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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子语类·卷一百二十八·本朝二(7)


  本朝国纪好看,虽略,然大纲却都见。长编太详,难看。熊子复编九朝要略,不甚好。国纪,徐端立编。僩。
  圣政编年一书,起太祖,止绍兴九年,书坊人做。非好书。振。
  今之学规,非胡安定所撰者。仁宗置州县学,取湖学规矩颁行之。湖学之规,必有义理,不如是其陋也。如第一条“谤讪朝政”之类,其出于蔡京行舍法之时有所改易乎!当时如徐节孝为楚州教官,乃罢之,而易以其党。大抵本朝经王氏及蔡京用事后,旧章荡然,可胜叹哉!人杰。
  问学究一科沿革之故。曰:“此科即唐之明经是也。进士科则试文字,学究科但试墨义。有才思者多去习进士科,有记性者则应学究科。凡试一大经者,兼一小经。每段举一句,令写上下文,以通不通为去取。应者多是齐鲁河朔间人,只务熟读,和注文也记得,故当时有‘董五经’‘黄二传’之称。但未必晓文义,正如和尚转经相似。又有司待之之礼,亦不与进士等。进士入试之日,主文则设案焚香,垂帘讲拜。至学究,则彻幕以防传义,其法极严,有渴至饮砚水而黔其口者!当时传以为笑。欧公亦有诗云:‘焚香礼进士,彻幕待诸生。’或云,“彻幕”乃“瞑目”字,亦非欧诗。其取厌薄如此,荆公所以恶而罢之。但自此科一罢之后,人多不肯去读书。”儒用。
  熙宁三舍法,李定所定。崇观三舍法,蔡京所定。胡德辉埕尝作记。学者,所以学为忠与孝也。今欲训天下士以忠孝,而学校之制乃出于不忠不孝之人,不亦难乎!儒用。
  “大学舍法坏人多,龟山尝立论。高抑崇曾见龟山。太学初兴,召为司业,善类颇属望。到彼一切放倒,三舍法,却在渠手中成。莫负了龟山否?”王子合曰:“闻那时只是取法于一旧老吏。”浩曰:“秦会之是旧大学中人,想是据他向日所行了。”曰:“高公不合与承当。高公大率不立,五峰尝有书责他。”浩。
  先生因论本朝南渡以来,其初立法甚放宽,盖欲聚人。不知后来放紧,便不得。焘。
  今之法,大概用唐法。淳。
  问:“今三代之法,或可见于律中否?”曰:“律自秦汉以来,历代修改,皆不可得而见矣。如汉律文简奥,后代修改,今亦不可见矣。”淳。
  律是历代相传,敕是太祖时修,律轻而敕重。如敕中刺面编配,律中无之,只是流若干里,即今之白面编管是也。敕中上刑重而下刑轻,如律中杖一百,实有一百,敕中则折之为二十。五折一。今世断狱只是敕,敕中无,方用律。同。
  因言:“律极好。律即刑统。后来敕令格式,罪皆太重,不如律。干道淳熙新书更是杂乱。一时法官不识制法本意,不合于理者甚多。又或有是计嘱妄立条例者。如母已出嫁,欲卖产业,必须出母着押之类。此皆非理,必是当时有计嘱而创此条也。孝宗不喜此书,尝令修之,不知修得如何。”僩。
  刑统大字是历代相传,注字是世宗时修。淳。
  旧来敕令文辞典雅,近日殊浅俗。里面是有几多病痛。方子。
  宋莒公曰:“‘应从而违,堪供而阙’,此六经之亚文也。”谓子不从父不义之命,及力所不能养者,古人皆不以不孝坐之。义当从而不从,力可供而不供,然后坐以不孝之罪。淳。
  或问:“‘敕、令、格、式’,如何分别?”曰:“此四字乃神宗朝定法时纲领。本朝止有编敕,后来乃命群臣修定。元丰中,执政安焘等上所定敕令。上喻焘曰:‘设于此而逆彼之至谓之“格”,设于此而使彼效之谓之“式”,禁于未然谓之“令”,治其已然谓之“敕”。修书者要当如此。若其书完具,政府总之,有司守之,斯无事矣。’此事载之己仰录,时出示学者。因记其文如此,然恐有脱误处。神庙天资绝人,观此数语,直是分别得好。格,如五服制度,某亲当某服,某服当某时,各有限极,所谓‘设于此而逆彼之至’之谓也。式,如磨勘转官,求恩泽封赠之类,只依个样子写去,所谓‘设于此而使彼效之’之谓也。令,则条令禁制其事不得为、某事违者有罚之类,所谓‘禁于未然’者。敕,则是已结此事,依条断遣之类,所谓‘治其已然’者。格、令、式在前,敕在后,则有‘教之不改而后诛之’底意思。今但欲尊‘敕’字,以敕居前,令、格、式在后,则与不教而杀者何异?殊非当时本指。”又问:“伊川云:‘介甫言:“律是八分书。”是他见得如此。’何故?”曰:“律是刑统,此书甚好,疑是历代所有传袭下来。至周世宗,命窦仪注解过,名曰刑统,即律也。今世却不用律,只用敕令。大概敕令之法,皆重于刑统。刑统与古法相近,故曰‘八分书’。”“介甫之见,毕竟高于世俗之儒”。此亦伊川语,因论祧庙及之。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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