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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毫不犹豫地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2)

 
“从2009年开始,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就开始掉头向下,呈逐年下降趋势。2009年未成年犯罪人为7.7万多人,到2015年,已降到了4万多人,相当于2000年的水平。同样,各省的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均有所下降,例如,河南2009年判处未成年罪犯5200多人,2014年降至2700多人,占罪犯总数比例也从7.80%降到3.95%;甘肃2010年到2014年判处的未成年罪犯从1062人降至672人。”(华政:《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数量连续6年下降》,载《中国青年报》2016年3月28日)
 
对于这样的数据,我们一方面当然要肯定其积极意义:可能未成年人犯罪状况的确有了些许改观;但另一方面,如果仅因看到这样的数据就飘飘然,做微醺状,既不严肃更不科学。
 
任何社科实证分析类数据,我们都要警惕其发生肌理及现实环境。具体到这些数字,我们需要进一步追问:数字是如何下跌的?
 
简单讲:公安司法机关人为“轻缓化”的司法政策导向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自2006年、2012年两次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以来,检察机关特别强调“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政策导向,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不捕不诉率大幅度提高,这在客观上降低了法院最终的统计数据。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都或分别或联合颁布了专门针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现在他们流行的话术叫“青少年罪错”,这个希望读者们甄别一下)的规定或者司法解释;检察院和法院系统还各自成立了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厅,审判庭一类。
 
也就是说,当我们在强调诸如“中国青少年犯罪数量持续下降”的同时,能不能好歹向大家介绍一下“少年刑事司法”的实践状况,哪怕是暗示给大家一下,数字的下降有人为干预、政策导向的因素?
 
篇幅所限我就先说这么多,其实解决此类问题的补强方式还可以引入“恶意补足年龄规则”、“裁量交付普通法庭”等诸多方式,但都不影响直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的正当性。
 
媒体报道,上初二的蔡某高170公分左右,体重140-150斤,作案手法的老道、作案过程的沉着、作案后反侦查能力的强大,很难让人与“未成年人”四个字产生任何联系。
 
诸如“未成年犯罪是由家庭监护、学校教育、社会治理多重因素造成的,要从根本上解决这种社会问题,还要依靠社会、制度的协同治理”之类正确的废话可以休矣——多问一句,哪种犯罪纯是个人原因造成的?哪种犯罪没有社会的因素、教育的因素?如果这个理论得到证成,所有犯罪嫌疑人比比童年有多惨是不是就能成为违法阻却性事由了?
 
我从来没有认为降低刑责年龄就对遏制未成年人犯罪一药见效了,但它应该是应对未成年人犯罪新形势的必要选项。
 
 
电影中的魏莱已经死了,但那样的人就不配拥有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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