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成了要挟前夫的道具:因为很多父母是野蛮人(2)
时间:2019-01-07 作者:沈彬 点击:次
中国的《婚姻法》是空心化的,它既没有传统儒家的宗法社会的法益内核,现在也褪去了打破封建礼教的革命诉求,更不要说引进基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价值之锚。
具体来说,在中国的法律审判当中,有关抚养权和抚养费的规定是相当粗疏的。(编注:按中国法律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法律阳光照不到的地方,导致离婚的夫妻之间矛盾重重,判决得不到执行,把孩子当成工具去要挟对方。
法院判决的抚养费是相当低的,通常只有一个月几百元。现在养一个孩子就是养了一个“碎钞机”,上课、吃饭、课外辅导班、旅游,就算是穷养,一个月要几千块钱的成本,但是,长期以形成的司法实践就是几百元“饿不死”的标准。
甚至就是这点钱,也很难通过法院来执行,往往还得逼着孩子去讨债。而在很多西方国家,关于怎么支付抚养费,本身有一套法律体系支撑:英国1991年和1995年的《儿童抚养法》规定,如果父母一方拖欠抚养费,银行会送去欠款通知单,并会试图通过谈判达成协议。儿童抚养机构可以指示受委托者从支付者的收入中扣除;如果不支付,儿童抚养问题机构可以请求地方法庭启动强制执行程序,通过扣押财物强制其付款,或者在县法庭通过第三债务人程序,或支付令,直至最后将其关押来要求支付。
史铁生说:“命运从一开始就不公平,人一生下来就有走运的和不走运的。”不幸的是,很多孩子生下来就摊上了一对不靠谱的父母。更糟糕的是,我们的《婚姻法》还停在上个世纪,没有贯彻未成年人权利最大化的原则,却满满是“清官不想断家务事”的高冷。
就中国来说,未成年人的权利,其实也是最近二三十年里刚刚建构出来的,而很多成年人还是“野蛮人”。父母太现实,法律太无力,孩子太可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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