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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不适用调解,因为狼和羊是无法谈判的(2)

  实际上,2016年我国《反家暴法》出台之后,签出的人身保护令,与遭受家暴的人数相比是不成比例的,并没有预期效果。因为反家暴法草案规定,要申请人身保护令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根据调查数据显示,只有28.49%的有家暴情况的受众会选择离婚。如果受害人不想离婚,那么人身保护令对其而言就形同虚设。
  在中国法律还不够完善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没有坚决离开的意志,就基本上永远禁锢在终身被家暴的境地之下。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蒋月娥则这样形容家庭暴力中的女性遭遇:“以沉默隐忍暴力,以分手离开暴力,以暴力消除暴力,以生命结束暴力。”
  
  三
  我只想探讨一个问题:为什么离开施暴者、用法律罚处施暴者,就是这么难?
  当事人的软弱与愚昧,固然是一方面,这造成了一部分家暴案件当中,亲戚朋友或警方的介入,都不足以令当事人坚决离开这段关系;另一方面,也与法律的缺失、执法者的轻视,甚至站在施暴一方劝受害人顺从有密切关系。
  这种把“家暴”当作“家庭事务”,视为“清官难断家务事”,不能简单地视为执法者的推诿,某种意义上,也是我国目前的一种法律精神,希望“家暴”能消弥于无形,大罪化小罪、小罪化无罪。古代的《唐律》中就有所体现,“诸殴伤妻者减凡人二等,死者以凡人论。殴妾折伤以上,减妻二等。”由此可见,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暴力,比一般的暴力的处罚轻;殴打妾的处罚比殴打妻的处罚轻,而且处罚的基准是殴伤,重伤才会处罚。妻殴伤丈夫的规定有所不同,妻殴伤丈夫将得到高于凡人的处罚,体现了男女之间的不平等地位。
  现代社会也好不到哪里。举一个基层的例子:在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法院,一名法官告诉记者,去年她共经手337起离婚案件,其中303起案件的当事人曾有遭受家庭暴力的描述,但这些案件最终都以民事的婚姻纠纷案件办理。(见《观察思考》2016年白阳、罗沙、王存福的《反家暴法治之路,有哪些拦路虎?》)
  还有,在一部分案件中,即使有施暴者的保证书、悔过书或当庭承认曾经殴打过配偶,但法官仍然未将这些行为认定为家暴。在《广州日报》列出的《十万份离婚诉讼》的大数据里,就提到了三种情况都不算“发生过家暴”:
  (1)保证书、悔过书内容过于含糊,只是大多为保证以后不再打骂老婆之类的表述,无法证明殴打的次数和程度。
  (2)当庭承认曾经打老婆,但也未明确殴打次数和程度,甚至成为悔过的表现。
  (3)对于这类自认材料,将“施暴次数”和“造成一定损害程度”作为认定家暴的标准;即有相当严重的伤害才算。
  在这种法律意识之下,别说对家暴进行惩罚,连受害人想离婚都不允许。
  按照现有法律的规定,家暴案件只有造成重伤或死亡的严重后果,才会作为公诉案件处理。而在现实中,由于施暴者的威胁、恐吓等因素,处于弱势地位的受害者常常无力自行起诉。26岁的董珊珊,结婚10个月,8次报警,每次都劝和,她到处逃走,仍被丈夫抓回,活活打死。而丈夫只判了六年,服刑四年半出狱,又再婚。新娘再次被殴打四处逃亡,此事才被媒体曝光。
  基本上,被家暴者如果不是在第一时间就逃出来的话,处境是极其危险的,法律对此几乎是没有帮助,甚至反而给受害者多加一道枷锁。
  我觉得,每一位陷于家暴困境中的人,每一位具体的执法者,都应该一直默念“家暴零容忍”“家暴不调解”,直到这几个字眼成为每个人潜移默化的行为准则。“家暴离婚诉讼书”的出现,不能算一件坏事,至少让人们进一步地意识到,我们生活在多么恐怖的社会当中,更需要去改变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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