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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十九岁的我》涉及的伦理争议(2)

  阿聆在长篇自白中揭露,校方当年称拍摄目的是制作DVD供筹款用途,在她们就读中一、年仅12岁时要求家长签下同意书。该文件只有半页,允许导演拍摄学生在校内外情况,摄制团队有绝对创作及剪接自主权,版权属英华女学校所有,同意校方用作出版、放映、广播、公开展示或分发之用途。而她们一直都以为这部带有纪念意义的“校史”纪录片只在校内活动放映,也没有想过导演和校方会不顾她们的意愿把影片送往电检公映。

  在电影中,张婉婷没有掩饰一些女生拒绝拍摄的镜头,甚至将受访者对拍摄团队的极力抗拒解释为踏入“反叛期”。有主角事后透露,制作团队以同意书具法律效力为由施压,有同学由中一哭诉至中五才获准退出计划,学生都自嘲是签了“卖身契”。

  这首先体现了拍摄者与受访者之间极不平等的权力关系;年纪尚轻的女生缺乏保护个人权益的知识与意志,不理解影像的意义如何生成,可能连自己怎么受伤都不知道;而带领一整个拍摄团队的导演,则拥有生产影像的权力,更应该要具备与被拍者共同制作纪录片的“伦理自觉”,因为假如没有受访者提供的真实生活,导演又如何能够完成自身的创作呢?

  最明显的例子是,当私人空间被频繁侵犯,不愿被拍的女生们纷纷选择逃离镜头,张婉婷团队无计可施,唯有转向相对温和的拍摄策略。

  其次,在权力悬殊的情况下,只依靠导演的道德和良心把关很难维持,因此获取受访者的“同意权”也很重要。然而即使获得了受访者的口头同意,或签下同意书,难道就意味着拍摄一方可以为所欲为吗?

  相片中许多学生都是在读中一时被校方要求签同意书,而当她们逐渐成长,学会独立思考之后,感受到导演的镜头正在侵犯自己的隐私,况且转战商业公映已背离最初承诺的拍摄目的,受访者是否有权利要求停止或退出拍摄呢?起初同意不等于永远同意。

  在阿聆和阿佘鼓起勇气说出真相之后,坊间出现一种观点认为,为什么她们不早点交代(电影节),偏偏要在电影即将上映时说,之前还出席映后谈,是不是有什么不可告人的秘密?

  这其实也是关系到拍摄背后权力结构的问题,在不对等的师生关系、长辈与后辈、拍摄者与被摄者关系之中,强势的一方总是以“我是为你们好”作为借口,诱导学生/被拍者服从自己的意愿,片中张婉婷就是以“不拍你会后悔的”“缺少这一块你的人生会很遗憾”之类的说辞要求女生们继续拍摄。

  势单力薄的受访者碍于对方的年龄、地位所带来的压力,通常难以明确地予以拒绝,而张婉婷团队正是利用了女生们态度和行为上的模棱两可,以此充当受访者同意继续拍摄的理由。

  如阿聆表示,校方和导演施压公映时,指她成年后仍有继续参与拍摄是给了“默许同意”,具法律约束力。有法律学者则认为,单从行为去暗示有同意是不成立的,必须有明示同意。

  故此,对于一名富有人文关怀的创作者来说,“同意”不只是法律问题,更是道德问题:比起字面意义上的授权书,受访者的心情(想不想被拍)、及明确的同意才是最重要的。

  3.

  美国纪录片导演弗德烈怀斯曼(Frederick Wiseman)曾在2001年撰写学术文章,提到他在拍摄之前或之后必先取得被摄者的同意;以完整录音形式取得同意,代替签署繁复法律条文的文件;让被摄者清楚得悉纪录片的放映渠道;向被摄者详细解释素材的使用比例;询问被摄者是否明白,而且不反对自己的影像和声音出现在纪录片中;若取得同意,需要被摄者在录音说一遍姓名和地址,以确保取得共识。【4】

  这只是他在拍摄大型公共机构时的做法,若是私人情况则会更加谨慎应对。

  曾因涉及个人隐私的纪录片举行校内首映而饱受情绪困扰的阿聆一直在质问校方和导演的问题:是学生(受访者)重要还是作品重要?怀斯曼给出了他的答案。

  但在香港,《给十九岁的我》掀起的伦理争议绝非孤例。

  在《给》正闹得沸沸扬扬之际,14年前曾参与拍摄纪录片《KJ音乐人生》的香港音乐家黄家正在社交平台发表长文,重提11至17岁期间的拍摄内情,指当时父子关系紧张,曾多次要求导演张经纬不要公开他提到对家人不满的影相片段,但导演不理会,甚至不耐烦地跟他说:“你估我而家好得闲同你磨(有空跟你耗)呀?我觉得你同你老窦(老爸)嘅关系,点都系时候应该有个了结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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