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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元史·志第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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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货六

  △常课额外课和籴和买斡脱官钱

  凡商贾之税,岁有定额,谓之常课;无定额者,谓之额外课。

  太宗二年,立征收课税所,凡仓库院务官,选有资产及谨饬者充之。所办课程,每月赴课税所输纳。有贸易借贷者,徒二年,杖七十;所官扰民贪婪者,罪亦如之。定诸路课税杂税,三十分取一。

  中统四年。用阿合马等言,凡京师权势之家为商贾,及以官银卖买者,并赴务纳税,入城不吊者引向匿税论。

  至元七年,申明三十分取一之制,以银四万五千定为额,有溢额者别作增余。凡典卖田宅不纳税者,禁之。二十年,颁李报课程比附增亏事例。是年,定上都税课六十分取一,由旧城市肆院务迁入都城者。四十分取一。二十二年,减上都课税,一百两之内取七钱半。二十六年,从桑哥言,增天下商税腹里为二十万定,江南二十五万定。二十九年,定输纳之限,不许过四孟月十五日。三十一年,诏商税有增余者,毋作额。

  元贞元年,复增上都税课。天历二年商税总入之数:

  大都宣课提举司,十万三千六定十一两。

  大都路,八千二百四十二定九两。

  上都留守司,一千九百三十四定五两。

  兴和路,七百七十定十七两。

  永平路,二千二百七十定四两,

  保定路,六千五百七定二十三两。

  顺德路,二千五百七定九两。

  广平路,五千三百七定二十两。

  彰德路,四千八百五定四十三两。

  大名路,一万七百九十五定八两。

  怀庆路,四千九百四十九定二两。

  卫辉路,三千六百六十三定七两。

  河间路,一万四百六十六定四十七两。

  东平路,七千一百四十一定四十八两。

  东昌路,四千八百七十九定三十二两。

  济宁路,一万二千四百三定四两。

  曹州,六千七十定四十六两。

  濮州,二千六百七十一定。

  高唐州,四千二百五十九定六钱。

  泰定州,二千十三定二十五两。

  冠州,七百三十八定十九两。

  宁海州。九百四十四定。

  德州,二千九百十九定四十二两。

  益都路,九千四百七十七定十五两。

  济南路,一万二千七百五十二定三十六两。

  般阳路,三千四百八十六定九两。

  大同路,八千四百三十八定十九两。

  冀宁路,一万七百十四定三十四两。

  晋宁路,二万一千三百五十九定四十两。

  岭北行省,四百四十八定四十两。

  辽阳行省,八千三百七十三定四十一两。

  河东行省,四万五千五百七十九定三十九两。

  四川行省,一万六千六百七十六定四两。

  甘肃行省,一万七千三百六十一定三十六两。

  江浙行省,二十六万九千二十七定三十两。

  江西行省,六万二千五百十二定七两。

  湖广行省,六万八千八百四十四定九两。

  额外课,凡三十有二。其岁入之数,惟天历二年可考。

  一曰历日,总三百十二万三千一百八十五本,计中统钞四万五千九百八十定三十二两五钱。大历二百二十万二千二百三本,每本钞一两。小历九十一万五千七百三十五本,每本钞一钱。回回历五千二百五十七本,每本钞一两。

  二曰契本,总三十万三千八百道,每道钞一两五钱,计中统钞九千一百十四定。至元二十二年,中书省议:诸人典卖田宅、人口、头匹所立文契,赴务设税,随即粘连契本给付买主,每本收宝钞三钱。皇庆元年,契本旧制收中统钞三钱,改收至元钞三钱。至天历二年,收一两五钱。

  三曰河泊,总计钞五万七千六百四十三定二十三两四钱。

  四曰山场,总计钞七百十九定四十九两一钱。至大元年,罢山场、河泊课程,听民采取。

  五曰窑冶,总计钞九百五十六定四十五两九钱。瓷窑二八抽分。至元五年,均州军户韩玉芳乞三十分抽一,制国用使司不允。

  六曰房地租,总计钞一万二千五十三定四十八两四钱。延祐二年,户部议:军户诸色人等凡典卖田宅,皆从尊长画字取问,有服房亲次及邻人典主不愿者,限十日批退,违限决十七;愿者限十五日批价,依例立契成交,违限决二十七。其亲邻典主取东画字财物,决二十七,业主虚抬高价,不成交易者,决二十七。听亲邻典之百日收赎,业主不交业者,决四十七。至元七年,令质押田宅者依例立契。元贞元年,中书省议:典卖田宅不赴官告给公据,私行交易者,痛行断罪,田粮一半没官,一半付告人充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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