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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卷九十四 志第四十三(6)

  大德八年,大都酒课提举司设槽房一百所。九年,并为三十所,每所一日所酝,不许过二十五石之上。十年,复增三所。至大三年,又增为五十四所。其制之可考者如此。若夫累朝以课程拨赐诸王公主及各寺者,凡九所云。
  天下每岁总入之数:
  酒课:
  腹里,五万六千二百四十三锭六十七两一钱。
  辽阳行省,二千二百五十锭一十一两二钱。
  河南行省,七万五千七十七锭一十一两五钱。
  陕西行省,一万一千七百七十四锭三十四两四钱。
  四川行省,七千五百九十锭二十两。
  甘肃行省,二千七十八锭三十五两九钱。
  云南行省,〈贝八〉二十万一千一百一十七索。
  江浙行省,一十九万六千六百五十四锭二十一两三钱。
  江西行省,五万八千六百四十锭一十六两八钱。
  湖广行省,五万八千八百四十八锭四十九两八钱。
  醋课:
  腹里,三千五百七十六锭四十八两九钱。
  辽阳行省,三十四锭二十六两五钱。
  河南行省,二千七百四十锭三十六两四钱。
  陕西行省,一千五百七十三锭三十九两二钱。
  四川行省,六百一十六锭一十二两八钱。
  江浙行省,一万一千八百七十锭一十九两六钱。
  江西行省,九百五十一锭二十四两五钱。
  湖广行省,一千二百三十一锭二十七两九钱。
  商税
  商贾之有税,本以抑末,而国用亦资焉。元初,未有定制。太宗甲午年,始立征收课税所,凡仓库院务官并合干人等,命各处官司选有产有行之人充之。其所办课程,每月赴所输纳。有贸易借贷者,并徒二年,杖七十;所官扰民取财者,其罪亦如之。世祖中统四年,用阿合马、王光祖等言,凡在京权势之家为商贾,及以官银卖买之人,并令赴务输税,入城不吊引者同匿税法。至元七年,遂定三十分取一之制,以银四万五千锭为额,有溢额者别作增余。是年五月,以上都商旅往来艰辛,特免其课。凡典卖田宅不纳税者,禁之。二十年,诏各路课程,差廉干官二员提调,增羡者迁赏,亏兑者陪偿降黜。凡随路所办,每月以其数申部,违期不申及虽申不圆者,其首领官初犯罚俸,再犯决一十七,令史加一等,三犯正官取招呈省。其院务官俸钞,于增余钱内给之。是年,始定上都税课六十分取一;旧城市肆院务迁入都城者,四十分取一。二十二年,又增商税契本,每一道为中统钞三钱。减上都税课,于一百两之中取七钱半。二十六年,从丞相桑哥之请,遂大增天下商税,腹里为二十万锭,江南为二十五万锭。二十九年,定诸路输纳之限,不许过四孟月十五日。三十一年,诏天下商税有增余者,毋作额。元贞元年,用平章剌真言,又增上都之税。至大三年,契本一道复增作至元钞三钱。逮至天历之际,天下总入之数,视至元七年所定之额,盖不啻百倍云。
  商税额数:
  大都宣课提举司,一十万三千六锭一十一两四钱。
  大都路,八千二百四十二锭九两七钱。
  上都留守司,一千九百三十四锭五两。
  上都税课提举司,一万五百二十五锭五两。
  兴和路,七百七十锭一十七两一钱。
  永平路,二千二百七十二锭四两五钱。
  保定路,六千五百七锭二十三两五钱。
  嘉定路,一万七千四百八锭三两九钱。
  顺德路,二千五百七锭九两九钱。
  广平路,五千三百七锭二十两二钱。
  彰德路,四千八百五锭四十二两八钱。
  大名路,一万七百九十五锭八两八钱。
  怀庆路,四千九百四十九锭二两。
  卫辉路,三千六百六十三锭七两。
  河间路,一万四百六十六锭四十七两二钱。
  东平路,七千一百四十一锭四十八两四钱。
  东昌路,四千八百七十九锭三十二两。
  济宁路,一万二千四百三锭四两一钱。
  曹州,六千一十七锭四十六两三钱。
  濮州,二千六百七十一锭七钱。
  高唐州,四千二百五十九锭六两。
  泰安州,二千一十三锭二十五两四钱。
  冠州,七百三十八锭一十九两七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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