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史·第十一章 社会组织(14)
时间:2023-06-16 作者:吕思勉 点击:次
《周官》质人:“掌成市之货贿、人民、牛马、兵器、珍异。”《注》曰:“人民,奴婢也。”则六国时人民,已可公然卖买矣。惟可卖买也,故亦可赎。189《吕览·察微》言:“鲁国之法,鲁人为臣妾于诸侯,赎之者取金于府。”亦见《淮南·齐俗》《道应》。《新序·杂事》言:“钟子期夜闻击磬而悲,旦召而问之。对曰:臣之父杀人而不得,臣之母得而为公家隶,臣得而为公家击磬。臣不睹臣之母,三年于此矣。昨日为舍市而睹之,意欲赎之而无财,身又公家之有,是以悲也。”则虽官奴婢,亦可以资取赎矣。 古奴婢皆使事生业,190所谓耕当问奴,织当问婢也。惟如是,故奴婢愈多,主人愈富。《史记·货殖列传》谓有童手指千,则比千乘之家,白圭、刁闲、蜀卓氏,皆以此起其业焉。其左右使令之事,则以子弟为之。191孔子使阙党童子将命,《论语·宪问》。子游曰:“子夏之门人小子,洒扫应对进退则可矣。”《子张》。其事也。《管子·弟子职》一篇,言之详矣。亲子弟之外,给使亦以童幼。《周官》内竖:“掌内外之通令,凡小事。”《左氏》所载,晋侯有竖头须,僖公二十四年。士伯有竖侯獳,二十八年。叔孙氏有竖牛。昭公四年。《礼记·曲礼》曰:“长者赐,少者贱者不敢辞。”《注》曰:“贱者,僮仆之属。”盖亦备左右使令者。《周官》司厉:“凡有爵者,与七十者,与未龀者,皆不为奴。”未龀者不为奴,盖以其力未足以事生业,当即以之给使令也。 惟古以子弟给使令也,故家有待养者,则免其子弟之役。《王制》曰“八十者一子不从政,九十者其家不从政,废疾非人不养者,一人不从政”是也。然亦有推及于家之外者。《商君书·竟内》曰:“有爵者乞无爵者以为庶子,192级乞一人。其无役事也,其庶子役其大夫,月六日。其役事也,随而养之。”盖即《荀子》所谓“五甲首而隶五家”者,《议兵》亦酷矣。 《左氏》昭公七年,楚子为章华之宫,纳亡人以实之,无宇之阍入焉。无宇执之。有司执而谒诸王。无宇辞曰:“周文王之法曰:有亡荒阅,所以得天下也。吾先君文王作《仆区》之法,曰:盗所隐器,与盗同罪,所以封汝也。”“若从有司,是无所执逃臣也。”“昔武王数纣之罪,以告诸侯曰:纣为天下逋逃主,萃渊薮,故夫致死焉。君王始求诸侯而则纣,无乃不可乎?若以二文之法取之,盗有所在矣。”案《费誓》言臣妾逋逃,而《左氏》襄公十年,郑尉止之乱,亦云“臣妾多逃”,则古奴婢之逃者甚多。193观无宇之事,则其主人之追捕亦甚严。《周官》朝士:“凡得获货贿、人民、六畜者,委于朝,告于士,旬而举之。大者公之,小者庶民私之。”《注》曰:“人民,谓刑人奴隶逃亡者。郑司农云:若今时得遗物及放失六畜,持诣乡亭县廷。大者公之,大物没人公家也。小者私之,小物自畀也。玄谓人民小者,未龀,七岁以下。”此可见古之视奴婢,与货贿六畜无异。故陈无宇亦以纳亡人与隐器并论也。逋逃主之所以多,则亦利其力,同于财贿而已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