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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史札记·记《明实录》(7)

  尝记得余小时,余年十六岁为正德辛巳(1521),武宗升遐。至次年世宗皇帝改元嘉靖。武宗好巡游,其政迹本少。又世宗以藩王入继统,犹差进士二员来南直隶纂修,二进士皆徐姓,余犹能记之。

  要隆庆初修《世宗实录》时,政府惜费,停差进士职官采访,即行提学官负责纂修。浙江提学委杭学廪生田艺蘅协同整理,艺蘅曾记当时文移条例于其所著《留青日札》中,录之以见原委:

  纂修实录事宜:浙江等处提刑按察司提督学校佥事林大椿为纂修实录事,案准本司关准,浙江布政使司照会,呈准礼部照会前事,该本部题,祠祭清吏司案呈,案照先奉本部送该,本部奏节该,钦奏敕谕:纂修《世宗肃皇帝实录》一应合行事宜,悉照例举行,钦此云云。为照先朝纂修实录,例差办事进士往各处采取事迹。近因进士俱已选授,是以拟差职官,今职官又无应差人员役,当另行议处。臣查得各处提学官,职专文学之司,兼有地方之职,委之采取,事尤易集。合无本部将合行取勘事件,一面移咨都察院转行南、北直隶提学御史,一面照会十三布政司,转行按察司各提学官,将所属地方各项事迹,查照开去款目,俱自正德十六年四月起,至嘉靖四十五年十二月止,挨序年月,分别事类,务要考核精明,收录公当,编类造册,俱限本年十二月以里纂完,径自差官具奏,册送史馆,以备采择。如有稽迟及草率者,听本部查出参究,庶几责任有归,事体简便,而纂修不致有误云,隆庆元年(1567)五月十三日奉旨。

  一、郡县境内之人,曾授内外文武官职,有功迹显著及丘园之士、曾遇优奖者,今虽亡殁,应有行状、神道碑、墓志、圹志等文及曾有所上章奏之类,抄录类进,以凭去取。不许将庸常之人,徇情虚饰妄报。

  一、凡境内孝子顺孙,忠臣烈士,义夫节妇,曾经旌表及奉旨褒谕者,详悉开报。

  一、各处递年行过事件,有干系纂修,可为劝惩者,今开去条件,虽不尽载,皆须逐一点检见报。

  提学道札付本学廪生田艺蘅,学有家传,文长纪事。其谕本学合令前来协同整理,庶几有裨于大典,当无负厥初心也。右札付杭州府儒学。

  艺蘅对当时所颁采辑条例,甚为不满,《留青日札》云:

  因考(弘治十十二月所颁实录条例)一:文武官员不问职之大小云云,谨案今无大小二字,以致卑职下僚,虽有功绩,不得入录,深可惜也。况文非进士,武非开府,皆不得与,与《史》、《汉》之例不合。

  一、山林德行之士曾经奖谕。按今奉旨奖谕者,能几何哉!抱道丘园,遗名竹素者多矣。

  一、旧无圹志,盖有墓志,不须重出也。大率子孙不才,遗失志传,伪作诡名,假托显贵,甚可嗤鄙。又或摭入些微功绩,附会影响,以求合式,尤欺罔也。而纂者或节其繁文,且因无铭字之语,乃弃而不录,又可笑矣。殊不知古人奇事,多于铭中见之。

  一、章奏有伤见在权贵者,亦不敢录。子孙贫弱,不能自致者,多不得录。所著文集皆不进呈,亦不足以备史官采录,当详之。

  何良俊亦病其率略,《四友斋丛说》云:

  隆庆初政,独纂修实录一节,殊为率略,恐后日不能无遗憾也。世宗皇帝在位最久,又好讲求典礼,故四十五年之中,大建置,大兴革,何所不有。况昔年海上如秦墦、王艮作耗,近年倭奴犯境,用兵两次,其有功与死事之人,以及冒破钱粮、临阵败北者,何可枚举。倘一时军门奏报不实或史局传闻失真,专赖纂修官博采舆论,奏闻改正,庶为实录。又如松江府分建青浦县,其分建之由,必有所为,初建议者何人?后废格不行者又何人?当建与否?博访民间舆论,一一修入,庶朝廷有所考据持循,何至建而废,废而复建,议论纷纭,漫无画一哉!是皆纂修率略之故也。如杨循吉《吴郡纂修实录志》一册,旧是刻本,后毁于回录,版不存矣。予闻世宗宾天,即多方购之,后得一本,甚喜,以为倘修实录,其凡例据此为式可也。后闻不差纂修官,亦不聘问郡中文学掌故,但发提学御史,御史行郡县,郡县行学,学官令做礼生秀才扭捻进呈。此是朝廷大典章,便差一纂修官,所费几何,乃靳惜小费,而使世宗四十五年大政令,与夫郡县官师人物,地方大事,不知写作甚么模样也。

  孙承泽则以为此举使史无所取材,《梦余录》卷一三:

  隆庆以后,改行提学行邑行学,学官令礼生秀才,抄录一二大臣墓志塞责,于是史无所取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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