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性质的思想发展
时间:2013-03-13 作者:张五常 点击:次
(五常按:本文是《制度的选择》第三章《合约的一般理论》的第九节。)
作为真实世界的局限交易费用很复杂,要经过多年跑厂跑市才有足够的掌握。科斯从交易费用的角度看公司时只有二十一岁,掌握不够深入。一九五二年该《公司》文章被编进红极一时的《价格理论读物》,于是大名,但上世纪六十年代科斯多次投诉没有人读。 洛杉矶与芝加哥的思维 一九六七年我在洛杉矶写好《佃农理论》,其中有一节题为《交易费用、风险规避与合约选择》。跟着到了芝加哥大学,找到重要的关于中国农业的合约资料,我以该题发挥,写了一篇长文,一九六九年在科斯主编的《法律经济学报》发表。文中我提出「卸责」(shirking)与风险规避(risk aversion)这两个后来自己没有再用的理念来补充交易费用,分析合约,文中提到科斯的《公司》,说跟我的合约选择是一脉相承的,不少行内朋友读科斯的旧作后找我研讨。 一九六八年阿尔钦造访芝大,午餐中我向他提到正在困扰着我的两个人一起抬石下山,双方各把石的重量推到对方去的卸责行为。一九七二年阿师与德姆塞茨提出卸责需要监管,在《美国经济学报》发表了该学报历来被引用最多的文章。那时我放弃了「卸责」,认为难以验证,转向合约结构那方面想。 一九七一年,多伦多大学的John McManus到我西雅图的家小住,我提到二战时母亲带着我在广西逃难,在河上乘船,由多个纤夫在岸上用绳子拉着行,有人拿着鞭子监视。母亲参与议定纤夫的工酬,对我说拿着鞭子的人是纤夫们聘请的。我不能肯定母亲说的是实情,但McManus把这例子写进他一九七五年发表的关于监管费用与机构组织的文章,再跟着广西的纤夫在新制度经济学中成了名。 上述可见,公司的话题——即是为什么会有企业这种机构组织——是相当混乱的思想发展。一九六七至六九年在芝大,我跟科斯成为好友,多次跟他讨论他一九三七年发表的《公司的性质》。似浅实深,他多番向我解释我总是觉得不尽明白。该文的主旨是清楚的:因为交易费用的存在,公司替代市场。但公司是怎样替代市场呢?这问题我跟不少当代的价格理论大师研讨过,他们说懂,但最后我认为他们不是真的懂。到了一九七一年,阿尔钦、戴维德、施蒂格勒、弗里德曼等人都认为科斯的公司解释可能牵涉到没有什么解释力的套套逻辑。 一九八○年,科斯要退休,《法律经济学报》征求文章为他的荣休出版一本结集,我在被邀之列。一九八一年底我写好初稿,题为《公司的合约性质》,是在科斯一九三七的《公司的性质》加进「合约」一词。征集文章推迟了时间,该结集一九八三年四月才出版,我交出去的被放在首位。科斯读后来信,说那是他多年来读过的一篇他学得不少的文章,可惜在大赞之后他又说:不同意我说的公司与公司之间不能分开。我提出的「公司无界说」巴泽尔当年肯定是对,但一九九○年在瑞典举行会议时,集中着当代搞新制度经济学的朋友,发言的几个皆不同意公司无界。再后来杨小凯不仅同意,而且说在一些商学院我的看法成为一个新项目。 发表了的文章我不再跟进,认为自己再也管不着。但我非常高兴戴维德托朋友带来一个口信,说:公司何物终于给史提芬画上了句号。戴老这样说,只他一个就足够了! 公司理论与公司无干 经济学有一个热门题材,称Theory of the Firm,关于生产成本与在竞争或垄断的情况下的价格厘定。属价格理论的核心分析,搞得一团糟,我在《收入与成本》与《受价与觅价》中清理了。然而,奇怪地,那所谓theory of the firm是关于生产及订价,与那个firm字无干。我把「firm」译作「公司」非常恰当。内地译为「企业」(enterprise)不对。中语「公司」一词源自庄子,意思是「聚多人共同运作」。企业可以只有一个人,公司不可以。 英语firm字的来源不易考究。字典解「确定」,古老一点解「签名」。科斯认为firm可能源自法文fermier,解中间人或农民。英语farm out解「判出去」——英国早期的tax farming是指政府抽税判给代理人。这与雇用农民或租土地给农户有相近之处。可见firm这个字不是指生产,而是指一种处理或安排的方法,或一种组织。 奈特的贡献 科斯的「公司」思维源自他敬仰的芝加哥大学的奈特。一九三一年他拿着奖学金造访芝加哥,听了奈特几课,不同意,苦思之后写下了《公司的性质》的初稿。早上十年的一九二一,奈特出版了他的博士论文《风险、不确定与盈利》,绝对是经典,科斯背得出来。奈特认为「风险」(risk)有概率,可以买保险,但「不确定」「uncertainty」则无从估计,因而不能购买保险。我认为这二者是同一回事,分不开,而原则上任何未来的事项皆可买保险。说某些项目没有保险市场不奇怪,因为原则上可以成市但实际上没有市场的项目比天上的星星还要多。 在「公司」这话题上,奈特的贡献虽然不对,但重要。他认为因为有风险的存在,一个企业家或老板的出现,是用承担风险的方法来赚取剩余收入,residual earning是也。即是说,一个老板把不同的员工集中在一起从事生产,大家一起谋取斯密说的分工合作带来的巨利,而在有风险的情况下老板保障每个员工有固定的收入,自己承担风险,赚取的剩余可以是正数也可以是负值,在这样的安排下公司出现了。奈特之见,是盈利(profit)只能在有风险的情况下出现。那重要的风落盈利(windfall profit)概念是奈特的发明,不仅对,而且重要。盈利与利润不同,后者是在竞争下决定了的应有的租值或利息回报。 奈特提出的解释公司何物的困难,是他提出的剩余(residual,不是马克思的surplus value),虽然往往在公司出现,归老板所有,但公司的出现不一定有正或负的剩余。分成合约没有剩余,分股属分成,也没有剩余,而我们知道很多小生意的所谓「埋堆」是用股份制,不仅每个参与者没有剩余可取,而主事的大老板可能要自己先拿一个固定的工资,其他让股东们分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