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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懂得尊重别人权利就是素质低下

不懂得尊重别人权利就是素质低下

  一
  
  前些时候,《大家》上发了篇文章,说共享单车被弄坏,主要不是因为中国人素质低下,而是由于小黄车、摩拜和它们的同类伤害了一部分人的利益。例如有位张师傅,一直靠修自行车和卖二手单车为生,有了大家都可以骑的共享车,他的生意就完戏了。这类人是共享单车的真正杀手,他们的利益不能不管。
  我不完全赞成作者的看法,但觉得那是篇挺好的文章,讲出了一个许多人没有留意的问题。
  
  文章惹起很大的争论。好些反对者说,骑车的是绝大多数,修车的极少数。对于张师傅那样的人,根本不必在乎。一条跟帖写道:“作者三观不正,科技不发展了?科技发展的整体是前进的,那一小部分人注定要被淘汰的。难道让大部分人为了估计[顾及]小部分利益一直不发展?”下面有九十九位表示支持,连同帖子的作者,足足有一百人。
  但是,只要多数人得到好处,就可以让少数人倒霉?麻省理工学院的女哲学家举过一个经典的例子:假设一批病人急需器官移植,不然很快会死掉。这时是不是可以劈开一个健康人?
  很明显,多数对少数不是像样的理由。不然谁的命运都没有丝毫保障。
  
  
  二
  
  那篇文章给人这样的印象:因为张师傅他们的利益受到伤害,这些人搞点破坏也情有可原。
  “利益”是个中性词,可以是正当的利益,也可以是不正当的利益,所以不能用它说明一件事该不该做。举个例子:咱们完全可以说,警察损害了小偷的利益。但这绝不说明小偷可以砸警察局的窗户。
  我们应该讨论的,不是“利益”,而是“权利”。换掉一个词,事情马上一清二楚:小偷根本就没有入屋行窃的权利,所以没有任何理由砸人家的玻璃。
  中国的古书上没有我们现在讲的“权利”。《荀子》说:“接之以声色、权利、忿怒、患险,而观其能无离守也。”这里的“权利”是成语“争权夺利”讲的权势和钱财。今天许多中国人说,“我有权利这样做”,“他没有权利那么讲”,实际上心里并不知道权利是个什么东西。
  
  1913年,斯坦福大学教授霍菲尔德(W.N. Hohfeld)发表文章,清楚说明了什么是权利。经过学者们进一步发展,他的理论被国际学术界和法律界普遍接受。1973年,牛津大学教授哈特(H.L.A. Hart)说,在英国,多数法学专业学生理解权利的第一步,就是读霍菲尔德的文章。
  根据霍菲尔德学派的理论,人有四种权利。第一是要求权(claim)。那是给别人带来义务的资格。假设张三买了一套公寓,别人就有不经他同意就不到里头去的义务。第二是自由(liberty)。那是别人无权干涉的资格。如果李四喜欢到公共场所讲讲孔圣人的主张,别人对他没有任何义务,可以停下脚步听一会,也可以头都不转地继续赶自己的路,但无权阻止他发表高见。
  第三是权力(power)。那是改变别人法律地位的资格。例如老板可以接受申请,让求职者成为公司的雇员。第四是豁免(immunity)。那是别人不能改变权力拥有者地位的资格。例如法律保护信仰自由,公民不能因为给佛爷或太上老君烧香被判罪。
  很明显,“没有义务就没有权利”的流行讲法不对。义务是由于别人有要求权而做(或者不做)某事的必要。合适的讲法是:“没有要求权就没有义务”。人可以有权利而没有义务。自由、权力和豁免三种权利跟义务并不相干。
  
  三
  
  回到前面说的摩拜和小黄车。
  商人合法推广共享单车,那是他们的经营自由,并不造成别人的义务。大家可以用那些五颜六色的自行车,也可以继续靠双腿走自己的路。商人有那些共享单车的所有权,别人有不破坏他们财产的义务。
  同样的道理:张师傅有合法修理和售卖自行车的自由,别人没有义务光顾他的小店,可以请他修车,也可以另请李师傅干活,但无权阻碍张师傅做自己的生意。对于他的财产,别人有不破坏的义务。挨个点算张师傅的要求权、自由、权力和豁免,共享单车没有损害他的任何权利。他有意破坏别人的财产,那是完全错误的。
  
  “素质”包含很多东西。会欣赏摩拜的古怪造型,这是素质。骑完小黄车放到合适的地方,方便别人使用,这也是素质。知道什么是权利,懂得尊重别人的权利,那是更重要的素质。张师傅的素质显然有严重的缺陷。
  竞争是正常的。不但共享单车在跟个人自行车竞争,不同的共享单车公司也在互相竞争。在正常竞争中,有的人获得了利益,有的人损失了利益,这未必说明是非善恶。但直接侵犯别人的权利一定错误。
  《大家》上的文章主张改善社会福利,这有道理。现在科技发展日新月异,今天的赢家没准明天就陷入困境。咱们老说自己是崛起的大国,那不仅仅是讲给洋人听的,最重要的是让百姓(包括竞争里的失败者)都活得像体面的大国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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