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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卷十二 本纪第十二(5)

  三月戊戌,命近臣同三司减定民间科率。是月,赐进士、诸科及第出身三百三十九人。
  夏四月丁卯,诏孟冬大袷于太庙。癸酉,封柴氏后为崇义公,给田千顷,奉周室祀。丙子,复银台司封驳制。癸未,陈执中薨。辛卯,诏中外臣庶居室、器用、冠服、妾媵,有违常制,必罚毋贷。壬辰,录系囚,降罪一等,徒以下释之。大震电,雨雹。
  五月戊戌,诏:"两制臣僚旧制不许诣执政私第,所举荐不得用为御史,今除其法。"庚子,诏内臣员多,权罢进养子入内。壬子,遣官经界河北牧地,余募民种艺。
  六月己巳,群臣请加尊号曰"大仁至治",表五上,不许。癸酉,诏诸路经略安抚、转运使、提点刑狱各举本部官有行实政事者三人,以备升擢。尝任两府者,许举内外官。丁丑,诏转运司,凡邻州饥而辄闭粜者,以违制论。辛卯,放宫女二百十四人。
  秋七月丁未,放宫女二百三十六人。
  八月乙亥,策制举人。
  冬十月壬申,朝飨景灵宫。癸酉,大袷于太庙,大赦。诏诸路监司察士有学行为乡里所推者,同长吏以闻。民父母年八十以上,复其一丁。复益州为成都府,并州为太原府。戊寅,加恩百官。
  十一月庚子,汝南郡王允让薨。十二月丁丑,白虹贯日。是岁,唃厮啰来贡。
  五年春正月辛卯朔,白虹贯日,太白犯岁星。己亥,录刘继元后。
  二月壬戌,录系囚。
  三月壬辰,诏礼部贡举。癸巳,刘沆薨。乙未,岁星昼见。壬子,诏以蝗涝相仍,敕转运使、提点刑狱督州县振济,仍察不称职者。
  夏四月癸未,程戡罢,以孙抃为枢密副使。丙戌,命近臣同三司议均税。
  五月戊子朔,京师民疫,选医给药以疗之。己丑,京师地震。丁酉,诏三司置宽恤民力司。己酉,王安石召入为三司度支判官。丁巳,录系囚,降罪一等,徒以下释之。
  六月乙丑,诏戒上封告讦人罪或言赦前事,及言事官弹劾小过不关政体者。乙亥,遣官分行天下,访宽恤民力事。
  秋七月癸巳,邕州言交阯与甲峒蛮合兵寇边,都巡检宋士尧拒战,死之,诏发诸州兵讨捕。丙申,诏待制、台谏官、正刺史以上各举诸司使至三班使臣堪将领及行阵战斗者三人。戊戌,翰林学士欧阳修上新修《唐书》。庚戌,诏中书门下采端实之士明进诸朝,辨激巧伪者放黜之。
  八月壬申,诏求逸书。庚辰,置陕西估马司。乙酉,罢诸路同提点刑狱使臣。丙戌,置江、湖、闽、广、四川十一路转运判官。
  九月己丑,太白昼见。
  冬十月乙酉,深州言野蚕成茧,被于原野。
  十一月辛卯,罢内臣寄迁法。辛丑,宋庠罢。以曾公亮为枢密使,张昪、孙抃为参知政事,欧阳修、陈升之、赵概为枢密副使。十二月己卯,苏茂州蛮寇邕州。辛巳,补诸州父老百岁以上者十二人为州助教。是岁,大食国来贡。
  六年春正月乙未,许两制与台谏相见。
  二月丁巳,诏宗室赐名授官者,须年及十五方许转官。乙丑,诏良民子弟或为人诱隶军籍,自今两月内,父母诉官者还之。丙寅,录系囚,降罪一等,徒以下释之。
  三月己亥,富弼以母丧去位。庚子,以富弼母丧,罢大宴。戊申,给西京周庙祭享器服。是月,赐进士、诸科及第同出身二百九十五人。
  夏四月辛酉,诏岭南官吏死于侬贼而其家流落未能自归者,所在给食,护送还乡。庚辰,陈升之罢,以包拯为枢密副使。出谏官唐介、赵抃、御史范师道、吕诲。
  五月丙戌,官诸路敦遣行义文学之士七人。庚戌,录系囚,降罪一等,徒以下释之。分命官录三京系囚。
  六月壬子朔,日有食之。乙丑,太白昼见。壬申,岁星昼见。丙子,以司马光知谏院,入对。戊寅,以王安石知制诰。
  秋七月乙酉,泗州淮水溢。丙戌,诏淮南、江、浙水灾,差官体量蠲税。戊子,录昭宪皇太后、孝明孝惠孝章淑德皇后家子孙,进秩授官者十有九人。癸巳,诏:"台谏为耳目之官,乃听险陂之人兴造飞语,中伤善良,非忠孝之行也。中书门下其申儆百工,务敦行实,循而弗改者绌之。"八月乙亥,策制举人。丁丑,诏:"诸路刺举之官,未有以考其贤否,比令有司详定厥制,其各务祗新书,以称朕意。仍令考校转运、提刑,课绩院以新定条目施行。"戊寅,诏州县长吏有清白不扰而实惠及民者,令本路监司保荐再任,政迹尤异,当加奖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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