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背后的人们,不要忘记道义与良心(2)
时间:2017-01-20 作者:刘远举 点击:次
在两起网约车案件中,作为司法者的济南法院,在判决时就最大程度的将法律解释得符合正义。不但撤销了济南市客管中心作出的处罚,还在判决中表示,“考虑到网约车这种共享经济新业态的特殊背景,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要充分考虑科技进步激发的社会需求、市场创新等相关因素,为未来的社会发展和法律变化留有适度空间”;“因此,当一项新技术或新商业模式出现时,基于竞争理念和公共政策的考虑,不能一概将其排斥于市场之外,否则经济发展就会渐渐缓慢直至最后停滞不前”。
这个判决书类似美国著名法学家,法与经济学的创始人之一,理查德·波斯纳在作出有利于Uber的判决时的一段解释:“事实上,当一项新技术或新商业模式出现,通常的结果就是旧技术或旧商业模式的没落甚至是消失。如果这些旧技术或旧商业模式受到宪法保护,有权排除新技术新模式进入它们的市场,经济发展就会渐渐缓慢到最后停滞不前。我们可能就不会有出租车,而只有马车;不会有电话,而只有电报;不会有计算机,而只有计算尺。”
但在天津枪案中,事情又是另一番景象。对执法者而言,按公安部现行标准,公园里的气球射击摊老头和老太们全是军火贩,抓不抓全看心情。遗憾的是,此次天津枪案,被抓的摆气球射击摊的人不止一个。2016年10月12日晚,天津警方一共带走了13个摆射击摊的摊贩,除赵春华已被一审宣判,截至2016年12月31日,8人被全保候审,另有4人羁押在看守所。
两起案件,类似的困境,不同的结果。实际上,所谓恶法,很多时候从一开始就并不能成立,只是因为人默默的放弃自己职业道德与个体良知,装作恶法没有任何问题,或者不点破恶法的逻辑冲突的时候,恶法才能被当作毫无问题而得以执行。所谓平庸之恶(Evil of banality),正是如此。所以,天津枪案背后,躲在铅印的法条与抽象的制度背后的那些活生生的人,应该为此背负道义与良心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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