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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范·附一:司马光传(3)

  上不听,遣将种谔发兵迎之,取绥州,费六十万,西方用兵,盖自此始矣。

  百官上尊号,光当答诏,言:“先帝亲郊,不受尊号。末年有献议者,谓国家与契丹往来通信,彼有尊号我独无,于是复以非时奉册。昔匈奴冒顿自称‘天地所生日月所置匈奴大单于’,不闻汉文帝复为大名以加之也。愿追述先帝本意,不受此名。”帝大悦,手诏奖光,使善为答辞,以示中外。

  执政以河朔旱伤,国用不足,乞南郊勿赐金帛。诏学士议,光与王珪、王安石同见,光曰:“救灾节用,宜自贵近始,可听也。”安石曰:“常衮辞堂馔,时以为衮自知不能,当辞位不当辞禄。且国用不足,非当世急务,所以不足者,以未得善理财者故也。”光曰:“善理财者,不过头会箕敛尔。”安石曰:“不然,善理财者,不加赋而国用足。”

  光曰:“天下安有此理?天地所生财货百物,不在民,则在官,彼设法夺民,其害乃甚于加赋。此盖桑羊欺武帝之言,太史公书之以见其不明耳。”争议不已。帝曰:“朕意与光同,然姑以不允答之。”会安石草诏,引常衮事责两府,两府不敢复辞。

  安石得政,行新法,光逆疏其利害。迩英进读,至曹参代萧何事,帝曰:“汉常守萧何之法不变,可乎?”对曰:“宁独汉也,使三代之君常守禹、汤、文、武之法,虽至今存可也。汉武取高帝约束纷更,盗贼半天下;元帝改孝宣之政,汉业遂衰。由此言之,祖宗之法不可变也。”吕惠卿言:“先王之法,有一年一变者,‘正月始和,布法象魏’是也;有五年一变者,巡守考制度是也;有三十年一变者,‘刑罚世轻世重’是也。光言非是,其意以风朝廷耳。”帝问光,光曰:“布法象魏,布旧法也。诸侯变礼易乐者,王巡守则诛之,不自变也。刑新国用轻典,乱国用重典,是为世轻世重,非变也。且治天下譬如居室,敝则修之,非大坏不更造也。公卿侍从皆在此,愿陛下问之。三司使掌天下财,不才而黜可也,不可使执政侵其事。今为制置三司条例司,何也?”宰相以道佐人主,安用例?苟用例,则胥吏矣。今为看详中书条例司,何也?”惠卿不能对,则以他语诋光。帝曰:“相与论是非耳,何至是。”光曰:“平民举钱出息,尚能蚕食下户,况县官督责之威乎!”惠卿曰:“青苗法,愿取则与之,不愿不强也。”光曰:“愚民知取债之利,不知还债之害,非独县官不强,富民亦不强也。昔太宗平河东,立籴法,时米斗十钱,民乐与官为市。其后物贵而和籴不解,遂为河东世世患。

  臣恐异日之青苗,亦犹是也。”帝曰:“坐仓秋米何如?”坐者皆起,光曰:“不便。”惠卿曰:“籴米百万斛,则省东南之漕,以其钱供京师。”光曰:“东南钱荒而粒米狼戾,今不籴米而漕钱,弃其有余,取其所无,农末皆病矣!”侍讲吴申起曰:“光言,至论也。”

  它日留对,帝曰:“今天下汹汹者,孙叔敖所谓‘国之有是,众之所恶’也。”光曰:“然。陛下当论其是非。今条例司所为,独安石、韩绛、惠卿以为是耳,陛下岂能独与此三人共为天下邪?”帝欲用光,访之安石。安石曰:“光外托劘上之名,内怀附下之实。所言尽害政之事,所与尽害政之人,而欲置之左右,使与国论,此消长之大机也。光才岂能害政,但在高位,则异论之人倚以为重。韩信立汉赤帜,赵卒气夺,今用光,是与异论者立赤帜也。”

  安石以韩琦上疏,卧家求退。帝乃拜光枢密副使,光辞之曰:“陛下所以用臣,盖察其狂直,庶有补于国家。若徒以禄位荣之,而不取其言,是以天官私非其人也。臣徒以禄位自荣,而不能救生民之患,是盗窃名器以私其身也。陛下诚能罢制置条例司,追还提举官,不行青苗、助役等法,虽不用臣,臣受赐多矣。今言青苗之害者,不过谓使者骚动州县,为今日之患耳。而臣之所忧,乃在十年之外,非今日也。夫民之贫富,由勤惰不同,惰者常乏,故必资于人。今出钱贷民而敛其息,富者不愿取,使者以多散为功,一切抑配。恐其逋负,必令贫富相保,贫者无可偿,则散而之四方;富者不能去,必责使代偿数家之负。春算秋计,展转日滋,贫者既尽,富者亦贫。十年之外,百姓无复存者矣。又尽散常平钱谷,专行青苗,它日若思复之,将何所取?富室既尽,常平已废,加之以师旅,因之以饥馑,民之羸者必委死沟壑,壮者必聚而为盗贼,此事之必至者也。”抗章至七八,帝使谓曰:“枢密,兵事也,官各有职,不当以他事为辞。”对曰:“臣未受命,则犹侍从也,于事无不可言者。”安石起视事,光乃得请,遂求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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