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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边界的再界定--解释权利要求的经济分析(12)



    这五部分中的第1、2、4、5部分、第3部分中第1小部分与界定专利权边界并无关系。第3部分中的第3小部分,在判定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是否为等同技术特征时具有一定作用,但是这并不是界定专利权边界,而是对是否落入专利保护范围的判断,将在下节论述。第3部分的第2小部分,是对权利要求书的解释,其与权利要求不一致时,还应以权利要求为准。

    关于这部分内容对确定专利权边界的解释作用,主要还是体现在对权利要求中措辞含义的解释。这是因为,只有清楚、正确地理解权利要求中每一措辞和术语的含义,才能正确地界定专利权的边界。然而,专利保护的对象是新的发明创造,是现有技术中不曾有过的技术方案,因此它常常在已有辞典和技术专业着作中难以找到相应的表述,即文字表达上的困难尹新天:《专利权的保护》(第2版),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第311‐312页。在理解权利要求中采用的措辞或者术语时,法官和公众面对的一个问题就是应该按照该措辞的常规含义来理解,还是应当按照该措辞在发明中的实际应用情况来理解。对此,应当以最低成本为标准,遵循两条基本定理:

    第一定理,普通含义定理。当专利说明书没有对权利要求中所采用措辞和术语的含义作出特殊解释,以及根据说明书中给出的具体实施方案不能认为权利要求中采用的措辞和术语具有特殊含义时,以最低成本理解的方法就是推定该措辞和术语具有所属领域中技术人员通常理解的含义。所属领域中的经典着作,(例如技术手册、大专院校通用教科书等)以及专业技术辞典可以用作证明该通常含义的外在证据。当同一措辞和术语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通常含义,而说明书对此又没有具体说明时,应当作出对专利权人不利的解释。这是因为,专利权人是最了解该项发明创造的人,其在说明书中对措辞或术语的含义作出解释的成本极低,而社会公众对该发明创造中措辞和术语的含义却相对生疏,理解的成本也相对较高。因此,由解释成本较低的专利权人承担措辞和术语含义的解释义务,是一种有效率的选择,如果其没有履行这项义务而引起争议,理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定理,特殊含义定理。为保证专利权人不必在措辞和术语的选择运用方面花费太多成本,应当允许专利权人自由选择他所希望采用的技术术语和表达方式,允许其采用措辞的含义与该措辞的普通含义有所不同。但其前提条件是公众也可以清楚、简单、以较低成本理解这些措辞和术语的含义,也就是说专利说明书本身要满足《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使公众能够清楚地理解发明创造,同时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确保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措辞和术语与说明书使用的措辞和术语一致。在这种条件下,无论是专利权人还是普通公众,对措辞和术语含义的理解成本都是较低的。

    借助权利要求书中的其他权利要求来理解某项权利要求措辞和术语的含义,也应遵循成本最低原则:不同权利要求中采用的相同技术术语应当解释为具有相同含义,不应当使这种理解自相矛盾或对技术方案没有意义。当不同权利要求中以相同或者类似技术概念采用不同的措辞或者术语时,应当认为这会导致其产权边界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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