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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书·卷十二 志第二◎历中(7)

  合月法,二万一千八百三十一。
  日度法,二百一十一万七千六百七。
  合月数,十三。
  月余,万一千一百二十二。
  朔大余,二十三。
  朔小余,四千九十三。
  入月日,十五。
  日余,百九十九万五千六百六十四。
  朔虚分,四百六十六。
  斗分,五十二万二千七百九十五。
  行星度,三十三。
  度余,百四十七万二千八百。
  火:合终岁数,五千一百五。
  合终合数,二千三百八十八。
  合月法,四万五千三百七十二。
  日度法,四百四十万一千八十四。
  合月数,二十六。
  月余,二万三。
  朔大余,四十七。
  朔小余,三千六百二十七。
  入月日,十三。
  日余,三百五十八万五千二百三十。
  朔虚分,九百三十二。
  斗分,百八万六千五百四十。
  行星度,五十。
  度余,百四十一万二千一百五十。
  土:合终岁数,三千九百四十三。
  合终合数,三千八百九。
  合月法,七万二千三百七十一。
  日度法,七百一万九千九百八十七。合月数,十二。
  月余,五万八千一百五十三。
  朔大余,五十四。
  朔小余,千六百七十四。
  入月日,二十四。
  日余,六十七万五千三百六十四。
  朔虚分,二千八百八十五。
  斗分,百七十三万三千九十五。
  行星度,十二。
  度余,五百九十六万二千二百五十六。
  金:合终岁数,千九百七。
  合终合数,二千三百八十五。
  合月法,四万五千三百一十五。
  日度法,四百三十九万五千五百五十五。
  合月数,九。
  月余,四万三百一十。
  朔大余,二十五。
  朔小余,三千五百三十五。
  入月日,二十七。
  日余,十九万四千九百九十。
  朔虚分,千二十四。
  斗分,百八万五千一百七十五。
  行星度,二百九十二。
  度余,十九万四千九百九十。
  水:合终岁数,一千八百七十。
  合科合数,万一千七百八十九。
  合月法,二十二万三千九百九十一。
  日度法,二千一百七十二万七千一百二十七。
  合月数,一。
  月余,二十一万五千四百五十九。
  朔大余,二十九。
  朔小余,二千四百一十九。
  入月日,二十八。
  日余,二千三十四万四千二百六十一。
  朔虚分,二千一百四十。
  斗分,五百三十六万三千九百九十五。
  行星度,五十七。
  度余,二千三十四万四千二百六十一。
  推五星术曰:置壬辰元以来尽所求年,以合终合数乘之,满合终岁数得一,名积合,不尽名合余。以合终合数减合余,得一者星合往年,得二者合前往年,无所得,合其年。余以减合终合数,为度分。金、水积合,偶为晨,奇为夕。
  推五星合月:以月数月余各乘积合,余满合月法从月,为积月,不尽为月余。以纪月除积月,所得算外,所入纪也,余为入纪月。副以章闰乘之,满章月得一为闰,以减入纪月,余以岁中去之,余为入岁月,命以天正起,算外,星合月也。其在闰交际,以朔御之。
  推合月朔:以通数乘入纪月,满日法得一为积日,不尽为小余。以六十去积日,余为大余,命以所入纪,算外,星合朔日也。推入月日:以通数乘月余,合月法乘朔小余,并之,通法约之,所得满日度法得一,则星合入月日也,不满为日余。命日以朔,算外,入月日也。
  推星合度:以周天乘度分,满日度法得一为度,不尽为余,命以牛前五度起,算外,星所合度也。
  求后合月,以月数加入岁月,以余加月余,余满合月法得一月,月不满岁中,即在其年;满去之,有闰计焉,余为后年;再满,在后二年。金、水加晨得夕,加夕得晨也。求后合朔,以朔大小余数加合朔月大小余,其月余上成月者,又加大余二十九,小余一千四百一十九,小余满日法从大余,命如前法。求后入月日,以入月日、日余加入月日及余,余满日度法得一。其前合朔小余满其虚分者,去一日;后小余满二千四百一十九以上,去二十九日;不满,去三十日,其余则后合入月日,命以朔。求后合度,以度数及分,如前合宿次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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