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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盗车贼,一个杀人犯

     微博上大家都在谴责长春杀害婴儿的盗车贼。直白一点,这算得上人渣行为,但是一个人渣并不代表这个社会有多么丑恶,因为如果因为一个人的行为,而推演到整个社会的话,同样可以举出一个例子,推导成这个社会是多么美好。

      但是事实是,这个社会不好不坏,人很复杂,有的人是蓄意的挑战抑制人性的恶的法律,有的人则是因为心理缺陷,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对于这个涉嫌谋杀婴儿的凶手,我们现在知道的东西并不多,只有期待法律,能够给与社会一个公正的结果,一个交代。

      不少人举了美国的一个例子,一个偷车贼,发现车中有一个婴儿,马上打电话报警,弃车而去。

      不过举这个例子,没有太多的可比性,最多说明,小偷到处都有,而且很巧,车上都有婴儿,但是美国的婴儿没有被杀死,而是间接的送了回来,也不能说明这个美国的偷车贼有良心,因为他可能更多的是恐惧,恐惧法律的制裁,毕竟偷车,即便被抓,付出的代价,要远远小于拐带一个婴儿。

      没有人知道他出于那个理由,但是至少,他比长春的偷车贼更理性。如果还保持点理性的话,计算之后就会明白,最优先的选择,当然是把孩子放到最安全而且容易被寻获的地方。

      疏忽照顾儿童,在美国是非常严重的罪行,在香港,也经常发生因为父母或者监护人疏忽照顾儿童,导致儿童死伤,或者出于危险境地,而被判刑的个案,这是因为,疏忽照顾儿童,从法律上,被界定为虐待儿童行为。

      不过这一次,美国警方不准备起诉这个婴儿的父母,理由是,两个小时的惊慌失措,已经让他们受到了惩罚,而且孩子安然无恙,相信以后会接受这个教训。不过,这次这对夫妻只不过是运气好而已,遇到了一个不是“丧心病狂”“失去理智”“毫无人性”的偷车贼。但是,万一对方失去了理性,没有了人性呢?

      网络上不少人说,长春被害婴儿的父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我会觉得,是不是提出公诉,不是由社会公审来决定,而是由警方,根据现有的法律来决定是否采取行动,采取行动之后,由法院,来裁决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而且裁决的时候,不受公共舆论的影响。

      其实说到底这只是一个个案,但所有的个案,都有可以引起反思的地方:在侦破这类案件的时候,如何以婴儿,或者是被绑架者的安全为最大前提,而不是震慑犯罪分子?身为父母或者监护人,如何更好的履行照顾儿童的责任?民众之间,是不是需要更多的守望相助?而媒体,报道这样的个案的目的,是提醒公众,怎样可以更加安全?

 



    作品集闾丘露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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