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保护的边界
时间:2019-01-01 作者:馒头老妖 点击:次
2014年12月15日,加拿大魁北克一家地方法院对一起奇怪的案子做出判决:26岁的艾玛·科诺巴基小姐被裁定犯有两项过失致人死亡罪、一项危险驾驶罪,共判处90天监禁,10年内禁止驾驶汽车。这起交通肇事案在加拿大甚至整个北美地区都备受关注,有数千人签名为科诺巴基求情,媒体上也是争议不断。
而导致这一切的,竟然是一群小鸭子。
小鸭子找妈妈
事故发生于2010年的6月27日。这天,科诺巴基小姐开着自己的车,好好地行驶在高速公路上。突然,她发现路边走过一群小鸭子,仔细一看,鸭妈妈并没有在前头领路。
一般人可能就一脚油门过去了,但科诺巴基是个很有爱心的女孩,她决定管管此事。她把车停在路左边(加拿大是靠左行驶的),走下车去把小鸭子一只只地捡起来,准备带它们去找鸭妈妈。问题是小鸭子们四处乱跑,挺难抓的……
咣当!
一声巨响,出事了。后面有一辆摩托车开过来,刹车不及,直接追尾在停在路边的汽车上。摩托车上的两名乘客,50岁的安卓·罗伊和他的女儿——16岁的杰西·罗伊双双被甩了出去,经送医抢救无效,不幸罹难。
车撞了,人没了,接下来的事情当然就是追究责任了。这事也不复杂:科诺巴基小姐违法在高速公路上停车又不设置警告标志,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从刑法的角度来说,算是过失致人死亡,按照当地法律,最高可以判处终身监禁。
然而,这起案子毕竟还是有特殊之处的:科诺巴基小姐的动机无疑是善良的,法律该不该惩罚一个出于好心却犯了错的人呢?
推而广之,倘若科诺巴基小姐不是为了去帮小鸭子找妈妈,而是停车去救助一个受伤瘫倒在公路上的人,同样是发生了事故,又该如何处理?
美国各州的法律并不相同,但估计多数州的法官会认同一个观点:如果是为了救人而停车,则属阻却违法性的行为。也就是说,虽然这种行为依然是错误的,但出发点是为了保护他人的生命安全,在紧急情况下不得已而采取的措施,这种情况下其行为的主观恶意就是相当小的,具有一定的正当性。在正常的交通秩序与需要及时救助的生命之间进行衡量时,后者显然更为重要,所以可以减轻或免予处罚。
基于类似的逻辑,各国交通管理部门都会对于因送急病患者、临产孕妇的车辆闯红灯、逆向行驶等违法行为网开一面,这是一种更人性化的执法方式。
那么,换到本案的具体情况上来,对于一群鸭子,能不能也按照阻却违法性的理论来处理呢?
从法院的最终判决来看,加拿大法官并没有采纳这种意见,也就是说,当地法律并不认为鸭子的生命与人类的生命具备同等的价值。这听起来有些冷酷,但事实上当我们每个人在吃肉食时,已经默认了这一原则的成立。
动物保护,保护什么
看到这儿,恐怕有些读者会觉得很奇怪:不是说欧美国家对于动物权益的保护做得很好吗?不是虐待动物都要坐牢吗?怎么到了这档子事上,又变了风头呢?
的确,欧美许多国家,特别是美国的一些州,在动物福利保护方面的立法是相当完备的。且不说故意虐待动物致死,就算主人夏天把狗关在没有空调的汽车里都有可能被起诉;如果饲养条件太差也会被起诉;遗弃宠物还是会被起诉,而判决结果往往是真的可能坐牢。哪怕是合法的动物实验机构,倘若没有按照规范处理实验后的动物(也就是说,没有用安乐死的方法无痛苦地杀死动物),都可能遇到极大的麻烦。
然而,这并不等于在这些地区,动物就可以享受和人类同等的法律保护。换句话说,法律允许你杀死一只动物,但不允许你残忍地杀死一只动物。而动物的生命权,则是被放在人类之后考虑的。
比如,2004年6月,在美国弗吉尼亚州落基山的一家医院里,一只黑色的小熊不知道从哪儿溜了进去,突然大摇大摆地走在医院的挂号大厅里。
显然,在场的人都吓了一大跳,尽管这只熊还不算很健壮(体重156公斤),但如果被它拍上一爪子,肯定会非死即伤。
医护人员和病人在报警后迅速疏散,所以这只熊并没有伤到任何人。实际上,它根本没有对任何人做出威胁性的动作。
警方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他们有两种选择:
1. 用麻醉枪或铁笼子等非致死性的装置,将这只黑熊制服,送到保护区域放生;
2. 就地击毙这只看似无害的黑熊。
遗憾的是,警方选择了第二种方案。两名警察用霰弹枪连开两枪将熊击毙。事后,处警的警官解释说,他们担心镇静药物不足以把熊麻翻,万一刚抬上车熊就醒来,伤了人可不得了,所以就开枪了。
本案中的熊,对人类没有产生实质性的威胁,而且熊还是一种挺可爱的动物,在美国是被作为野生动物来保护的。但是,法律的天平显然倒向了人类一边——只要可能伤害到人类,动物的生命权就可以被剥夺。
万灵之长
转了一圈,又回到了起点的那个问题:
作为人类,我们为什么要保护动物的权益呢?
基于不同的宗教和文化,也许会有许多不同的答案。我比较认同的一个答案是:人类是这个星球上唯一能够建立起高度组织化的社会形态,并有能力利用和改造这个世界的物种,所以,我们自然就有了超越其他动物的道德义务,即善待、合理地利用这个星球上的其他物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