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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元史·志第四十(2)

  七曰门摊,总计钞二万六千八百九十九定十九两一钱。至元二十九年,湖南道县尹李琮等上言:“民户除纳商税、酒醋课程外,每户一年滚纳门抹地亩一两二钱,验地亩多寡科征,亦有应纳二十余定之家,周岁计钞二万余定,比之腹里包银,增加数倍。民户贫穷无可送纳,以致逃亡,啸聚为寇。所欠课程勒令官司揭借,或令见存民户分纳。乞概行除免,以拯官民之困。”比较钱粮官、户部张侍郎议:“门摊课程仍通行依额认办,除离城十里之内依旧例税米外,十里之外验有地亩均科,各家佃户再不重复纳税,其无地下户并行除免。”

  八曰池塘,总计钞一千九定二十六两。

  九曰蒲苇,总计钞六百八十六定三十三两四钱。

  十曰食羊等课,总计钞一千七百六十定二十九两七钱。

  十一曰获苇,总计钞七百二十四定六两九钱。

  十二曰媒炭,总计钞二千六百十五定二十六两四钱。

  十三曰撞岸,又名岸例,总计钞百八十六定三十七两五钱。

  十四曰山查,总计钞七十五定二十六两四钱。

  十五曰曲,江浙省钞五十五定三十七两四钱。

  十六曰鱼课,江浙省钞一百四十三定四十两四钱。江南鱼户自备工本办课,认一百定课程。至元二十二年,改为打算鱼数,十分为率,鱼户收三分,官收七分。

  十七曰漆课,总计一百十二定二十六两。

  十八曰酵课,总计钞二十九定三十七两八钱。

  十九曰山泽,总计钞二十四定二十一两一钱。

  二十曰荡课,平江路八百八十六定七钱。

  二十一曰柳课,河间路四百二定四两八钱。

  二十二曰牙例,河间路二百八定三十三两八钱。

  二十三曰乳牛,真定路二百八定三十两。

  二十四曰抽分,黄州路一百四十四定四十四两五钱。

  二十五曰蒲课,晋宁路七十二定。

  二十六曰鱼苗,龙兴路六十五定八两五钱。

  二十七曰柴课,安丰路三十五定十一两七钱。至元二十四年,罢江南柴薪、竹木、岸例、鱼、牙诸课。

  二十八曰羊皮,襄阳路十四定四十八两八钱。

  二十九曰瓷课,冀宁路五十八定三两六钱。

  三十一曰姜课,兴元路一百六十二定二十七两九钱。

  三十二曰白药,杉德路十四定二十五两。

  和籴之名有二:曰市籴粮,曰盐折草。

  市籴粮,始于中统二年,以钞一千二百定于上都、北京、西京等处籴三万石。四年,以解盐引一万五千道和市陕西军储,又命札马刺丁籴粮,仍敕军民官勿阻。五年,谕北京、西京等路市朵军粮。至元三年,以南京等处和籴四十万石。四年,命沔阳州等中纳官粮,续还其直。八年,验各路粮价,增十分之一和籴三十九万四千六百六十石。六年,以两淮盐五道引,募客旅中粮。十九年,以钞三万定,市籴于隆兴、德兴府、宣德州。二十年,以钞五千定市籴于北京,六万定市籴于上都,二千定市籴于应昌。二十一年,以河间、山东、两浙两淮盐引,募诸人中粮。又以钞四千定,于应昌市籴。又发盐引七万道,钞三万定。于上都和籴。二十二年,以钞五万定,令木八刺沙和籴于上都。诏江南秋收。官为定例收籴。次年,减价出籴。二十三年,发钞五千定市籴沙、静、隆兴军粮。二十四年,官发盐引。听民中粮,又以扬州、杭州盐引五十万道换民粮。二十七年,和籴京粮,其价每十两之上,增一两。延祐三年,中籴和林粮二十三万石。五年、六年,又各和中二十万石。

  盐折草,始于大德八年。每年以河间盐,令有司于五月预给京畿郡县之民,至秋成,各验盐数输草,以给京师袜马之用。每盐二斤,折草一束,重十斤。岁用草八百万束,折盐四万斤。

  和买之法,其载于《至元新格》者,诸和买物须验出产停顿去处,分均买,其官吏不得先以贱拘收,秋勒人户。违者痛行断罪,计其余价。依数追还。诸和买须于收物处榜示见买物色及价钞。物既到,官钞即给示。仍须正官监之,置簿以备检勘。至元十三年,敕上都总管府和顾和买,权豪与平民均输。十八年,敕安西等处军站,凡和顾和买,与民均役。十九年,合刺奴、脱脱等言:“古人任土作贡,必因其土地所生,风气所宜,以为之制。今日和买,不随其所有,而强取其所无。和买请物,分文价钞并不支给,百娃典象卖产、鬻子雇妻,多方寻买以供官司。而出产之处,知其物他处所无,此处所有,于是高抬价钞。民户应当官司,不能与较,惟命是听。如此受苦不可胜言。乞明降指挥,今后应有和买,止于出产去处随时收取,庶免生事害人,天下幸甚。”户部依所议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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