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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元史·志第三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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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货四

  △盐课

  元初,以酒醋、盐、河泊、金、银、铁冶六色课于民,岁额银万锭。太宗二年,始定盐法:一引重四百斤,价银十两。中统二年,减为七两。至元十三年,每引改为中统钞九贯。二十六年,增为五十贯。元贞二年,又增为六十五贯。至大二年至延祐三年,累增为一百五十贯。至大四年,户部言盐课价钱,中统至元年间,每引一十四两,至元二十二年每引二十两,已后递添至元贞二年,一引作中统钞六十五两。此时中统一两可买盐四斤上下。至大二年,尚书省奏准:每盐一引改作至大银钞四两。该至元二十两折中统钞一百两,较原价斗添三分之一。按中统两贯同白银一两,一贯同交钞一两,中统二年减为七两,白银七两也。户部所云每引十四两。交钞十四两也。大德四年,定每一引正课六十六两,带取钞二两五钱,纲船水脚一两一钱,装盐席素钱七钱,仓场脚钱六钱,共纳官中钞六十七两五钱。

  凡诸色课程以盐课所入为最巨,其条画亦最为繁重。《至元新格》为盐课设立者凡九事,今撮其大概言之:诸官吏违法营私,逐一出榜,严行禁治,仍差廉干人员体察,务私公使便利。诸场盐袋皆判官监装,须斤重平均无余欠。诸灶户中盐到场,须随时两平收纳,不得留难。合给工本,运官临时给付。诸场积垛未桩盐数,须使水潦不能侵犯。若防备不如法以致损败者,并赔偿。诸院务官大者不过三员,其攒拦人等斟酌存设,无使冗滥。诸转运司并提点官吏,凡于管下取借财物者,以盗论。诸监司凡报告私盐,须指定煎藏处所,不得妄入人家搜捉。诸捉获私盐,取问是实,依条追没,立案申合属上司。诸盐法须见钱卖引,必价钞入库,盐袋出场,方始结课。其运司官能使课程增羡者,奏闻升擢。

  至元二十二年。中书省奏:“一引盐根,官司售十五两,而富豪有气力者诡名买引,勒掯渔利。十八年,潭州一引盐卖一百八十两,江西卖一百七十两,上都、大都一引盐亦卖一百二十两,圣思不能下逮穷民淡食,请设立常平盐局。如盐商掯重价,则官司贱卖以便穷民。”从之。

  其颁行之条画:

  一,盐局设大使、副使各一员,选信实有抵业者充之。

  一,年销盐数,验户口多寡斟酌。

  一,盐袋不问,价例平和,听从民便发卖,如盐价增添无贩者,官为发卖。

  一,本处正官提点发卖毋致阙误,亦不得克减斤两亏损穷民。

  一,合设盐局,本路就便斟酌设立。

  一,合用攒典、秤子人等,于酌中户内差拨,勿多余滥设。

  一,各处运司至元二十二年,额定盐数,先尽常平盐袋。

  一,各处运司额办盐数,督催各场趁时并造,毋致阙设支发。

  二十九年,中书省颁恢办课程条画:

  一,随路应管公事官吏并军民人等,毋得虚棒扇惑,搅扰沮坏见办课程。

  一,蒙古、汉军、探马赤、打捕鹰房、站赤诸色人等,一体买食官盐,不得私煎贩卖。

  一,见钱卖引,依次支发盐袋,监临主守人等不得赊买。违者,其价与盐俱没官。诡名盗买者,仍征倍赃。

  一,纳课买引赴场,查盐不得搀资越次,恃赖气力,勒索斤重。

  一,煎盐地面,如系官山场、草荡,煎盐草地,诸人不得侵占。

  一,官定袋法,每引四百斤之外,夹带多余斤重者。同私盐法科断。

  一,巡禁盐者,附场百里之外,从运司委人巡捉。其余行盐之处,委盐官与管民正官巡捉。

  一,行盐地面,有私立牙行,大称破坏盐法者,所在官司截日罢去。违者,捉拿治罪。

  一,当该官吏有克减工本,或以他物准折,亏损灶户者,严行断罪,仍勒赔偿。

  一,贩盐者不得插和灰土,违者严行断罪。

  一,贩私盐者科徒二年、决杖七十,财产一半没官。决讫。带镣居役,日满释放。有人告捕得者,于没官物内一半充赏。贩盐犯界者,减私盐一等。

  一,随路官司有亏损公课者,问实,截日罢去本官,拖欠课程依数追征。

  一,附场百里之内,民户食盐,官为置局发卖,从运司凭验关防,勿致私盐生发。

  一,卖过盐引,限五日内赴所在官司缴,内一两准两浙运盐纲船车马,诸从不得拘夺,违者人行省断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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