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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史札记·投下考(4)

  从《食货志·岁赐》门举一例如下:

  忽都虎官人江南户钞,至元十八年(1281)分拨韶州曲江县五千三百九户,计钞二百十二锭。

  四 元投下之官吏及其他

  投下官有达鲁花赤,有总管府总管,有州县长官。《元史》卷八二《选举志》二《铨法》上:

  凡诸王分地与所受汤沐邑,得自举其人,以名闻朝廷,而后授其职。至元二年(1265)诏以各投下总管府长官不迁外,其所属州县长官,于本投下分到城邑内迁转。

  有札鲁忽赤,《元史》卷八七《百官志》三:

  国初未有官制,首置断事官曰札鲁忽赤,会决庶务。凡诸王驸马投下蒙古色目人等应犯一切公事……悉掌之。

  有千户,《选举志》二铨法上:

  至元二十年议诸王各投下千户于江南分地,已于长官内委用。

  元帝多由亲王入继,即位后仍保有原来之分地,此项分地有特设之总管府管理之。如世祖之京兆分地,以王倚为工部尚书,行本位下随路民匠都总管(《元史》卷一七六《王倚传》)。至元二十四年(1278)设都总管府,以总皇子北安王民匠斡端大小财赋(《元史》卷一四《世祖纪》)。皇太子之隆兴分地,则以马绍为总管(《元史》卷一三七《马绍传》)。仁宗为皇太子,其所分安西王地所置之总管府,以詹事察罕领之(《元史》卷一三七《察罕传》)。又如孛儿帖可敦所分军民匠户之在燕京中山者,以孟速思、布鲁海牙统之(《元史》卷一二四《孟速思传》;卷一二五《布鲁海牙传》)。忙哥撒儿之治宪宗分地(《元史》一二四《忙哥撒儿传》),李惟忠之治淄川王分地(《元史》一二九《李恒传》)。勋臣食邑之官吏亦得自行选用,如宪宗赐史天泽以卫城,天泽以王昌龄治之(《元史》一五五《史天泽传》)。顺帝赐脱脱淮安路为其食邑,郡邑长吏听其自用(《元史》一三八《脱脱传》)。投下保充之路府州县官,其俸与王官等(《元史·食货志》四《俸秩》门)。世祖至元五年(1268)以前投下官蒙汉色目并用,至至元五年始定制投下官必须用蒙古人员。其总管府长官不入常选,各投下有阙用人员,自于其投下内选用,不许冒用常选内人。皇庆二年(1313)诏各投下分地城邑长官,其常选所用者居众人之上,投下所委者为添设,其常选内路府州及各县减一员(《元史》卷八二《选举志》二《铨法》上)。

  投下词讼有断事官司之。姚燧《牧庵集》一四《平章政事忙兀公神道碑》:

  诸侯王与十功臣既有土地人民,凡事干其城者,各遣断事官自司,听直于朝。

  或即由王傅处理。《元史》卷一六《世祖纪》:

  至元二十七年敕诸王分地之民有讼,王傅与所置监郡同治。无监郡考王傅听之。

  但所处只限民事,至刑事则仍归地方有司。《元史》卷一〇二《刑法志》一《职制》上:

  诸管军官奥鲁官及盐运司打捕鹰坊军匠各投下管领诸色人等,但犯强窃盗贼、伪造宝钞、略卖人口、发冢、放火、犯奸及诸死罪,并从有司归问。其斗讼、婚田、良贱、钱债、财产、宗从、继绝及科差不公自相告,诸从本管理问。若事关民户者,从有司约会归问,并从有司追逮。三约不至者,有司就便归断。

  接下民有军役者须听调从柱。如前述之弘吉剌等五投下从征伐宋。如济宁投下蒙古军之东征,《元史》卷一五《世祖纪》:

  至元二十五年(1288)八月癸丑,诸王也真言:臣近将济宁投下蒙古军东征,其家皆乏食,愿赐济南路岁赋银,使易米而食。诏辽阳省给米万石赈之。

  如至正十四年(1354)脱脱之统诸王各爱马军人之出征(《元史》卷四三《顺帝纪》)。

  五 元投下户口

  所谓投下据上文所述已有数义:第一如弘吉剌五投下,其组成分子为各部族降人;第二为诸王分地,如拨都之平阳路,世祖之京兆;第三为勋臣食邑,如史天泽之卫城,脱脱之淮安路。三者中唯第一种为原义,后二种则均为第一种之引申。元制唯战争所获之驱户(俘虏)乃属投下,平民则属朝廷。五户丝户不必即为驱户,分地与食邑中固有大量驱户,当时已引申称为投下,但其他五户丝户在政治上固属于朝廷也。前者为战时俘虏,身家性命完全属于主人,后者元人称为投拜户,身份为良民,应为朝廷服役。试举一例说明之,《元典章》卷一七户部三:

  上都、西京、北京、隆兴、平滦五路户计为有争差,至元二年中书省钦奉圣旨:据纳陈驸马、帖里干驸马、头辇哥国王、锻真、忽都虎五投下户计,仰差官与各投下头目各州县管民官,勾唤元主并驱户,一同对证得,委系各人出军时马后稍将来的人口,达达数目里有呵,吩咐本投下者,于当差额内除豁。如对证得委系好投拜民户及在后投属或本投下招收到底人户,作民当差。钦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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