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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奋:重视人生的每一步奋斗(6)



    可是,人的天性就是对别人的过失总是很敏感,而对自己却异常的宽容,有时甚至还会强词夺理,为自己巧言辩护。人总是严格地要求自己的妻子、儿女、朋友、上司、同事、下属,却唯独不能严格要求自己。因此,人最大的一个缺点就是不能够做到以身作则,从我做起。中国有句俗话叫“正人先正己”,更告诫人们“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我们要时时反省自己,“吾日三省吾身也”,先自我批评,管好自己,然后才能推己及人。

    犹太祖先这样告诫自己的子孙:“最值得依赖的朋友在镜子里,那就是你自己”。“人们介意他人身上些微的皮肤病,却睁眼不见自己身上的重病”。“人有两片耳一张嘴,就是要人凡事应多做少说”。

    可见,人首先要严格要求自己,然后才可以要求别人。路要真正自己去踩,才算真正走自己的路。叫别人走,自己不走,是毫无道理的;而踩着别人的脚后跟走,实际上是替别人走路。

    犹太人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他们从来都是以身作则,先自己做好表率,然后才以自己的行动去影响感化别人,而很少有自己都没有遵守却让别人遵守的情况。或许,履行契约、遵守规章,从我做起,这些只是犹太人从我做起的比较浅层次的表现。在商业活动中,犹太商人严格遵守契约合同,哪怕这种约定是口头上的。在他们看来,既然双方达成了某种一致,就应该一丝不苟地去执行。犹太人在内心的灵魂深处,有着可贵的“慎独”精神,也就是可贵的自我反省、自我批评的精神,他们总是去问自己做了什么,应该做什么,做对了什么,却很少去要求别人该怎样。

    同样,犹太人有着凡事从自己做起,善于自我反省,慎独自律的传统。他们以信守合约,遵守法律著称于世。也就是说,不管如何,都要求自己遵照契约的约定来履行自己的义务和享用自己的权利。他们相信,只有从自己做起,从自己这方面去执行合约,才符合上帝对他们的要求,而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合约的精神——按照合约规定来履行自己的义务。两方都按合约来要求自己,这样合约的价值才能真正体现;否则,一方不从自己做起,却要求对方,那合约的执行就会遇到困难;如果双方都想着用合约去牵制别人,那么这个合同就可能要破产。在与犹太人的商业往来中,根本不存在犹太人不履行合约的情况,除非是合约本身有问题。正是这种先从自己做起,自己严格要求自己遵守约定的商业精神,使犹太人获得了“世界第一商人”的桂冠。

    在公众面前受到社会的压力,遵守规范是比较容易的。而单居独处之时,外界压力完全消失,只剩下内心的良知抵御着蠢蠢欲动的恶念。唯有此时能把持得住自己,方算得上有道德根底的人,所以犹太人说:“在他人面前害羞的人,和在自己面前害羞的人之间,有很大的差别。”这个差别,就是所谓“罪感”和“耻感”的区别。

    所谓“罪感”就是把罪之恶看作是由罪本身的属性决定的。无论何时何地,人知我知,犯罪就是为恶,就是一件应该激起愧疚之心的事情。

    而所谓“耻感”,则把罪之恶看作某种取决于外界状态的属性,为人知者方为恶,不为人知则无所谓恶不恶。所以,犯罪者的愧疚或者忏悔,不是为了作恶本身,而是为了作恶竟然被人发现。这种“悔”是因为搞错时机而悔,要是正逢无人发现的机会,何悔之有?

    很明显,在“罪感”支配下的个体行为要比在“耻感”支配下的行为,在遵守规范时有着更大的自愿性、自觉性和自律性,这在犹太人的行为中表现得是十分明显的。

    犹太民族的大门始终敞开着,不能遵守上帝律法的人尽可以自己走出教门,何况连犹太共同体都长期处于某种“独居”状态,更不要说犹太人个体了,这样一个民族不能不要求其成员多多“慎独”,多多“知罪”。在犹太人的教诲中,“独居闹市而不犯罪”,之所以能同“穷人拾遗不昧”和“富人暗中施舍十分之一的收入给穷人”同立为“神会夸奖的三件事”,其共同之处,尽在一个“独”字。犹太人的上帝所赞赏的“慎独”,其实正是犹太民族延存的基本要求。

    犹太民族弘扬“慎独精神”,但绝不必意味着一切以自我为中心,他们绝不提倡“独善其身”式的“隐士”,而是教导人们要和普通大众生活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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