墓地和法院(6)
时间:2023-04-09 作者:余秋雨 点击:次
被告立即高声回答:“如果我研究李白,难道要回到唐代,向李白本人调查吗?” 他为自己的雄辩笑了。 鲍律师客气地向他点了点头,没有反驳。 只听到鲍律师还在接着问:“胡锡涛先生已经一再发表声明,这篇文章完全出自他自己的手笔,与余秋雨先生一字无关,你看到了吗?” 被告回答说:“怎么可能一字无关呢?难道余先生从来没有写过斯、坦、尼这三个字吗?” 他又一次为自己的雄辩笑了。 鲍律师仍然没有反驳,再问:“胡锡涛先生的回忆中,明明是说余秋雨先生用学术方式抵制了当时的大批判,为此,胡先生还向余先生表达了钦佩和抱歉之情,你现在要把这件事情完全翻过来,我现在再问你一句,能提供任何一点点翻过来的证据吗?” 被告开始亢奋,说:“为什么那么多重要的报刊都发表了我的批判文章?大家都很明白,我自己也是那个时代过来的,那时不可能有人抵制大批判!” 听到这里我不能不闭住了眼睛,想着法院西边当年叔叔的墓地,法院东边当年爸爸的隔离室。然后我睁开眼睛,扭头找窗,希望能看到一九六八年冬天在这里长久注视过的萧杀云天,但这个审判庭没有窗。 在法庭的原告席上,我一次次咬着嘴唇提醒自己:千万忍住。 这有点困难。因为我只要一开口就会说到当年的真实灾难,声音就会变调。鲍律师事前听过我的叙述,知道我的弱点,就一再告诫我:“你尽量少说,让我来说。” 我努力让听觉麻木,只是长时间地盯着对面被告席上的那个老年男人,不断自问:站在佛教慈悲为怀的立场上,我在说明事实真相之后,能够原谅这个人吗? 哪怕有最后一丝可以原谅的理由,我也要抓住。 终于,我抓住了。──我想,自从我起诉之后,海内外媒体均有报道,香港、台湾、新加坡和欧美华文界的读者们得知基本案情后,大多认为这是最典型、最严重的诽谤案件,但在中国大陆,凡是在媒体上发言的文化人,全都支持被告。他们完全不在乎我起诉的内容,只说“这是言论自由”、“不能让司法干涉文学批评”、“文化人不应该动辄打官司”、“名人难道不会犯错误吗”、“法律应保护弱势群体”……等等,让人不得不叹息,这片土地离“言论自由”、“文学批评”、“弱势群体”等等概念的本义确实太远了。因此,被告只是一大群人的一个代表,而这一大群人,又代表着一段漫长的历史,代表着一个强大的话语权力,代表着一种社会灾难的生成机制、蔓延机制和复燃机制。这么大的空间含量和时间含量,投射到一个人身上,这个人本身就有被原谅的理由。 想到这里,我随手翻了一下由法庭复印交换的双方证据。被告拿出来的“证据”不出所料,果然主要是那个金牙齿提供的,与孙维世命案完全无涉,只证明金牙齿“清查”过我。让我感兴趣的是,被告还把我十四年前写给他的一封回信当作“证据”交给了法院,证明他那么早就在“研究”我了,与我有过一次通信往来。由此,我读到了自己十四年前的匆忙笔迹。我在那封信的末尾冷冷地写道: 大文溢美之词颇多,由我荐出似有不妥,只得奉还,请谅。 这封信寄出的日期是一九八九年一月九日。 读了这封自己写的信,我的心态更平和了。你看早在十四年前,他与我之间,已经是研究者和被研究者的关系,我已经在用如此峻冽的口气教训他溢美和求荐的失当。那么现在,为什么不能继续对他进行一点教育?他长期在一所非文科学校里“研究台港文学”,但当代优秀的台港作家几乎都是我的朋友,因此我很清楚他的研究水平。像他这样的人,会做什么样的事,我很清楚。他褒我贬我,都无关爱憎,只是一种追赶,一种试探。他对报刊是仰望的,刚纔我的律师问他证据,他回答说:“为什么那么多重要的报刊都发表了我的批判文章”,这居然成了他的“证据”了,当然很可笑,但在他的内心却是一种真实。他从报刊动向中寻得选题,为了发表,把话说得更加极端,试着投稿,正好投合了报刊追求耸人听闻的企图,果然命中。他觉得有那么多“重要的”报刊垫底,而所有这些报刊又都是“政府的喉舌”,也就心安理得了。对这样的人,很难认真生气。 就在这时,我发现法官的眼光转向了我,并对我说:“原告要不要对今天的庭审作最后陈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