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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卷九十四 志第四十三(5)

  福建之盐:至元十三年,始收其课,为盐六千五十五引。十四年,立市舶司,兼办盐课。二十年,增至五万四千二百引。二十四年,改立福建等处转运盐使司,岁办盐六万引。二十九年,罢福建盐运司及盐使司,改立福建盐课提举司,增盐为七万引。大德四年,复立盐运司。九年,又罢之,并入本道宣慰司。十年,又立盐课都提举司,增盐至十万引。至大元年,又增至十三万引。四年,改立福建盐运司。至顺元年,实办课三十八万七千七百八十三锭。其工本钞,煎盐每引递增至二十贯,晒盐每引至一十七贯四钱。所隶之场有七。
  广东之盐:至元十三年,克广州,因宋之旧,立提举司,从实办课。十六年,立江西盐铁茶都转运司,所辖盐使司六,各场立管勾。是年,办盐六百二十一引。二十二年,分江西盐隶广东宣慰司,岁办一万八百二十五引。二十三年,并广东盐司及市舶提举司为广东盐课市舶提举司,每岁办盐一万一千七百二十五引。大德四年,增至正余盐二万一千九百八十二引。十年,又增至三万引。十一年,三万五千五百引。至大元年,又增余盐一万五千引。延祐二年,岁煎五万五百引。五年,又增至五万五百五十二引。所隶之场凡十有三。
  广海之盐:至元十三年,初立广海盐课提举司,办盐二万四千引。三十年,又立广西石康盐课提举司。大德十年,增一万一千引。至大元年,又增余盐一万五千引。延祐二年,正余盐通为五万一百六十五引。
  凡天下一岁总办之数,唯天历为可考,今并著于后:
  盐,总二百五十六万四千余引。
  盐课钞,总七百六十六万一千余锭。
  茶法
  榷茶始于唐德宗,至宋遂为国赋,额与盐等矣。元之茶课,由约而博,大率因宋之旧而为之制焉。
  世祖至元五年,用运使白赓言,榷成都茶,于京兆、巩昌置局发卖,私自采卖者,其罪与私盐法同。六年,始立西蜀四川监榷茶场使司掌之。十三年,既平宋,复用左丞吕文焕言,榷江西茶,以宋会五十贯准中统钞一贯。十三年,定长引短引之法,以三分取一。长引每引计茶一百二十斤,收钞五钱四分二厘八毫。短引计茶九十斤,收钞四钱二分八毫。是岁,征一千二百余锭。十四年,取三分之半,增至二千三百余锭。十五年,又增至六千六百余锭。十七年,置榷茶都转运司于江州,总江淮、荆湖、福广之税,而遂除长引,专用短引。每引收钞二两四钱五分,草茶每引收钞二两二钱四分。十八年,增额至二万四千锭。十九年,以江南茶课官为置局,令客买引,通行货卖。岁终,增二万锭。二十一年,廉运使言:“各处食茶课程,抑配于民,非便。”于是革之。而以其所革之数,于正课每引增一两五分,通为三两五钱。二十三年,又以李起南言,增为五贯。是年征四万锭。二十五年,改立江西等处都转运司。二十六年,丞相桑哥增引税为一十贯。三十年,又改江南茶法。凡管茶提举司一十六所,罢其课少者五所,并入附近提举司。每茶商货茶,必令赍引,无引者与私茶同。引之外,又有茶由,以给卖零茶者。初,每由茶九斤,收钞一两,至是自三斤至三十斤分为十等,随处批引局同,每引收钞一钱。
  元贞元年有献利者言:“旧法江南茶商至江北者又税之,其在江南卖者,亦宜更税,如江北之制。”于是朝议复增江南课三千锭,而弗税。是年凡征八万三千锭。至大元年,以龙兴、瑞州为皇太后汤沐邑,其课入徽政院。四年,增额至一十七万一千一百三十一锭。皇庆二年,更定江南茶法,又增至一十九万二千八百六十六锭。延祐元年,改设批验茶由局官。五年,用江西茶副法忽鲁丁言,立减引添课之法,每引增税为一十二两五钱,通办钞二十五万锭。七年,遂增至二十八万九千二百一十一锭。
  天历二年,始罢榷司而归诸州县,其岁征之数,盖与延祐同。至顺之后,无籍可考。他如范殿帅茶、西番大叶茶、建宁胯茶,亦无从知其始末,故皆不著。
  酒醋课
  元之有酒醋课,自太宗始。其后皆著定额,为国赋之一焉,利之所入亦厚矣。初,太宗辛卯年,立酒醋务坊场官,榷沽办课,仍以各州府司县长官充提点官,隶征收课税所,其课额验民户多寡定之。甲午年,颁酒曲醋货条禁,私造者依条治罪。世祖至元十六年,以大都、河间、山东酒醋商税等课并入盐运司。二十二年,诏免农民醋课。是年二月,命随路酒课依京师例,每石取一十两。三月,用右丞卢世荣等言,罢上都醋课,其酒课亦改榷沽之制,令酒户自具工本,官司拘卖,每石止输钞五两。二十八年,诏江西酒醋之课不隶茶运司,福建酒醋之课不隶盐运司,皆依旧令有司办之。二十九年,丞相完泽等言:“杭州省酒课岁办二十七万余锭,湖广、龙兴岁办止九万锭,轻重不均。”于是减杭州省十分之二,令湖广、龙兴、南京三省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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