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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与建议--以效率为中心(6)



    7.4确立专利权人败诉应承担被告诉讼费用规则

    诉讼成本是侵权或不谨慎、不正当行使诉权产生的外部性,一般来讲,由败诉方承担诉讼成本,可以使外部性内部化,对当事人产生有效的激励。但是,《专利法》第6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2001]21号司法解释第22条只规定了:“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可以将权利人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计算在赔偿额范围之内。”而没有相应地规定:“如果专利权人败诉后除承担案件受理费外,还应承担被控侵权人因抗辩支出的合理费用”。因此,目前侵犯专利权民事救济制度只是将提起侵权诉讼的外部性内部化了,对专利权人及其利害关系人提起侵权诉讼提供了有效激励;却没有将不谨慎、不正当行使诉权的成本内部化,造成不谨慎、不正当行使诉权行为频发,如将公知技术申请为专利,然后起诉他人侵权;起诉不相同、也不等同的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侵权;要求明显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数额等。这些诉讼致使被控侵权人支出了大量的抗辩费用,造成社会财富巨大浪费,降低了司法资源配置效率。

    被媒体称为“国内最大侵犯专利权赔偿案”的拓普公司诉北京泰隆公司、郑州天宏泰隆公司、胡玉秀专利技术侵权案陈虹伟:《国内最大知识权案所涉专利被宣告无效始末》,法制日报周末,2007年03月11日:4版。,就是一起当事双方花费巨额诉讼成本,最后却以专利权被宣告无效而告终的案件。2004年7月2日,郑州拓普公司将郑州天宏泰隆公司、胡玉秀、北京泰隆公司告上法庭,称被告胡玉秀原为拓普公司的副总经理,主管该公司技术部和设备生产,掌握有拓普公司的详细技术资料。2001年底,就在拓普公司要与其签订保密协议的前夜,胡玉秀不辞而别,并很快成立了郑州天宏泰隆公司。随后,该公司利用掌握的拓普公司专利技术,与北京泰隆公司共同为江苏一家不锈钢带企业制造1400mm12辊轧机,构成了对郑州拓普公司发明专利权的严重侵犯,并给拓普公司造成3000万元左右的经济损失。原告起诉后,北京泰隆公司向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将郑州拓普公司和专利权人郑红专拥有的“一种轧辊小挠度、高刚度轧机”的发明专利宣告无效。2006年6月20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拓普公司获得的赔偿金额高达2980万元。这个判决创下了国内知识产权赔偿额的新高,该案遂被称为“国内最大侵犯专利权赔偿案”。北京泰隆公司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提起了上诉。2006年11月16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全国最大的侵犯专利权赔偿案。就在案件审理阶段,2007年2月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第946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将被媒体炒得纷纷扬扬的国内最大知识产权案所涉专利--“一种轧辊小挠度、高刚度轧机”(ZL89101393.8)宣告全部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的决定书指出,1939年获得授权的美国专利US2181173,其技术特征完全覆盖了该项专利内容。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人北京泰隆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及部分冶金轧钢界专家称,该项专利的设计方案,早在20世纪中期的美国、奥地利等西方工业发达国家已经出现过,由于存在种种技术缺陷,很快被轧机工程技术界淘汰。1989年初,郑红专将该技术方案在国内申请专利,由于我国专利制度建立初期检索条件尚未完备,此项“发明”于1991年11月获得了中国发明专利权。

    围绕这起本不该授予的专利,在2002年至2006年的4年间,至少引发了6起侵犯专利权诉讼,涉及北京、天津、郑州等地区的几级法院,同时将数家轧钢企业和个人拖入诉讼之中,不仅造成诉讼各方人力财力的极大损失,同时对我国有限的司法资源也是巨大的浪费。据初步估算,被控侵权人因这些案件产生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勘验鉴定费,律师费、差旅费、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支出已达数百万元,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我国着名知识产权法学家刘春田教授就此指出:“本案没有赢家,只有可资汲取的教训。无论原告、被告、行政部门、司法机关,围绕一项已经被称之为过时的技术,分别动用了巨大的智力资源、行政资源、司法资源和真金白银,旷日持久、纠缠不休,付出了高昂的代价。诉讼有胜败,大义无赢家。但受损失最大的是整个社会、整个国家,是我们的现代化事业,没有人是赢家。因此,吁请此案的当事人,以及所有关注此案的人,能吃一堑,或‘见一堑’,长一智,在以后的工作中尽量避免再犯同样的错误刘春田:《这起专利权无效的代价》,法制日报周末,2007年03月11日: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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