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之法不是法(4)
时间:2012-05-29 作者:林达 点击:次
什么组织无关。即使这儿确实有一个坏人,即使这个坏人确实对国家和人民非常危险,由议会通过立法来宣布定罪,仍然是违宪的。为此而通过的法案是违宪的,是非法的法案,非法之法不可是法。 五、防冤狱于程序 读到这儿,不禁要感慨我们曾经的思路——当我们看到社会上的问题的时候,或者我们自以为我们看到了社会问题的时候,我们往往匆忙地制作一个概念,一顶帽子。我们判断这顶帽子是恶,是罪,我们越来越深信不疑。然后我们就用这顶帽子去衡量具体的个人,凡是能塞进这顶帽子的,就都是恶,都是罪。这种没有程序约束的帽子有自我扩大的动力,几乎总是会超额完成任务。其结果是,我们看到了层出不穷的冤狱。我们经历过一次又一次的“平反”。 这就是我们所经历过的类似“褫夺公权之法案”的东西。我们没有事先禁绝它们的产生,事后当我们纠正错误的时候,我们只停留在当初判断失误的层次上,而没有看到问题在结构和程序上。也许我们以为,程序只是一个形式,追求程序之限制只是不解渴的白费工夫,我们的最终目标还是要实质性的正义。而上面讲过的故事则刚好相反,它们表达的是,所谓实质正义倒是有可能是虚幻的,人们能够做的,不过是恪守程序的限制而已。 美国宪法中的“不得立法”条款,特别是禁止褫夺公权之法案,反映了美国的宪法领袖们对政治过程的一种批判心态。通常,人们在谈及宪政的时候,总是集中在立法的政治过程上。人们以为,议会的成功就是民主的成功。生活在美国,人们都知道,美国政治制度的成功,一多半是司法的成功。把司法过程和政治过程隔绝,立法机构不得违背程序和规则立法,违背程序的立法是非法之法,非法之法不是法。 |