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专利权民事救济经济分析及相关文献综述(8)
时间:2022-11-28 作者:王鹏 点击:次
1961年科斯发表了关于社会成本的重要论文,盖多·卡拉布莱西发表了第一篇关于侵权法的着述,这标志着侵权法经济分析开始运用社会成本方法。经济分析的起源是边沁的观点:人们在生活各个领域都努力使效用最大化。虽然这暗示着责任规则可以用来影响意外事件的发生,但是边沁自己并未提及这层含义。用现代经济学方法分析侵权法一个更加直接的起点是社会成本(socialcost)或外部成本(externalcost)的概念。在一个关于火车头产生的火花损害了铁路沿线的农作物的案件中,庇古分析了社会成本与私人成本之间的转化。他认为,只有私人成本才能决定行为,但是对铁路而言,农作物的损害产生的不是私人成本而是社会成本,因为农民是社会的成员。因此,除非找到一些方法强迫铁路部门将这一成本内在化,否则将有过多的或太粗心的铁路工程。对铁路部门来讲,避免损失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减少火车的数量;二是增加预防措施。 庇古认为外部成本内部化的方法是征税,因此他没有研究侵权责任问题。直到科斯和卡拉布莱西的论文发表后,社会成本分析才运用到侵权法上来。科斯提出,如果交易费用为零,在庇古关于火车头产生火花的案例中,铁路部门和农民会进行磋商,直到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而这与铁路部门是否应对农作物的损害负责无关。这就是着名的科斯定理。 法院如何使用侵权法原则以使意外事件成本内在化,并不是卡拉布莱西的主要研究方向。与边沁对刑法的考察相近,卡拉布莱西的主要精力集中在构建一个全新的、有效率的处理意外事件的侵权法系统,而不是评价现存的侵权法系统。然而,卡拉布莱西对法律经济分析做出了重要贡献,特别是在侵权法中的财产规则和责任规则的联系与区别上,本书将在以后章节中讨论到。 在科斯和卡拉布莱西的论文发表后长达十余年的争议中,经济学家对侵权法的研究一直发展到今天。这些研究大致上都沿着他们两人的思路发展。卡拉布莱西粗略地构建了一个有效率的意外事故模型,彼得·戴尔孟德(PeterDiamond)和其他理论经济学家相继对它加以具体化。德姆塞茨(Demsetz)概略地发展了科斯关于普通法是一个内在化社会成本机制的观点。波斯纳在他1972年所着的一篇研究19世纪后半期和20世纪前期的侵权法案件的文章中,论证了过失责任标准本身和许多相关原则,如促成过失原则、最后明显机会(thelastclearchance)原则、自担风险原则等。第二年发表的文章和出版的《法律的经济分析》第一版扩展到了严格责任的分析。同年,约翰·布朗(JohnBrown)提出了对责任规则的正式分析。从那时起,波斯纳、兰德斯(Lands)、史蒂文·萨维尔(StevenShavell)以及其他法律经济学家,用效率原则对侵权法的不同领域进行了研究。 1.4侵犯专利权民事救济制度经济分析理论 长期以来,经济学家们对侵犯专利权民事救济制度的探讨并不多见,而是把这部分空间留给了法学家们。但是,仍有几位青年经济学者在这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学者们的研究主要围绕着打击侵犯专利权这一问题,大致从三个角度展开。 1.4.1打击侵权行为中参与人的策略选择 寇宗来(2005)通过建立一个三阶段的博弈模型来研究这个问题。他认为盗版行为与侵犯专利权行为相类似,博弈的参与人主要有厂商、消费者和政府,其中合法厂商和侵权厂商是产品的供给方,消费者是产品的需求方,而政府则是市场秩序的维护者。模型的时序如下:首先,政府决定打击侵权盗版行为的力度。然后,合法厂商投入固定成本开发新产品,违法厂商决定是否侵权。如果没有侵权,则合法厂商为产品的垄断者;如果违法侵权行为发生,则合法厂商和违法厂商进行差异化产品博弈。也就是说侵权产品与合法产品存在差异,如价格不同,合法产品价格高;质量不同,合法产品质量好;服务不同,合法产品售后服务好。最后,消费者在合法厂商和违法厂商之间进行选择。因为消费者对产品的偏好有差异,而偏好决定他的支付意愿。消费者根据使用侵权产品被发现、查处的概率,侵权产品的价格、质量和售后服务来选择购买侵权产品或合法产品,只有消费者购买侵权产品的净效用高于购买合法产品的净效用时,他才会购买侵权产品。这个模型的基本结论是:虽然侵权盗版产品的销售价格低,但由于政府打击消费者使用侵权盗版产品,使侵权盗版产品的功能系数低于合法产品,造成使用侵权盗版产品的实际价格可能较高,消费者的购买意愿下降,其结果是违法侵权率随政府打击力度增加而连续下降。同时,政府打击厂商的违法侵权行为,使侵权成本提高,收益下降,但只有使侵权盗版无利可图才会影响市场结构。寇宗来假设政府是以收益极大化为目标的,而在不同的市场结构下,最终可能会出现侵权盗版时有时无、侵权盗版稳定存在的内解或拐角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