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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盾文学奖的联想(2)


  
其次,所谓政府奖乃是公共财富的滥用。中国目下的情况是,一个人得了某种奖项,接踵而来的还会有各种地方政府的奖励,所在部门的奖励等等。但问题的核心在于,不论是政府的钱还是地方政府和所在单位追加的钱,如果这单位属于公有制的话,那不都是人民的税吗?那不都是公共财富吗?人民的税可以滥用吗?而这种奖励其实就是滥用。如果发生在美国,滥用一定会被追究,发生在我们中国,滥用也应该被制止。


  
再次,公共奖项又是专业声誉的滥用。专业奖项例如文学艺术奖其作品性质决定了它只应该属于专业机构与专业人士。公共权力不能越俎代庖,没有资格越俎代庖,也没有能力越俎代庖。公共权力的领导者,他可能深得文学之道,例如丘吉尔,也可能对文学一窍不通,但不管你深得其道也好,一窍不通也好,都不应该也没有权力越位干涉专业领域的事项。美国总统固然权力巨大,他可以干涉奥斯卡奖吗?瑞典首相纵然深得选民爱戴,他可以干预诺贝尔文学奖吗?别说干预,恐怕连想一想的可能都没有!如果这样胡思乱想,必定受到舆论的严厉谴责和社会的激烈批判。


  
中国的现实是很多所谓自治性组织实际上就是政府组织的延伸。例如中国文联,中国作家协会,中国红十字会,它们看起来好像是专业性组织,但它们是有级别的。像红会的会长、副会长就属于副部级,其运作模式也与政府同轨同步,其编制也需政府认定和批准,其人员招聘也属公考范畴,而它们的资金来源也有相当一部分属于政府拨款。这样的组织实际上已经失去了其民间性与自治性,即使我们不可以说它们就是官方钦定,它们与公权力也有着内在的千丝万缕的联系,其社会表征是,他们信誉度的降低就约等于政府公信力的衰退或者丧失。



作品集茅盾文学奖 史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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