具体适用中的问题,否认了多余指定、变劣技术等错误认识,对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正确理解等同特征的判断标准,恢复等同特征判断的经济理性,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4.3禁止反悔模型

    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并没有禁止反悔的规定,但是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一般认为禁止反悔是指在专利审批、撤销或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为确立其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通过书面声明或者文件修改,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作了限制或者部分地放弃了保护,并因此获得了专利权,那么在侵犯专利权民事司法程序中法院适用等同特征判断时,禁止将已经被限制或者已经放弃的内容重新纳入到等同特征内。这一模型的经济学意义在于使专利保护范围更加清晰和确定,节约了判断成本,提高了等同特征判断的效率。因为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所作的限制或者放弃的内容,将使专利技术方案不具有新颖性或创造性,这样的方案只能是进入公有领域,公众可以随意使用的公知技术。在侵犯专利权民事审判中,如果专利权人将已经限制或者放弃的内容重新纳入到等同技术特征内,则此时的技术方案就是公知技术,法院可以根据本章4.4节的公知技术排除模型,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未落入专利保护范围。但是,进行公知技术判断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极强的工作,要花费大量的成本,这种情况下,如果通过查阅专利档案,直接将专利权人已经限制或放弃的内容排除在等同特征外,就无需进行公知技术排除的判断,节约了大量的司法成本,提高了诉讼的效率。

    禁止反悔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申请人最初提交的权利要求包含A1、A2、A#3、A#4(其中,A#3、A#4是分别与A3、A4对应但不相同也不等同的技术特征)四个技术特征,专利审查员认为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不能批准。申请人为了能够获得专利权,对权利要求修改为A1、A2、A3、A4,从而获得专利权。另一种是,申请人在专利审查过程中或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程序中陈述意见时,指出A3与A#3、A4与A#4存在实质性不同,从而获得或维持了权利要求为A1、A2、A3、A4的专利权。这两种情况下,法院都不应当认定A#3、A#4与A3、A4是等同的技术特征。可见,禁止反悔是对等同特征的排除,这种排除可以不再适用“基本相同性”和“显而易见性”两个原则,只要专利文档中有记载即可。当然,如果申请人一开始就以A1、A2、A3、A4申请专利,法院在适用等同特征判断时,也可能排除A#3、A#4是A3、A4的等同特征,只是要适用“基本相同性”和“显而易见性”原则进行判断。据此,我们可以在等同特征判断模型中加入禁止反悔因素。设A#1、A#2、…、A#n是记载在专利档案中与A1、A2、…、An对应的专利权人明确排除的等同技术特征,用符号∈表示不属于,则4.2式中的等同技术特征不包括A#1、A#2、…、A#n。这就是下面加入了禁止反悔因素的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判断模型4.3(简称为禁止反悔模型)的含义,可以用下式表示为:

    X(A1/A1/a1/a1,A2/A2/a2/a2,…,An/An/an/an,An+1/an+1,…,An+m/an+m)≥Y(A1,A2,…,An),

    其中:A#1∈A1、A#2∈A2、…、A#n∈An(4.3)

    适用禁止反悔模型4.3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在进行落入专利保护范围判断时,对属于禁止反悔的技术特征,是否不能适用等同特征判断原则,而只能按照相同特征判断。对这一问题回答得比较经典的案例是解文武诉青岛海尔通信有限公司等侵犯专利权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高民终字第1262号民事判决书,“北大法宝”-中国法律检索系统:文件代码117458194。原告解文武于2001年12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为“手机自动隐形拨号报失的实现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在初步审查公开的“手机自动隐形拨号报失的实现方法”发明专利申请文件中,权利要求1、24为独立权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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