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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书·志第十三(5)


  求月弦望定辰度:
  各置其弦望辰所加日度及分,加上弦度九十一,转分十六,篾三百一十三;望度百八十二,转分三十二,篾六百二十六;下弦度二百七十三,转分四十九,篾四十二,皆至虚,去转周求之。
  定朔夜半入转:
  经朔夜半所入准于定朔日有增损者,亦以一日加减之,否者因经朔为定。
  其因定求朔次日、弦望、次月夜半者,如于经月法为之。
  推月转日定分术:
  以夜半入转余乘逡差,终法而一,为见差。以息加、消减其日逡分,为月每日所行逡定分。
  求次日:
  各以逡定分加转分,满转法从度,皆其夜半。因日转若各加定日,皆得朔、弦望夜半月所在定度。其就辰加以求夜半,各以半逡差减逡分,消者,定余乘差,终法除,并差而半之;息者,半定余以乘差,终法而一。皆加所减,乃以定余乘之,日法而一,各减辰所加度,亦得其夜半度。因夜半亦如此求逡分,以加之,亦得辰所加度。诸转可初以逡分及差为篾,而求其次,皆讫,乃除为转分。因经朔夜半求定辰度者,以定辰去经朔夜半减,而求其增损数,乃以数求逡定分,加减其夜半,亦各定辰度。
  求月晨昏度:
  如前气与所求每日夜漏之半,以逡定分乘之,百而一,为晨分;减逡定分,为昏分。除为转度,望前以昏,后以晨,加夜半定度,得所在。
  求晨昏中星:
  各以度数加夜半定度,即中星度。其朔、弦、望,以百刻乘定余,满日法得一刻,即各定辰近入刻数。皆减其夜半漏,不尽为晨,初刻不满者属昨日。
  复月,五千四百五十八。
  交月,二千七百二十九。
  交率,四百六十五。
  交数,五千九百二十三。
  交法,七百三十五万六千三百六十六。
  会法,五十七万七千五百三十。
  交复日,二十七。余,二百六十三。秒,三千四百三十五。
  交日,十三。余,七百五十二。秒,四千六百七十九。
  交限,日,十二。余,五百五十五。秒,四百七十三半。
  望差,日,一。余,百九十七。秒,四千二百五半。
  朔差,日,二。余,三百九十五。秒,二千四百八十八。
  会限,百五十八。余,六百七十六。秒,五十半。
  会日,百七十三。余,三百八十四。秒,二百八十三。
  推月行入交表里术:
  置入元积月,复月去之,不尽。交率乘而复去,不如复月者,满交月去之,为在里数;不满为在表数,即所求年天正经入交表里数。
  求次月:
  以交率加之,满交月去之,前表者在里,前里者在表。
  推月入交日术:
  以朔实乘表里数,为交实;满交法为日,不满者交数而一,为余,不成为秒,命日算外,即其经朔月平入交日余。
  求望:以望差加之,满交日去之,则月在表里与朔同;不满者与朔返。其月食者,先交与当月朔,后交与月朔表里同。
  求次月:朔差加月朔所入,满交日去之,表里与前月返;不满者,与前月同。
  求经朔望入交常日:
  以月入气朔望平会日迟速定数,速加、迟减其平入交日余,为经交常日及余。
  求定朔望入交定日:
  以交率乘定朓朒,交数而一,所得以朓减、朒加常日余,即定朔望所入定日及余。其去交如望差以下、交限以上者月食,月在里者日食。
  推日入会日术:
  会法除交实为日,不满者,如交率为余,不成为秒,命日算外,即经朔日入平会日及余。
  求望:加望日及余,次月加经朔,其表里皆准入交。
  求入会常日:以交数乘月入气朔望所平会日迟速定数,交率而一,以速加、迟减其入平会日余,即所入常日余。亦以定朓朒,而朓减、朒加其常日余,即日定朔望所入会日及余。皆满会日去之,其朔望去会,如望以下、会限以上者,亦月食;月日道表在日道里则日食。
  求月定朔望入交定日夜半:
  交率乘定余,交数而一,以减定朔望所入定日余,即其夜半所定入。
  求次日:
  以每日迟速数,分前增、分后损定朔所入定日余,以加其日,各得所入定日及余。
  求次月:
  加定朔,大月二日,小月一日,皆余九百七十八,秒二千四百八十八。各以一月迟速数,分前增、分后损其所加,为定。其入七日,余九百九十七,秒二千三百三十九半以下者,进;其入此以上,尽全余二百四十四,秒三千五百八十三半者,退。其入十四日,如交余及秒以下者,退;其入此以上,尽全余四百八十九,秒千二百四十四者,进而复也。其要为五分,初则七日四分,十四日三分;末则七日后一分,十四日后二分,虽初强末弱,衰率有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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