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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三字经之拖:激发暂时后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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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酌情注入刺激量

    有人以为,激励人才,通常是在评价人才、选择人才、使用人才之后进行的,这话只说对了一半。其实,激励,作为一种激励手段,它可以运用于整个用人过程的任何一个阶段,其中包括评价阶段、选择阶段和使用阶段。

    但是,它主要还是用于用人过程的最后阶段,或者说,用于前一个用人行为与后一个用人行为的“衔接”阶段。因为这时候激励的标准比较容易掌握,领导者可以根据下属在前一个用人行为中的具体“表现”,以及在后一个用人行为中承担的任务的“难度”,对下属酌情注入一定的“刺激量”。

    这种通过各种有效的手段,根据下属在工作中取得的实绩作为激励的依据,经常向下属“灌注”适量的动力,促使其积极而持久地从事创造性劳动的用人战略原则,就叫做实绩原则。

    既然实绩原则的确切含义,可以归纳为一句话,就是以下属的实绩为依据,给予适当方式的激励,那么,我们又应该怎样正确理解“实绩——激励”这一简单而又复杂的激励“公式”呢?可否以实绩来取代德才素质、思想动机、劳动态度作为激励人才的依据呢?

    选择某一“参照系”作为激励人才的依据,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客观性,谁见了也难以否认;二是可比性,能够采取定量和定性的方法进行评估和类比。在人们提到的上述各种依据中,德才素质、思想动机、劳动态度,显然都不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因而也就不能以它们作为激励人才的“参照系”。

    选择实绩作为激励人才的依据,不仅因为它同时具备了上述两个条件,还因为它具有以下令人信服的“充分理由”:

    1.优秀的德才素质,必须通过杰出的实绩来“体现”。有时候,德才素质不错,但由于受到复杂的主客观条件的制约和影响,也可能“一时”未能取得良好的实绩,但世上决无“长期”取不到良好实绩的“德才皆优”者。

    2.看一个人的实绩时,当然应该看他的思想动机。但是,在缺乏足够的证据时,我们绝不能无端怀疑一个人的思想动机。动机和效果,两者绝不是“并立”关系,而是“主次”关系,良好的动机,必须产生理想的效果,即优异的实绩。我们主张通过效果看动机,在分析动机和效果时,重点放在效果上。

    3.“有本事”者未必能取得显著实绩,唯有德才皆优,又踏实肯干者,才能取得较好实绩。实绩原则的根本宗旨,是依照实绩的好坏给予适当的激励,并非谁“有本事”就激励谁。相反,唯有坚持实绩原则,才能充分调动一部分德才皆优的拔尖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4.工作实绩,是人才价值的具体体现,通过它,既可以看出人才的基本素质,劳动态度,还可以看出人才创造的实际成果。而单纯的劳动态度,除了表明劳动者是否“肯干”外,并不能说明他付出的劳动是否能转化成有效价值。因此,根据劳动态度发“辛苦奖”、“照顾奖”,是难以使多数下属心悦诚服的,只有根据工作实绩发“成果奖”,才能使每个人都觉得公允合理。

    实绩原则的确立及其运用,都是和激励人才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有的人才学专著,将激励手段称作奖惩手段,这是很不确切的。其实,动力的来源,并非完全依赖于“奖惩”,“激励”的内涵远比“奖惩”丰富。因此,我们还是采用激励手段的提法。

    传统的激励手段,在激励时机上,总是习惯于在完成了某一项任务之后,才对下属灌注适当的“动力”;在激励标准上,又带有很大的随意性,有的根据下属的劳动态度,有的根据下属主动精神,有的根据领导者对下属的主观印象,还有的干脆就让群众投票评选;在激励方式上,又十分简单、刻板,如此“激励”,是不可能取得什么良好的刺激效果的。

    与传统的激励手段截然不同,现代激励手段日趋灵活、巧妙、多样、合理,更加注重人才的有效价值和存在价值,更加注意掌握激励的“度”,更加强调在动态变化中随时调节激励的“刺激量”……这一切,都是伴随着实行实绩原则而带来的可喜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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