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专利权民事救济的经济分析基础(6)
时间:2022-11-28 作者:王鹏 点击:次
形成专利授权文件↓获得专利权↓发现侵权,起诉,法院受理审理↙↓1、解释专利权利要求,确定保护范围2、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3、根据实施权安排原则,判断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认定侵权4、确定如何承担侵权责任,解决侵权外部性专利授权和侵权民事救济制度内容之间的逻辑顺序此外,审理侵犯专利权案件时还需要适用诉讼时效、管辖、临时措施等法律制度,鉴于这些制度与其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基本没有差别,并非侵犯专利权民事救济制度本身所特有,不属于这一制度的主要内容,本书在此不做研究。 2.3侵犯专利权民事救济特点的经济分析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侵犯专利权民事救济制度具有两大特点:一个是将权利制度与救济制度相互融合起来,形成禁止性规范;另一个是相对其他权利来讲,对产权人(专利权人)更为严格的权利限制。 2.3.1权利行使制度与救济制度融合的禁止性规范 (一)禁止性规范产生的原因。发明创造作为一种智力成果,属于无体无体,是指不具有物质实体。财产,具有非物质性的特点,这决定了专利具有与有体财产不同的存在、利用和处分方式:一是,专利不发生有体控制的占有。由于专利是一种思想,不占有一定空间,因此对专利的占有不是一种实体占有,而是表现为认识与感觉。专利权人不可能像管理有体财产那样有效地控制自己的智力成果。二是,不发生有体损耗的使用。专利不可能因使用导致其本身消灭,它仅会因时间流逝而价值降低。而且在同一时间、不同地点可以被若干主体按照各自的方式加以利用,这些利用行为不会像有体物使用那样发生有形损耗。三是,他人可以不经合法途径使用专利技术。由于专利技术必须向社会公示,人们从中得到有关知识即可实施专利技术,他人可以不通过法律途径去使用自己并不具有合法权利的专利技术。 一般而言,民法为保护特定权利而设置的制度,并不只是一种静止的制度,而是设定一系列前后相连的制度,前面的制度随着特定的法律事实特别是侵权行为以及违约行为而转化为后面的制度。这一系列相互联系的制度根据其逻辑顺序可以分为原权规范与救济权规范。其中,原权规范主要规定的是权利取得、行使制度,救济权规范主要是侵权、违约救济制度。如果我们将民法为保护某一特定权利而设定的一系列相互关联的制度视为一个链条,那么权利取得、行使制度是链条的始端,而侵权、违约制度则是链条的末端。但是,由于发明创造无体性和外部性的特点,专利法在保护专利权人的权利时,设计了与一般民法不同的具体法律制度,即专利法并不直接规定专利权人的权利行使制度,而是转而规定他人对专利权人应履行的义务,即:任何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专利。这里,“不得”就是“禁止”,专利法通过授予专利权人控制他人利用其成果的权利--经过专利权人的许可,授予专利权人对他人利用其发明创造的行为进行控制的权利--未经许可,不得实施专利,从而使专利权人对自己的专利在法律上实现了独占和排他。因此,专利法的规定是权利行使与救济制度的高度融合,这种融合形成的禁止性规范成为侵犯专利权民事救济制度的重要内容和特点。 法律通过赋予权利人禁止权,来保护其对他人利用专利技术的控制权。一旦发生侵权行为,专利权人即可以通过禁止性规范获得救济。因此,可以说禁止权是从专利权人角度出发,对专利权人享有的独占实施权的另一种更为重要的表达。一方面,专利权人独享实施专利的权利,另一方面,当这种独享被他人破坏时,专利权人通过行使禁止权,来保护其独享地位,实现其专利权。禁止权是专利权人所享有的最重要的权利,专利权人的其他权利均以此为基础。(徐棣枫,2005) (二)禁止性规范与专利权的行使。由于专利权是通过禁止权来实现的,当专利权受到侵犯时,专利权人一般难以实现私力救济私力救济是指当事人认定权利遭受侵害时,在没有第三者以中立名义介入纠纷解决的情况下,不通过国家机关和法定程序,而依靠私人的力量实现权利,解决纠纷。与之相对应的公力救济是指国家机关依权利人请求,运用公权力对被侵害权利实施救济。它包括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必须借助专利法提供的禁止性规范,主要通过侵犯专利权民事救济制度提供的司法救济排除他人未经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这集中体现在《专利法》第11条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