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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书·卷十二 志第二◎历中(3)

  日法,四千五百五十九。
  余数,九千六百七十。
  周天,六十七万三千一百五十。
  纪日岁中,十二。
  气法,十二。
  没分,六万七千三百一十五。
  没法,九百六十七。
  月周,二万四千六百三十八。
  通法,四十七。
  会通,七十九万一百二十。
  朔望合数,六万七千三百一十五。
  入交限数,七十二万二千七百九十五。
  通周,十二万五千六百二十一。
  周日日余,二千五百二十八。
  周虚,二千三十一。
  斗分,四百五十五。
  甲子纪第一:
  纪首合朔,月在日道里。
  交会差率,四十一万二千九百一十九。
  迟疾差率,十万三千九百四十七。
  甲戌纪第二:
  纪首合朔,月在日道里。
  交会差率,五十一万六千五百二十九。
  迟疾差率,七万三千七百六十七。
  甲申纪第三:
  纪首合朔,月在日道里。
  交会差率,六十二万一百三十九。
  迟疾差率,四万三千五百八十七。
  甲午纪第四:
  纪首合朔,月在日道里。
  交会差率,七十二万三千七百四十九。
  迟疾差率,一万三千四百七。
  甲辰纪第五:
  纪首合朔,月在日道里。
  交会差率,三万七千二百四十九。
  迟疾差率,一十万八千八百四十八。
  甲寅纪第六:
  纪首合朔,月在日道里。
  交会差率,十四万八百五十九。
  迟疾差率,七万八千六百六十八。
  交会纪差,十万三千六百一十。求其数之所生者,置一纪积月以通数乘之,会通去之,所去之余,纪差之数也。以之转加前纪,则得后纪。加之未满会通者,则纪首之岁天正合朔,月在日道里,满去之,则月在日道表。加表满在里,加里满在表。
  迟疾纪差,三万一百八十。求其数之所生者,置一纪积月,以通数乘之,通周去之,余以减通周,所减之余,纪差之数也。以之转减前纪,则得后纪。不足减者,加通周。求次元纪差率,转减前元甲寅纪差率,余则次元甲子纪差率也。求次纪,如上法也。
  推朔积月术曰:置壬辰元以来,尽所求年,外所求,以纪法除之,所得算外,所入纪第也,余则入纪年数。年以章月乘之,如章岁而一为积月,不尽为闰余。闰余十二以上,其年有闰。闰月以无中气为正。推朔术曰:以通数乘积月,为朔积分,如日法而一为积日,不尽为小余。以六十去积日,余为大余。大余命以纪,算外,所求年天正十一月朔日也。求次月,加大余二十九,小余二千四百一十九,小余满日法从大余,命如前,次月朔日也。小余二千一百四十以上,其月大也。推弦望,加朔大余七,小余千七百四十四,小分一,小分满二从小余,上余满日法从大余,大余满六十去之,余命以纪,算外,上弦日也。又加得望、下弦、后月朔。其月蚀望者,定小余,如所近中节间限,限数以下者,算上为日。望在中节前后各四日以还者,视限数;望在中节前后各五日以上者,视间限。
  推二十四气术曰:置所入纪年,外所求,以余数乘之,满纪法为大余,不尽为小余。大余满六十去之,余命以纪,算外,天正十一月冬至日也。求次气,加大余十五,小余四百二,小分十一,小分满气法从小余,小余满纪法从大余,命如前,次气日也。
  推闰月术曰:以闰余减章岁,余以岁中乘之,满章闰得一月,余满半法以上亦得一月。数从天正十一月起,算外,闰月也。闰有进退,以无中气御之。
  大雪,十一月节。(限数千二百四十二。间限千二百四十八。)
  冬至,十一月中。(限数千二百五十四。间限千二百四十五。)
  小寒,十二月节。(限数千二百三十五。间限千二百二十四。)
  大寒,十二月中。(限数千二百一十三。间限千一百九十二。)
  立春,正月节。(限数千一百七十二。间限千一百三十七。)
  雨水,正月中。(限数千一百一十二。间限千九十三。)
  惊蛰,二月节。(限数千六十五。间限千二十六。)
  春分,二月中。(限数千八。间限九百七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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