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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专利侵权民事救济的经济分析)(5)



    (第三部分):对策建议。

    经过上述分析后,本书在第七章对我国侵犯专利权民事救济制度的效率作了简要评价并提出了进一步提高效率的对策建议。总体上看,我国侵犯专利权民事救济制度符合我国经济发展阶段和效率的要求,但是还存在个别产权范围界定不清,落入组合物专利保护范围判断标准无明确规定,某些实施权安排不够完善,诉讼成本承担规则不健全,专利案件审理体制成本过高等问题,需要按照效率的原则,进一步加以完善。首先,要进一步明晰专利权:一是对功能性限定特征进行一定限制,要以说明书记载的实现方式为产权边界;二是应当规定将权利要求表达方式和组分数值作为落入组合物保护范围的判断依据。其次,细化专利实施权安排:一是应将提供、更换专利产品核心零部件的权利安排给社会公众;二是细化方法专利延伸权安排,规定只有非作业专利方法最后一个步骤获得的初始产品才属于方法专利延伸权的保护范围,由专利权人享有。再次,完善诉讼成本分担制度:应当规定侵权指控不成立时,根据被控侵权人的请求,由原告承担被告因抗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最后,改革专利案件审理体制:应当设立统一的专利高级法院,作为侵犯专利权和无效案件的终审法院,允许在审理侵犯专利权案件时一并对专利权的效力作出判定。

    0.5学术贡献

    第一,构建了侵犯专利权民事救济制度经济分析框架。尽管侵犯专利权民事救济制度是专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世界各国并没有一部独立的侵犯专利权法。中国侵犯专利权民事救济制度的相应法律规则更是散见在民法通则、专利法等法律、司法解释的不同组成部分当中。迄今为止,学术界对侵犯专利权民事救济制度的基本内容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对侵犯专利权民事救济制度的经济分析又大都局限于对个别的法律规则的分析,运用经济学方法全面系统地研究中国侵犯专利权民事救济制度还没有先例。本书根据侵犯专利权司法审判实践,从经济学视角,将侵犯专利权民事救济制度分为四个组成部分,即专利权二次界定制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判断制度、专利实施权安排制度和侵犯专利权的外部性解决制度。其中前三个制度属于侵犯专利权认定制度,第四个制度是对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惩罚制度。上述对侵犯专利权民事救济制度的划分不仅使研究者有可能对散见在法律、司法解释中的有关侵犯专利权法律规则进行归类,进而从总体上把握中国侵犯专利权民事救济制度的基本内容;更重要的是,只有在这一划分的基础上才有可能对中国侵犯专利权民事救济制度进行全面系统的经济学分析。

    第二,诠释了中国侵犯专利权民事救济制度的经济理性,分析了该制度各组成部分蕴含的经济逻辑,并对其效率作出评价。具体表现在: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了侵犯专利权民事救济制度的两大特点,即将权利行使制度与救济制度融合,形成禁止性规范和对专利权人的权利限制更加严格;揭示了侵犯专利权判定的经济学本质,并构建了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判断模型;分析了专利合理使用制度的经济学原因,进而论证了专利实施权安排的经济效率;概括了侵犯专利权责任的经济本质,分析了最优侵犯专利权责任规则和损害赔偿的数额问题。

    第三,从提高效率的角度,提出了进一步完善侵犯专利权民事救济制度的对策建议。虽然关于如何完善中国侵犯专利权民事救济制度的研究较多,但是从经济学的角度加以分析论证,以提高对发明创造这种稀缺资源的配置效率为标准进行研究,还是第一次。

    需要指出的是,本书的分析是一种新的尝试。即使在美国这样法律经济学理论已经比较成熟的国家,对侵犯专利权民事救济制度的经济学分析,也不多见。因此,本书在细节上还会存在一些需进一步商讨之处;由于涉及经济与法律两大研究领域,特别是侵犯专利权法律规则及有关案例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受本人学术水平和研究时间的限制,论文的可读性也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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