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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专利权民事救济经济分析及相关文献综述(10)



    吴欣望(2005)也持基本相同的观点,但理由却有所不同。她认为,为了减少打击侵权的社会成本,不应该对侵权者采取一棒子打死的做法。如果侵权的企业本身能够在市场上存活下来,那么它就具备了一定的经营条件,有一定的销售渠道和市场开发能力。只要产品合格,满足了社会需要,占领了市场,就不要因侵权而取消其生存资格。专利法规定侵权者对专利权人支付费用后,还得向专利部门支付大笔罚款,一些侵权者可能会因此关门。虽然侵权者是应该受到惩罚,但在现阶段的中国对其侵权行为打击过大,令其在市场上无法存续下去,似乎并不是最好的解决问题的办法。因此,应当尽可能协调专利权人与侵权人,让他们达成和解协议,通过让专利权人以专利入股等各种方式来协调利益冲突。这样一来,侵权企业可以合法地继续经营,从而会进一步地促进专利权的合法实施,当然,如果的确难以达成谅解的话,侵权者只能停止侵权活动。

    1.5相关理论述评

    经济学家们关于专利制度研究的主要内容是专利制度的利弊和最优专利机制的设计,这两个方面的内容又是互相联系、互为条件的。因为一个合理的专利制度必然要求有一个好的专利机制来实现,否则专利制度就会弊大于利,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同时,最优专利机制的设计,就是为了解决专利制度的弊端,以便专利制度既能够激励创新,又不至于因为垄断造成过多地社会福利损失。经济学家们以成本收益分析理论为基础,运用数学模型、博弈论等工具进行分析测算,为最优专利机制的确立提供了理论依据,促进了专利立法的科学化和规范化。但是,学者们关于侵犯专利权民事救济制度的经济学研究却显得相对滞后,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没有进行完整的系统研究。现有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打击侵犯专利权方面,其实质内容是如何解决侵犯专利权的外部性问题,但这只是侵犯专利权民事救济制度的一部分内容。关于经济学视角下侵犯专利权民事救济制度的内容和特点,侵犯专利权判定的经济学本质,最优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模型研究,专利合理使用制度的经济学原因等,都没有涉及。而这些制度恰恰是侵犯专利权民事救济制度的重要内容,既具有不同于其他侵权法律制度的特点,又是解决侵犯专利权外部性之前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对这些问题的经济学研究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二是缺少最优制度设计。现有关于侵犯专利权民事救济制度的研究主要是运用博弈论和成本收益方法进行理论分析,指出现有制度运行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对策建议。但是,这些研究没有对最优侵犯专利权民事救济制度进行设计,所提出的建议也仅仅局限于工作方法方面,而且比较原则,没有涉及制度改进问题。而经济学研究的路径恰恰应当是运用各种经济分析方法设计出最有效率的法律制度,即法律制度应当是什么,然后据此分析现有法律制度,指出其不足,并提出对策建议。

    三是对有关侵犯专利权民事救济制度的基本理论理解不够充分。例如,打击侵犯专利权行为的力度并不是由政府的查处概率决定的(按照专利法规定,政府并无主动查处的职权),而主要是取决于如何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在法院审理侵犯专利权案件时,对专利权保护范围解释得越宽,则被控侵权产品越有可能落入其保护范围,被告构成侵权的可能性就越大。我国专利制度建立初期,比较强调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严厉打击侵权行为,因此一般对专利权保护范围解释得比较宽,打击力度也较大。随着侵犯专利权理论和制度的不断完善,这一做法已经有所改变。

    为克服以上问题,本书将从侵犯专利权民事救济制度基本概念的经济学分析展开,运用经济学方法研究、分析最优侵犯专利权民事救济制度,对我国侵犯专利权民事救济制度的效率做出评价,指出不足,提出进一步提高我国侵犯专利权民事救济制度效率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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