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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边界的再界定--解释权利要求的经济分析(7)



    第三,通过明晰专利权边界,使权利与责任对等,能够建立起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通过第二次界定专利权边界,明晰了专利产权后,权利人就会有进一步努力的动力,就可能会稳定地获得与努力程度相一致或相对应的预期收益。这样,权利人才会为专利权权能行为承担责任,并且努力提高专利技术的实施效率。特别是在专利是一种投资少、见效快、收益高的发明创造时,更加需要对专利权进行明晰,以促进专利技术尽快实施,否则,机会主义动机就有可能大量化为机会主义行为,阻碍专利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专利权明晰界定后,专利权变为一种稳定的权利。稳定的专利权既能够加强对权利人权利的保护,也能够发挥对他人合理使用公知技术的承认和尊重作用,他人不能侵犯专利权,权利人也不能滥用专利权和诉权。如果专利权不能通过侵犯专利权民事救济制度予以明晰化,不同权利主体之间的激励约束机制难以建立,专利技术对社会的贡献就要大打折扣。

    3.3专利权最优再次界定

    专利权的再次界定依赖于专利授权文件,这些文件包括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其中,专利权利要求书在专利权的界定方面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专利权的第二次界定是围绕着解释专利权利要求书展开的。

    3.3.1专利权最优再界定原则选择模型

    任何人均可以对权利要求书进行解释。但是,鉴于法院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法官对权利要求书的解释具有最重要的作用,这种解释是通过侵犯专利权民事诉讼进行的。法官解释权利要求书以确定专利权的边界,是侵犯专利权民事诉讼要解决的首要问题。这一过程之所以重要,是因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是由具体的发明、发明的过程或者在专利申请过程中的其他文件决定的,决定专利保护范围的主要依据就是权利要求书。权利要求书在侵犯专利权诉讼中发挥作用的机制如下:专利申请人根据自己对发明创造的理解,通过语言的形式将其认为是其做出的、希望予以保护的发明创造描述出来,并根据专利审查员的要求进行修改,最后经国家专利管理机关授权后,就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利要求书,这是专利权的第一次界定;在提出侵犯专利权诉讼后,法官对该权利要求书进行解释,确定专利权边界,这就是专利权的第二次界定。二次界定后法官对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是否落入专利保护范围进行判断,如果落入其保护范围,再对被控侵权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专利进行判断,最后确认是否构成侵权。

    关于侵权诉讼中对专利权利要求书解释的重要意义,美国联邦索赔法院(CourtClaim)

    1967年在AutogiroCo.ofAmericav.UnitedStates一案的判决中作了被认为是经典的论述:

    法院偶尔也会严格地遵循权利要求的文字含义。一些法院认为,当权利要求本身是清楚的,没有含糊之处时,就没有必要逾越权利要求的文字来确定其具体含义。然而,一些法院认为,即使权利要求本身没有含糊之处,也不能限制为了更好地理解权利要求的含义而对其进行探讨。

    我们认为,上述两种说法都是假想的。权利要求从表面看不可能是清楚的,毫无含糊之处。权利要求的准确含义必须通过它所要传递的发明思想来确定。只有搞清楚了发明思想,才能够确定有多少阴影遮挡了真实。(Onlybyknowingtheidea,canonedecidehowmuchshadowencumberstheregality)。我们所采用文字的特点导致只有在非常罕见的情况下一项权利要求才是清楚的和没有含糊之处的。Frankfurter法官曾经指出:“文字是表达含义的符号,但是文字不像数字公式,一份文件的措辞通常只能以大概的准确性表达其含义,少有例外。”

    一项发明体现其存在的最为重要的方式是通过看得见的结构或者一系列的工程图纸。一项发明的“文字肖像”通常是为了满足专利法的要求而在事后撰写出来的。这种从实际机器到文字的转化常常会留下难以填补的间隙。一项发明常常是新颖的,但是却找不到适合的文字来表述。事件不是为文字而出现,但文字是为事物而创造。为了克服这一间隙,专利法允许发明人充当其自己的辞典编撰人。因此,我们发现对权利要求的解释不能局限于权利要求本身。不论权利要求看起来如何清楚,了解其背景常常会完全改变你对权利要求书的最初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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