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忌赛马的故事,能证明中国人自古不讲规则?(2)
时间:2019-11-04 作者:维舟 点击:次
不过,与美国那种“一旦规则定了,就严厉执行”的做法不同的是,在中国却往往是“规则虽然不是你定的,但执行起来倒有通融余地”。
何谓规则?规则应当是参与的各方都同意,并形成有效约束力的。经济学家道格拉斯·诺斯曾对“制度”下了一个著名的定义:“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地说,它们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设定的一些约束。”这实际上是有一系列前提条件的,例如共同参与并协商制定、过程透明、兼顾各方利益等等;此外,即便是输家,也有其基本权利,中世纪骑士准则之所以能得到奉行,与其说是因为他们道德高尚,不如说是因为他们深信这是公平竞争,自己即便战败也不会被肆意凌辱;但如果输家的权利没任何保障,那为了避免这种可预见的悲惨情形,自然会在斗争中使出更没下限的手段。霍布斯鲍姆在《极端的年代》中就曾说,现代政治比以前趋向极端而无底线,“过去由专业人士或专家进行的战斗,彼此之间都还存有一分敬意,也比较遵守游戏规则,甚至还保有几分骑士精神,如果双方社会地位相类,更是如此。”
中国社会的规则制定却不是这样。张德胜在《儒家伦理与社会秩序》中指出,孔子心心念念在意的是如何为社会制定规范,以实现长治久安,但他所设想的规范却是以家长式的态度,由上层社会的“君子”单方面制定的:“社会规范与医师的处方一样,当事人不必知之,只要照办就行。所以孔子说:‘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有人认为这充分表现出他的愚民立场,实则他只是申述行为规范的本质。”
换言之,当时社会的“乱”与“活力”都体现在旧有规范的模糊与崩坏,以至人人不安其位、自定规则,而包括孔子在内的诸子所开出的药方,则是重新回归一个秩序井然的等级秩序,由上层制定规则,下层百姓无权参与,只须(或说只能)照办,至于像英国《大宪章》那样逼迫国王签约遵守,那是想都不敢想的事。
不仅如此,为了确保统治者始终能掌控局面,游戏规则往往是模糊的、不透明的。前513年,晋国铸刑鼎,将成文法条铸在鼎上,昭告世人。孔子对此极为不满,认为这是晋国将亡的征兆,因为这样不分贵贱都将按公示的法律行事,原先的等级结构将难维持(“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贱无序,何以为国?”)。虽然治国不得不依靠法令,但后世的规则制定者往往不让规则完全清楚,而有意模糊一点,以便给自己留下自由裁量权,操纵游戏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游戏规则本身并不透明且随时可以更改,那么博弈的结果势必是:潜规则弥补了游戏规则的漏洞,而这主要规约的不是对规则的遵循,却是对规则的违反。与此同时,弱势一方的办法要么是钻规则漏洞,要么是通过死抠条文(这是“贱民的保护伞”),又或者就是彻底无视规则。
这说到底是对“规则”的理解不同:它是以神的名义制定的、全社会共同遵守的“法”,还是维护现有结构秩序的工具这一意义上的“法”?简言之,“遵守规则”本身需要一个相对公平、透明的制度化环境,各方的权利均能得到保障,确保遵守规则不会吃亏,此时“规则”本身是中立的;但在一个不对等的权力结构中,“规则”在社会博弈的过程中,却可能只是掌权者用以达成自身利益的手段,此时制定和修改规则本身就是最大的权力。
在缺乏制度性保障的情况下一味要求守规则,在实际效果上就相当于以往将“忠”和“孝”的道德义务绝对化。就像清代思想家戴震谴责“以理杀人”一样,我们也应当反思“规则”是怎么制定出来的,如何才能让人自愿遵守规则。
规则是手段还是目的?
中国社会为什么会产生这样特殊的规则意识?这恐怕与我们传统的社会结构和历史经历密切相关。
在我们从小到大的成长中,总是被教育要照着师长制定的规则来,但这种“规则”并非西方那种“程序正义”意义上、共同遵守的规则,而更接近于“律令制”之下师长用来管教你成为好孩子的“规则”。因此,如果你很听话,到头来你又会惊讶地发现,父母并不真的在意规则本身,他们最终看重的还是结果。所以你大学听话没谈恋爱,但后来也是他们催婚说:“你怎么大学里没找一个?”当你回答说“当初不是你们说要我别早恋嘛”,他们可能还哭笑不得地说:“你怎么那么老实呢?”
也就是说,这种“规则”常常是为了达到特定的目的所定的,在不同时局下,完全可以随时灵活调整目标——父母可以先叫你好好读书,但毕业后却又说“你看谁谁嫁得好”,标准完全变了。这不注重在原则立场上保持前后一致,而要“看情况”和“灵活”。甚至你会发现,无论发生什么情况,父母都永远有理,因为“理”是他们可以随意修改和解释的。
由于这些规则本身是工具性的,因而为了特定的目的,往往就被弃之不顾,甚至可以破例答应任何条件。可以说,中国的规则原本就包含了“特事特办”,就像有些公司看似规则繁琐严苛,但在符合一定条件且对之有利时,要办成事有一个法宝——“特批”。当然,利用规则并不只是中国社会的问题,美国最热门的律师与税务顾问这两个职业,也是解读并利用规则的高手;英语中还有“杰利蝾螈”(Gerrymander)一词,1812年马萨诸塞州州长杰利为确保本州候选人获得两席参议员位子,硬是将本州选区重新划分为一种极为奇怪的形状。这同样是在不破坏规则的情况下,为了特定结果最大限度地合法利用规则,只不过,在中国社会在意的与其说是抽象的规则本身,倒不如说是制定规则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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